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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转让未实缴出资财产份额后的责任承担探析

作者: admin 发布日期: 2022-12-23

原副标题:非常有限投资顾问受让未实缴出资个人财产交易额后的职责分担初探

随着私募基金投资基金对非常有限合资经营民营企业形式的追捧,在非常有限合资经营民营企业日常生活营运中,非常有限投资顾问对合资经营民营企业个人财产交易额的受让,与非常有限职责公司中股东受让股份的一样,愈来愈常态化和如前所述。较之我省《公司法》及有关判例对股东股份受让准则的法律条文和界定,我省《合资经营民营公司法》对非常有限投资顾问受让个人财产交易额的明晰规定相对比较简略,特别是对非常有限投资顾问受让未实缴个人财产交易额后有关职责分担的问题,没有作出明晰的明晰规定。责任编辑企图从非常有限投资顾问受让未实缴个人财产交易额的视角,对有关职责如何分担展开深入探讨和预测。

PE公法| 作者

鹿小明| 译者

产品目录

一、非常有限投资顾问缴交时限未即将到期,受让未实缴个人财产交易额的情况

二、非常有限投资顾问缴交时限即将到期后,受让未实缴个人财产交易额的情况

三、概括归纳

我省《合资经营民营公司法》第17条明晰规定,投资顾问应依照合资经营协定签订合同的出资方式、金额和缴交时限,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第65条明晰规定,非常有限投资顾问应依照合资经营协定的签订合同按时本息交纳出资。因而,非常有限投资顾问的出资可以采行认缴制,在合资经营协定中签订合同适当的缴交时限。

在非常有限合伙民营企业日常生活营运中,非常有限投资顾问或者如前所述不能履行职责先期出资的原因,或者如前所述全数/部份选择退出合资经营民营企业的精心安排,会受让合资经营民营企业未实缴部份的个人财产交易额。有鉴于非常有限投资顾问对出资独享一定的时限自身利益,受让时要界定下列三种情况:其一非常有限投资顾问缴交出资时限未及即受让未实缴个人财产交易额的情况;并有非常有限投资顾问缴交出资时限即将到期后受让未实缴个人财产交易额的情况。因而,责任编辑下列重点项目对三种情况下引起的有关法律职责展开预测。

1

非常有限投资顾问缴交时限未即将到期,受让未实缴个人财产交易额的情况

(一)合资经营民营企业外部职责

非常有限投资顾问的出资缴交时限未及,假如投资顾问之间梅塞县特定签订合同外,当非常有限投资顾问受让部份未实缴个人财产交易额的,债务人与债务人的出资均未届缴交时限,无需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对非常有限投资顾问受让全数未实缴个人财产交易额而选择退出合资经营民营企业的,债务人无须履行职责未实缴部份的出资权利,此项权利适当地迁移至债务人,包括其他投资顾问或者投资顾问之外的第二人。

(二)合资经营民营企业外部职责

合资经营民营企业的外部职责,即合资经营民营企业如前所述非常有限投资顾问受让个人财产交易额前的原因对合资经营民营企业债权人分担的职责。根据我省《合资经营民营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合资经营民营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数个人财产展开清偿。合资经营民营企业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即将到期债务的,普通投资顾问对合资经营民营企业债务分担无限连带职责,非常有限投资顾问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资经营民营企业债务分担职责。

对非常有限投资顾问受让部份未实缴个人财产交易额的,债务人与债务人的出资时限均未届缴交时限;对非常有限投资顾问受让全数未实缴个人财产交易额而选择退出合资经营民营企业的,仅剩债务人的出资时限未届缴交时限。如合资经营民营企业个人财产足以清偿即将到期债务,则一般不会出现争议;如合资经营民营企业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即将到期债务的,依照上述明晰规定,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普通投资顾问分担无限连带职责。此时会出现下列两个问题:

(1)在合资经营民营企业非常有限投资顾问出资存在未届缴交时限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径直认定为“合资经营企业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即将到期债务”?

(2)债权人是否可以参照《公司法》的有关明晰规定同时要求非常有限投资顾问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分担补充赔偿职责?

这直接关系到普通投资顾问是否直接分担无限连带职责,关系到非常有限投资顾问的实缴出资是否加速即将到期并分担补充赔偿职责。

结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下列简称“九民纪要”)的有关明晰规定,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即将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时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分担补充赔偿职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股东出资尚未即将到期,假如《九民纪要》明晰规定的三种例外情况,债权人不能认为以此为由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向债权人清偿。

我省《合资经营民营公司法》对此没有作出有关明晰规定,也没有出台适当的判例。但是依照这一裁判思路,在认缴注册制下,法院是保护出资人的时限自身利益的。那么,在合资经营民营企业非常有限投资顾问未履行职责实际缴交出资的情况下,合资经营民营企业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即将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是否仅能依照《合资经营民营公司法》第39条的明晰规定,要求普通投资顾问分担无限连带职责,而无权要求非常有限投资顾问在未出资范围内分担连带补充赔偿职责?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黄明华诉上海皓旻投资合资经营民营企业(非常有限合资经营)合资经营协定纠纷案民事二审判决书((2019)沪01民终549号)中,法院认为:

“ 关于黄明华要求吕寨在其认缴出资范围内对皓旻投资的债务分担连带职责的问题,本院认为,我省《合资经营民营公司法》第二条明晰规定,非常有限投资顾问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资经营民营企业债务分担职责。尽管法律并未对非常有限投资顾问认缴出资是否到位作为其分担职责的前提,但是,作为非常有限投资顾问对其出资的时限自身利益,并不因为合资经营民营企业对外负债而消灭。现因吕寨认缴出资时间为2025年2月2日,且皓旻投资尚未展开清算程序,故黄明华在现阶段要求吕寨的出资加速即将到期,缺乏依据。”

但在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浙江犇宝实业投资非常有限公司与北京新杰投资中心、盛杰(北京)民营企业管理非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浙01民初2243号)中,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经营民营公司法》第二条第二款明晰规定‘非常有限合资经营民营企业由普通投资顾问和非常有限投资顾问组成,普通投资顾问对合资经营企业债务分担无限连带职责,非常有限投资顾问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资经营民营企业债务分担职责’,本案中,北京新杰系非常有限合资经营民营企业,玖泰公司系其普通投资顾问,东森公司、正德昌顺公司、枫和公司、东方鸿烈公司、澜创公司系其非常有限投资顾问,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均为5000万元,据此,依照上述法律明晰规定,玖泰公司应对北京新杰的债务分担连带职责,其余非常有限投资顾问应以其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北京新杰的债务分担连带职责。故对玖泰公司关于应对北京新杰不能清偿的部份分担连带职责以及枫和公司关于合资经营交易额认缴时限未到不应分担职责的抗辩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

虽然司法实践中存在截然相反的判例,但笔者更倾向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非常有限投资顾问民营企业作为非法人组织,应先以其全数个人财产展开清偿,不足清偿的,由普通投资顾问分担无限连带职责,这一制度设计已经提供了保护债权人自身利益的救济途径。在非常有限投资顾问出资未即将到期的情况下,有必要在保护非常有限投资顾问的时限自身利益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二者之间作出平衡,不宜厚此薄彼,一旦自身利益失衡,容易损害既存的商事交易秩序。

2

非常有限投资顾问交付时限即将到期后,受让未实缴个人财产交易额的情况

(一)合资经营民营企业外部职责

1.违约职责。非常有限投资顾问的出资缴交时限即将到期后,假如投资顾问之间梅塞县新的特定签订合同,当该非常有限投资顾问受让部份或者全数未实缴个人财产交易额的,依照《合资经营民营公司法》第65条的明晰规定,债务人须依照合资经营协定的签订合同向原投资顾问分担违约职责。

2.补缴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明晰规定(三)》(下列简称“《公判例三》”)第18条明晰规定,非常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未履行职责或者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即受让股份,债务人对此知道或者应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债务人对此分担连带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我省《合资经营民营公司法》第65条仅签订合同了未按时本息交纳的非常有限投资顾问应分担补缴权利,对对非常有限投资顾问受让未实缴个人财产交易额,且债务人知道的情况没有作出有关明晰规定。

为保护合资经营民营企业的个人财产权益,践行商事交易的诚信原则,笔者认为,对此种情况,假如投资顾问梅塞县特定签订合同外,可以借鉴《公判例三》第18条的明晰规定,由受让未实缴出资交易额的非常有限投资顾问与债务人向合资经营民营企业分担连带补缴职责,不过前提是有债务人知道或者应知道非常有限投资顾问未履行职责或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证据。

(二)合资经营民营企业外部职责

如前所述,在合资经营民营企业非常有限投资顾问出资未届缴交时限受让个人财产交易额的情况下,合资经营民营企业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即将到期债务的,债权人仅可要求普通投资顾问分担无限连带职责。那么,在合资经营民营企业非常有限投资顾问出资已届缴交时限受让个人财产交易额的情况,债权人是否可以同时要求非常有限投资顾问在未出资范围内分担补充赔偿职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明晰规定》(法释〔2016〕21号)第14条的明晰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非常有限合资经营民营企业,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时本息缴纳出资的非常有限投资顾问为被执行人,在未本息交纳出资的范围内分担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而,对已届缴交时限的非常有限投资顾问来说,应在未本息交纳出资的范围内分担职责。

同样借鉴《公判例三》第13条、第18条明晰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职责或者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份分担补偿赔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非常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未履行职责或者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即受让股份,债务人对此知道或者应知道)公司债权人依照本明晰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债务人对此分担连带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合资经营民营公司法》第20条的明晰规定,投资顾问的出资,为合资经营民营企业的个人财产。在非常有限投资顾问出资已届缴交时限仍未出资并受让个人财产交易额的情况下,债务人缴交适当出资后合资经营民营企业个人财产不能清偿即将到期债务的,由普通投资顾问分担无限连带职责,则没有太大争议。

如果债务人没有缴交适当出资,且知道或者应知道债务人未履行职责出资的情况下,合资经营民营企业现有个人财产不能清偿即将到期债务的,普通投资顾问虽然可以分担无限连带职责,但就普通投资顾问的个人财产经穷尽执行措施仍无个人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合资经营民营企业债务产生后,投资顾问通过修改合资经营协定、作出有关决议等延长非常有限投资顾问出资时限的,如不允许债权人要求未出资投资顾问分担补充赔偿职责,对债权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有损债权人的自身利益。

截至目前,笔者虽没有检索到有关的案例,但如前所述公平分担职责、弥补法律漏洞的原则,应允许债权人请求已届出资时限的非常有限投资顾问在未出资范围内分担补充职责,且对债务人知道或者应知道的情况,由债务人与债务人对合资经营民营企业不能清偿的债务在未出资范围内分担连带职责。

3

概括归纳

综上所述,在非常有限投资顾问缴交时限未即将到期受让未实缴个人财产交易额的情况下,合资经营民营企业个人财产不能清偿合资经营民营企业债务的,因非常有限合伙人对出资独享时限自身利益,假如梅塞县特定签订合同,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不应适用提前加速即将到期,债权人仅可要求普通投资顾问分担无限连带职责。虽然司法实践中有截然相反的案例,但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类案检索和分歧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加强,裁判尺度也会逐步统一。

对非常有限投资顾问缴交时限即将到期后受让未实缴个人财产交易额的情况,假如合伙人梅塞县特定签订合同外,可以参照《公判例三》和《九民纪要》的有关明晰规定,对内职责上,除分担违约职责外,如债务人知道或者应知道债务人未履行职责即将到期缴交出资权利,债务人须与债务人对合资经营民营企业分担连带补缴权利;对外职责上,除普通投资顾问分担无限连带职责外,在债务人知道或者应知道债务人未履行职责完毕出资的情况下,应赋予债权人要求债务人与债务人在未出资范围内分担连带补充赔偿职责的权利。

总之,非常有限合资经营民营企业中非常有限投资顾问受让未实缴个人财产交易额后职责如何分担的问题,我省《合资经营民营公司法》没有作出明晰的明晰规定,也没有配套的判例,责任编辑观点仅代表个人观点,是否能够借鉴参照《公判例三》和《九民纪要》的有关明晰规定,有待于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判例予以明晰,特别是在立法层面给予合资经营民营企业更多的关注与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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