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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1日新《公司法》施行,注册资本实缴注册登记管理制度转变为认缴注册登记管理制度,工商局只注册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须注册登记注册资本金资本,不再缴交申请文件凭证。如此一来,很多民营企业在注册注册登记时,Ayen再说不需要实缴资本,注册资本高一点更好,注册资本金额大能显得公司有整体实力。而2014年地税总局出台的《股权受让税金对个人对税金税管理办法(全面实施)》,又没有能充分考虑到注册资本认缴制中的复杂情形。随便的交纳“注册资本”背后其实暗藏着被股权投资民营企业的民营企业对税金税无法计入费用的地税风险、对个人股东受让尚未实缴的股权如何不合法课税、对个人股东Messei的应缴收益税赋较轻的地税难题。下面由小编率领大家了解其中的课税奥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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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间接税
经济政策
民营企业对税金税
《地税总局相关民营企业股权投资人股权投资未妥当而出现的财务费用民营企业对税金应缴计入难题的核准》(国税函[2009]3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企业对个人自然律实行法规》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凡民营企业股权投资人在明确规定期内未Caquet其应缴资本额的,该民营企业对外银行贷款所出现的本息,相等于股权投资人实缴资本额与在明确规定期限心腹缴资本额的超额应石蜊的本息,其不属于民营企业合理的开支,应由民营企业股权投资人经济负担,严禁在排序民营企业应课税艺术论时计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地税总局相关民营企业关联公司财务费用应缴计入标准相关税收难题的通告》(税务[2008]121号)
第二条 在排序应课税艺术论时,民营企业前述缴付给关联公司的财务费用,不少于以下明确规定比率和劳工法及其实行法规相关明确规定排序的部份,准许计入,少于的部份严禁在出现超额和以后年度计入。
民营企业前述缴付给关联公司的财务费用,符合本通告第三条明确规定外,其接受关联公司债务人性股权投资与合法权益性股权投资比率为:
(一)金融民营企业,为5:1;
(二)其他民营企业,为2:1;
第三条 民营企业如果能按照劳工法及其实行法规的相关明确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民营企业的前述税赋不高于境内关联公司的,其前述缴付给境内关联公司的财务费用,在排序应课税艺术论时准许计入。
对个人对税金税
《股权受让税金对个人对税金税管理办法(全面实施)》(地税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四条 对个人受让股权,以股权受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课税艺术论。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受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受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股权投资民营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民营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受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第十四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受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受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第十五条对个人受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前述缴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地税机关认可或核定的股权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出现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股权投资民营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对个人股东已依法交纳对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地税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对个人对税金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第十六条 股权受让人已被主管地税机关核定股权受让收入并依法征收对个人对税金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出现的合理税费与股权受让人被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股权受让收入之和确认。
印花税
《地税总局相关资金账簿印花税难题的通告》(国税发〔1994〕25号)
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民营企业财务通则》和《民营企业会计准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注册资本金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分间接税探求
(一)民营企业对税金税
1. 课税分析
在民营企业注册资本尚未Caquet的情况下,民营企业取得银行贷款资金进行经营活动出现的本息费用,面临不可以足额进行应缴计入的风险。
依据上表国税函[2009]312号的明确规定,民营企业存在实缴资本额低于应缴资本额的情形利用借贷资金进行经营活动产生本息费用开支的,实缴资本额与应缴资本额的超额部份对应的本息费用开支不属于民营企业对个人自然律实行法规第二十七条所明确规定的“合理的”开支,不允许应缴计入。
另外,如果民营企业向关联民营企业银行贷款,前述缴付给关联公司的财务费用,不少于2:1的债资比率和劳工法及其实行法规相关明确规定排序的部份,准许计入,少于的部份严禁在出现超额和以后年度计入。而在注册资本尚未Caquet的情况下,依2:1的债资比率排序的财务费用准许计入的金额自然会减少,纳税调增的风险会增大。当然,民营企业如果能按照劳工法及其实行法规的相关明确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民营企业的前述税赋不高于境内关联公司的除外。
2. 案例演示
某公司注册资本一个亿,约定2016年12月31日交纳完毕,但是该公司一直未前述交纳注册资本,该公司2017年银行贷款5000万,故5000万产生的本息是不可以对税金应缴计入的!
(二)对个人对税金税
1.认缴后未(全部)实缴出资,股权受让个税会有大麻烦
认缴后未(全部)实缴出资情况下的股权受让涉及的对税金税难题,主要是对个人股东的对个人对税金税,法人股东除涉及关联民营企业股权受让外,一般不存在难题。股权受让对个人对税金税难题其实就是股权受让收入和股权原值的确定难题。
依据上表税总2014年第67公告第四条明确规定,对个人受让股权应课税艺术论=股权受让收入-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按“财产受让税金”交纳对个人对税金税
1)股权受让收入如何确定
(1)课税分析
税总2014年第67公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申报的股权受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应视为股权受让收入明显偏低;申报的股权受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地税机关可按照税总2014年第67公告第十四条明确规定采用净资产核定法核定的股权受让收入,核定的股权受让收入=股权受让时公司的净资产×股权受让比率。该核定方式在实缴制中或认缴制中全部认缴出资已妥当的情况下是合理的,但在认缴制中当认缴出资尚未全部出资妥当的情况下就会出现不合理的情况。
(2)案例演示
甲、乙(均为自然人)分别认缴80万和20万股权投资成立了A公司,分别占股80%和20%。公司成立后半年内甲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向公司实缴了70万资本金,乙认缴的资本金迟迟没有出资。年底公司盈利,账面所有者合法权益(净资产)为100万元。由于乙一直没有交纳资本金,甲乙出现了矛盾,于是在征得甲同意后,乙将自己20%的股权以0元的价格受让给丙(注:丙要在承让股权后的三个月内向公司实缴20万资本金)。此后,地税机关对本次股权交易价格进行了调整,要求乙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案例中,如果单纯从A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来看,公司的净资产为100万元,乙持有20%的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为20万元,以0元的价格受让,显然低于账面净资产,根据税总2014年第67公告明确规定,属于“股权受让收入明显偏低”;但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的相关明确规定,按实缴出资分红是基本原则,在对股东股权投资合法权益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由于乙并未实缴出资,其不能享有股东的分红、优先认缴出资等权利,即乙不享有公司净资产100万元的份额。就此而言,如果对乙按照持有20%的股权所对应的账面净资产核定其股权受让价格是明显不合理的。因此,乙应提供未前述交纳注册资本、无法取得分红等材料证明其以0元的价格受让股权的合理性,并与地税机关充分沟通。
2)股权原值如何确定
(1)课税分析
税总2014年第67公告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以现金出资方式、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无偿让渡方式等六种确认实缴情形下对个人受让股权原值的方法。而对于认缴制中未实缴的股权原值如何确认并没有明确的明确规定。
(2)案例演示
又如甲、乙、丙各认缴300万元注册资本金成立注册资本900万元的A公司,公司成立一年后,尚未收到三位股东交纳的出资,但是经过一年的经营,公司在业内前景看好,有较高的品牌价值。为了公司能更好发展,股东会一致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决定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一个月内,由三位股东将各自认缴的注册资本金前述缴付妥当。期满后,甲、乙两位股东认缴的资本金均已缴付妥当,但是股东丙因自身原因未能缴付认缴出资,形成了股东丙事实上欠缴注册资本金的局面。半年后,丙仍未能履行其出资义务,经股东间协商一致,由甲、乙两位股东共同出资500万元收购丙的股份。据此,三方股东签订了股权受让协议,约定,甲、乙共同缴付股权受让款500万元给丙,同时计入丙欠缴公司的注册资本金300万元,由甲、乙将300万元欠款缴付至公司。
由于经济政策尚未确定在认缴后未(全部)实缴出资情况下,如何排序对个人对税金税,故分别排序如下:
① 在上述案例中,若只有前述缴付至公司的出资才可以作为股权受让的计税成本计入,那么,股东丙的股权计税成本应为零,则其股权受让税金应为500万元,应纳对个人对税金税500万元×20%=100万元。这种理解,在实务中也存在争议。
② 在上述案例中,股权受让收入和股权计税成本相互综合考虑来确定。
若根据三方股东签订的股权受让协议,可将由甲、乙从股权受让款500万元中缴付至公司欠缴公司的注册资本金300万元,作为股东丙的股权计税成本,则股权受让税金为200万元。
上述两种方法下,均无明确的经济政策支撑,仅为我们的推断,实践中,可能存在争议。
2.多余的注册资本金获取的本息收入,导致个人股东Messei的应缴收益税赋较轻
注册资本定高了,对个人股东按民营企业章程实缴后,民营企业资金就会出现闲余,只好放在银行获取本息收入;而对个人股东股权投资的是公司制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利润需交纳25%的民营企业对税金税和20%对个人对税金应缴才分红到对个人股东,相对于股东对个人自行股权投资或投到对个人独资、合伙民营企业,对个人股东Messei的应缴收益税赋较轻。
所以,也不能为了全部前述交纳,就多前述交纳过多注册资本,从而让股东收益遭受损失!
(三)印花税
最后小编提醒一下各位,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后,依据上表国税发〔1994〕25号的明确规定认缴但未前述收到投入的资本时,无须交纳印花税,待前述收到投入资本时再交纳印花税。
本期编辑:林芳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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