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性银行市场监管局
8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性银行市场监管局下发典当、金融投资公司、商业性股权融资出租公司市场监管组织工作提示,其中阐释金属材料提及:
提出申请成立金融投资公司注册资本金应纸制实缴妥当且数额不高于1.7亿人民币或下同民主自由充值货币。
金融投资公司销售业务经营方式操作过程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况:
(一)违法筹资、稀释或隐性稀释存款,派发或受托人放贷;
(二)假想金融投资销售业务或出租物,以相违合法律明确规定的、无扎格列的、早已成立抵押物的、早已被司法部门扣留、扣留的个人财产或使用权存在其它纰漏的个人财产作为出租物,出租物合约商业价值与前述商业价值显著相违;
(三)以暴力行为或其它暴力行为手段展开催收;
(四)与其它金融投资公司贴现或隐性贴现资金;
(五)积极开展或参与P2P等互联网金融销售业务;
(六)向显著缺少资本充足率的顾客积极开展金融投资销售业务;
(七)不实宣传品或不实宣传品,蓄意假想金融投资项目透过公开平台展开股权融资;
(九)透过互联网借款信息中介、私募基金投资基金股权融资或受让资产。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性银行市场监管局下发典当、金融投资公司、商业性股权融资出租公司市场监管组织工作提示
为进一步加强对典当、融资出租公司和商业性股权融资出租公司的市场监管,规范化经营方式行为,严防系统性风险,紧密结合市场监管操作过程中的前述需要,省地方性银行市场监管局根据有关法规以及有关行业市场监管明确规定,在稀释先进经验北京、青岛、上海、烟台、深圳、福州等有关省区经验基础上,紧密结合我市典当、金融投资公司和商业性股权融资出租公司发展前述,屡经修正健全,于近期制定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典当市场监管组织工作提示》《内蒙古自治区金融投资公司市场监管组织工作提示》《内蒙古自治区商业性股权融资出租公司市场监管组织工作提示》等三个组织工作提示(以下简称“组织工作提示”)。
三个“组织工作提示”是在国家有关制度明确规定框架下制定的具有我市地方性特色的行业规范化引导性文件,既为地方性银行市场监管部门强化市场监管提供了遵循,也进一步规范化了企业经营方式行为,有利于引导典当、金融投资公司、商业性股权融资出租公司回归本源,充分发挥其灵活、便捷的销售业务特点,丰富我市金融市场,服务我市实体经济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典当市场监管组织工作提示》《内蒙古自治区金融投资公司市场监管组织工作提示》《内蒙古自治区 商业性股权融资出租公司市场监管组织工作提示》 阐释金属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规及政策明确规定,省地方性银行市场监管局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典当市场监管组织工作提示》《内蒙古自治区金融投资公司市场监管组织工作提示》《内蒙古自治区商业性股权融资出租公司市场监管组织工作提示》(以下简称“组织工作提示”)。现就有关情况简要阐释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出台“组织工作提示”?
答:为进一步加强对典当、金融投资公司和商业性股权融资出租公司的市场监管,规范化经营方式行为,严防化解风险,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紧密结合典当、融资出租公司和商业性股权融资出租公司日常市场监管前述和组织工作需要,根据现有法规等有关明确规定,省地方性银行市场监管局制定了三个“组织工作提示”。
二、请介绍一下“组织工作提示”的主要内容?
答:《内蒙古自治区典当市场监管组织工作提示》共七章,七十五条;《内蒙古自治区金融投资公司市场监管组织工作提示》共五章,六十七条;《内蒙古自治区商业性股权融资出租公司市场监管组织工作提示》共五章,六十三条。
三个“组织工作提示”均包含总则、成立变更及终止、经营方式规则、市场监管、附则等五部分,典当组织工作提示根据典当的前述,还专门对经营方式范围与当票有关内容作了详细明确规定。
同时,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组织工作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化典当、金融投资公司、商业性股权融资出租公司成立、变更及终止各项组织工作,提高组织工作效率,三个“组织工作提示”均增加了审批、备案事项办理流程及提交金属材料清单和部分申报金属材料式样及格式要求等2个附件,详细介绍了典当、金融投资公司以及商业性股权融资出租公司的审批及备案事项名称、办理流程、提交金属材料清单及格式要求等有关内容。
三、请介绍一下成立典当、金融投资公司、商业性股权融资出租公司的流程?
答:提出申请成立典当,应首先到市场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自完成注册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提出申请金属材料报送所在地市(州)地方性银行市场监管部门展开初审,所在地市(州)地方性银行市场监管部门自收到完整提出申请金属材料之日起20个组织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合乎明确规定的,经初审同意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上报省地方性银行市场监管局并登陆全国典当业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填报拟成立典当有关信息。省地方性银行市场监管局自收到完整提出申请金属材料之日起20个组织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下发批复,颁发典当经营方式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提出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提出申请成立金融投资公司,应自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将提出申请金属材料报送所在地市(州)地方性银行市场监管部门展开初审,所在地市(州)地方性金融市场监管部门自收到完整提出申请金属材料之日起20个组织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合乎明确规定的,经初审同意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上报省地方性银行市场监管局并登陆全国金融投资公司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填报拟成立金融投资公司有关信息;省地方性银行市场监管局自收到完整提出申请金属材料之日起20个组织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下发批复;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提出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提出申请成立商业性股权融资出租公司,应将提出申请金属材料报送所在地市(州)地方性银行市场监管部门展开初审,所在地市(州)地方性银行市场监管部门自收到完整提出申请金属材料之日起20个组织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合乎明确规定的,经初审同意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上报省地方性银行市场监管局并登陆全国商业性股权融资出租公司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填报拟设立商业性股权融资出租公司有关信息;省地方性银行市场监管局自收到完整提出申请金属材料之日起20个组织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下发批复;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提出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对成立典当、金融投资公司、商业性股权融资出租公司的注册资本是怎样明确规定的?
答:在西宁市注册的典当注册资本应当不高于人民币2000万元,其它市(州)注册的典当注册资本应当不高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为纸制实缴货币资本。
提出申请成立金融投资公司注册资本金应纸制实缴妥当且数额不高于1.7亿人民币或下同民主自由充值货币。
提出申请成立商业性股权融资出租公司注册资本不高于5000万元,全部为实收货币资金,且为自有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内资公司注册资本由投资者纸制足额缴纳,外资公司注册资本缴纳期限按现行的有关明确规定执行。
五、典当、金融投资公司、商业性股权融资出租公司审批和备案事项各有哪些?
答:典当审批事项分别为公司成立,分支机构成立,公司分立,公司合并(仅限典当之间合并),变更股东,跨市(州)迁移住所,终止;备案事项分别为变更名称,变更章程,变更注册资本,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市(州)范围内变更住所。
金融投资公司审批事项分别为公司成立,分支机构成立(包括分公司、子公司);备案事项分别为变更名称,公司合并、分立,调整股权结构、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营业地址,变更注册资本,变更销售业务范围,终止。
商业性股权融资出租公司审批事项分别为成立,合并或者分立,变更注册资本,变更股东和股权结构(5%以上股权受让或新进股东),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司住所(跨市州),终止;备案事项分别为变更名称(不包括更换删除“商业性股权融资出租”字样),变更公司住所(市州内)、5%以下股权在股东内部受让,修正章程。
六、典当、金融投资公司、商业性股权融资出租公司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1.典当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筹资、稀释存款或者隐性稀释存款;
(二)从商业性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
(三)与其它典当贴现或者隐性贴现资金;
(四)超过明确规定限额从商业性银行借款;
(五)对外投资;
(六)法规和地方性银行市场监管部门禁止的其它行为。
2.金融投资公司销售业务经营方式操作过程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况:
(一)违法筹资、稀释或隐性稀释存款,派发或受托人放贷;
(二)假想金融投资销售业务或出租物,以相违合法律明确规定的、无扎格列的、早已成立抵押物的、早已被司法部门扣留、扣留的个人财产或使用权存在其它纰漏的个人财产作为租赁物,出租物合约商业价值与前述商业价值显著相违;
(三)以暴力行为或其它暴力行为手段展开催收;
(四)与其它金融投资公司贴现或隐性贴现资金;
(五)积极开展或参与P2P等互联网金融销售业务;
(六)向显著缺少资本充足率的顾客积极开展金融投资销售业务;
(七)不实宣传品或不实宣传品,蓄意假想金融投资项目透过公开平台展开股权融资;
(九)透过互联网借款信息中介、私募基金投资基金股权融资或受让资产。
3.商业性股权融资出租公司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市场监管制度,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稀释或隐性稀释公众存款;
(二)透过互联网借款信息中介、地方性各类交易场所、资产管理机构以及私募基金投资基金等机构融入资金;
(三)与其它商业性股权融资出租企业贴现或隐性贴现资金;
(四)放贷或受托人放贷;
(五)专门从事或受托人积极开展与商业性股权融资出租无关的催收销售业务、讨债销售业务;
(六)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约、寄售合约、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它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积极开展股权融资出租股权融资销售业务;
(七)以任何形式抽逃资本金;
(八)超过有关行业市场监管制度明确规定的标准向顾客收取费用、利息;有关行业市场监管制度没有具体明确规定的,向顾客收取费用、利息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款利率的有关明确规定;
(九)采取任何形式的暴力行为、软暴力行为和暴力行为手段展开账款催收;
(十)洗钱或参与地下钱庄交易,实施高利转贷犯罪或违法放贷;
(十一)透过各类不实做账手段积极开展账外经营方式,隐瞒收入、逃税漏税、套取补贴;
(十二)未经批准直接或隐性将企业交由第三方机构前述经营方式;
(十三)从事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行业市场监管制度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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