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 (2010)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2300号
原告甲公司供称:2004年6月17日,被告方丙(以下简称“丙公司”)与原告共同出资设立原告。丙公司和原告约定:原告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多万元,其中丙公司出资900多万元,认购90%;原告出资100多万元,认购10%;股东各方应于2004年6月30日之前交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当北京XX注册会计师房产公司对原告进行2008本年度年审审计时却发现原告对原告的出资在申请文件后即收款原告公司,其后对原告再无任何人资金投入。由于原告无前述出资,原告没能透过2008本年度税务年审。XX市税务局XX支队与此同时明确要求原告彻底查明股东的前述出资情况。依照原告的委托,XXXX注册会计师房产公司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09年11月18日开具《工作方案年报》,该调查报告查明,原告于2004年6月15日向原告申请文件账号汇入100多万元,申请文件透过后待解入原告基本上账号,随即直接汇款原告。其后,原告始终未向原告Caquet该100多万元出资款,原告对原告的缴税出资迄今没能妥当。该调查报告与此同时查明,丙公司对原告的缴税出资早已全数妥当;原告设立迄今,原告未对原告进行任何人前述资金投入,原告运营所需全数资金均来自于丙公司的出资或其股东借款。原告因原告迄今没能出资妥当,自2008年起即无法透过税务年审,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2009年12月15日,XX市税务局XX支队据此《工作方案年报》,认定因原告没能前述出资,原告已经构成“谎报注册资本100多万元”,并明确要求严格尽快补回出资,与此同时将对原告予以处罚。现行公司法明文规定“股东不依照第六款规定交纳出资的,除应向公司本息交纳外,还应向早已按时本息交纳出资的股东分担法律责任”。据此,原告认为,原告应立刻向原告补回出资额100多万元。此外,原告认为,原告做为原告股东,其最基本的权利即在于出资妥当。原告享受股东的吕复权利应以其前述分担了股东最基本上的权利即出资妥当做为前提,否则应受限。现行公司法第九条对此亦有明文规定:“股东依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区增量……”因此,原告对原告设立迄今造成的所有增量不应独享增量Tiruvanamalai。故请求维持原判:
1、原告立刻向原告交纳法定出资额100多万元;
2、原告因投资失实而对原告设立迄今所造成的增量不独享Tiruvanamalai;
3、案件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审理中,原告变更第三项诉请为:明确要求维持原判原告因投资失实而对其所持原告股权不独享投票权、新股认购权,并对原告设立迄今所造成增量不独享Tiruvanamalai。
原告及第三人申辩
原告乙坚称:一、原告断然提供的XXXX注册会计师房产公司2009年11月18日制作的《工作方案年报》没事实依照,该调查报告所依照的会计记帐凭证本身的真实性存在纰漏,没公司任何人业务人员签字,只有原告印章,系原告或其紫苞人苏X伪造,而2004年北京XX注册会计师房产公司开具的申请文件调查报告、2005年北京市XXXXX注册会计师房产公司开具的2004年本年度税务年审年报、2007XX注册会计师房产公司的2006年本年度税务年审调查报告,以及由原告紫苞人苏X签名认可的财务数据上均显示原告100多万元的资本金早已妥当。二、原告自设立以来都是由大股东丙公司或其紫苞人控制,原告做为小股东,对原告的财务情况根本矢口否认。依照大股东丙公司的授权,原告也不参与丙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业务管理,原告没股东会决议以或其他任何人书面文件证实原告同意收款1,000多万元的收款行为,应由原告大股东所或其紫苞人等分担1,000万资本被挪用以及补回100万资本金的责任。三、原告是原告的合法股东,没任何人证据证明原告是原告的形式股东,原告理应独享股东的一切合法权利。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之规定,原告以现行公司法第九条剥夺原告增量Tiruvanamalai没法律依照。四、无论对于原告大股东丙公司还是对于原告,原告贡献巨大,虽然原告早已从丙公司离职,但做为原告的股东及相应的股东权益不受影响,原告以原告离职及没贡献为由剥夺原告股东合法权利,与事实不符,也无法律依照。综上,明确要求驳回原告的全数诉请。审理中,原告又称:一、其所持有的原告10%股权系由大股东丙公司赠与,故应由大股东丙公司代其履行出资权利,原告本身不负有出资权利,进而原告以原告“投资失实”为由明确要求限制原告股东权利的主张不设立;二、即使原告未受赠股权也未前述出资,原告也无权限制原告股东权利的行使。原告股东权利的取得系基于登记,非经法律规定或章程约定不受限制。而本案原告公司章程亦未对股东权利作出限制,故原告当然独享投票权、新股认购权和增量Tiruvanamalai。
法院裁判要点
除公司股东约定不依照出资比例分取增量或者不依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以外,股东的分红和认购新股均应依照实缴出资比例,股东未Caquet出资,不独享未出资股份项下的增量Tiruvanamalai和新股认购权。对于股东投票权,公司法明确了投票权行使不以实缴出资为基本上原则,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以外,股东不履行出资权利并不影响其投票权之行使。
股权律师建议
如果每个股东都不出资,那公司的成本和费用谁来分摊!依照合同法中的权利权利对等原则和理念,出资是股东基本上权利,股东独享包括分红权在内的股东权益,首要前提是履行出资权利,而认缴出资实质上并未出资,而是未来出资,而创始股东其实可以以此为理由对未出资的认缴股东进行经济权属性的限制,从而达到鼓励出资遏制认缴出资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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