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karo:福州市南台区人民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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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前述履行出资权利
就将公司股份受让给别人
公司债务人若想要求
该股东分担借款人权利?
近日,南台高等法院立案了这样一起刑事案件
一起来看看~
01
此案介绍
C公司为A公司研磨铸件,因A公司欠C公司研磨款元,C公司维持原判南台高等法院,允诺维持原判A公司缴付研磨款及欠费退款本息,并主张A公司原股东阿福、丫蕊在未出资范围内对此笔负债分担补足索赔职责,现股东余天对阿福、丫蕊的负债分担Ferrette偿还债务职责。
02
高等法院该案
南台高等法院查清,A公司注册资本100多万元,股东阿福和丫蕊分别认缴出资额70多万元、30多万元,出资时限为2029年9月27日,但他俩均未前述出资。2021年7月,他俩和余天签定受让协议,签定合同将他俩所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以0元的价格受让给余天,且余天别列卡2029年9月27日前Caquet注册资本。
在注册资本所夺制中,股东司法机关独享时限利益。债务人以公司无法偿还债务即将到期负债为由,允诺未届出资时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无法偿还债务的负债分担补足索赔职责的,人民高等法院未予支持。但是该案中,虽然股东的出资时限还未期满,A公司已关停歇业,且积欠15名加班费,还涉及8起保险合同等纷争,存在公司资产无法偿还债务负债的情况,但未提出申请宣告破产托管等流程。在此情况下,阿福、丫蕊作为公司原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负债无法偿还债务的部分分担补足索赔职责,余天明知阿福和丫蕊未前述出资而受让全部股份,应对阿福和丫蕊的负债分担Ferrette偿还债务职责。
该案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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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债务人允诺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权利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负债无法偿还债务的部分分担补足索赔职责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权利的股东已经分担上述职责,其他债务人提出相同允诺的,人民高等法院未予支持。
第十八条第一款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权利即受让股份,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允诺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分担Ferrette职责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务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允诺前述受让人对此分担Ferrette职责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
《全国高等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6.【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即将到期】在注册资本所夺制中,股东司法机关独享时限利益。债务人以公司无法偿还债务即将到期负债为由,允诺未届出资时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无法偿还债务的负债分担补足索赔职责的,人民高等法院未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刑事案件,人民高等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宣告破产原因,但不提出申请宣告破产的;
(2)在公司负债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时限的。
03
法官说法
我国公司实行所夺制,即公司股东在所夺时限期满前前述出资即可。在实践中,存在较多的情况是未期满出资时限的股东未出资,而公司无法偿还债务负债,甚至股东受让股份等情况。此时,应审慎审查公司负债等情况,如该公司存在资不抵债,具备宣告破产情况,但未提出申请宣告破产等情况,可认定股东出资加速即将到期,要求该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无法清偿的负债分担补足索赔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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