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资本邦了解到,双创板挂牌上市公司光峰信息技术(.SH)发布有关收到深圳证券买卖所来函函的报告书。
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公布《有关峰米信息技术向控股子公司子公司注资并配售WeCastTechnologyCorp.51%股份暨关连买卖的报告书》称,控股子公司峰米(重庆)创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列全称峰米信息技术)向全资子公司FormovieLimited注资400亿美元,用于配售WeCastTechnologyCorp.(下列全称WeCast)A+轮公司债510亿股,对应51%的股份。
经事前审查,根据《深圳证券买卖所双创板股票挂牌上市规则》第14.1.1条,深交所明确要求公司就如下信息予以查证并补足公布。
报告书表明,WeCast设立于2020年8月,设立时间较长,仍未同时实现总收入;挂牌上市公司此次以400亿美元的差额配售WeCast发行的A+轮公司债510亿股。
深交所明确要求公司补足公布:(1)在WeCast仍未同时实现总收入的情形下,挂牌上市公司超额注资的主要考虑以及后期决策过程;(2)紧密结合WeCast主营销售业务、经营方式业绩、行业地位、市场竞争力等详细情形,表明此次注资估值的依照及必要性性;(3)补足公布WeCast前几次注资及股份转让的窗口期、产品价格、定价依照等,并对此次注资产品价格与后期总金额差异的必要性进行具体内容分析。
报告书表明,WeCast由挂牌上市公司前述控制人、常务董事长李屹和WeCast核心理念项目组领袖联合创办;李屹担任WeCast常务董事,此次注资前持有40亿股股份,占比8.16%。此外,此次买卖签订合同挂牌上市公司独享申购权,从获颁股份的35个月后的第一个自然年度开始,WeCast应保持每年利润,否则可明确要求WeCast申购其股份。
深交所明确要求公司补足公布:(1)李屹在WeCast公司分担的重要职责,后期取得WeCast股份的详细情形,同WeCast核心理念项目组之间与否存有与挂牌上市公司有关的协议或签订合同;(2)WeCast核心理念项目组的个人隐私、专业背景及工作经历,表明其与李屹与否存有关连关系或其它应表明的关系;(3)紧密结合WeCast目前尚处于研制和产品设计准备阶段、未同时实现总收入的前述情形,表明其与否具备申购股份的按期能力,并表明WeCast现有股东与否会分担兜底保证责任,或公司拟采取的其它保证措施。
报告书表明,此次配售完成后,WeCast将列入挂牌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公司认为WeCast技术研制方向与峰米信息技术具有很强的关连性和协同性。另一方面,WeCast设立至今仍未同时实现总收入,2021年1-2月合计亏损30.38亿美元。
对此,深交所明确要求公司补足公布:(1)WeCast公司具体内容产品情形、经营方式模式和竞争状况,表明其与峰米信息技术销售业务关连性和协同性的具体内容体现,并就WeCast未来经营方式、同时实现利润、销售业务整合等方面的不稳定性,向投资者充分阐明风险;(2)WeCast未来研制、投产计划,挂牌上市公司进一步投入资金的计划及资金来源,并就WeCast列入合并财务报表后对挂牌上市公司本年度及未来年度业绩的具体内容影响进行审慎评估和分析,并充分提示风险;(3)明确表明公司报告书有关“提升营收和利润能力,对挂牌上市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方式成果将产生积极的影响”的表述与否准确、谨慎。
深交所明确要求光峰信息技术收到来函函后立即公布,并在五个买卖日内回复管理部并公布回函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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