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公司股东司法机关将自己的股权重新重新分配给别人,使别人成为公司股东的刑事法律犯罪行为。股权受让是股东行使职权股权时常而两极化的形式,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无权通过原则上形式受让其全部或部份股权。
注资凌桥:指民营企业向社会募资股权、公开发行、新股东股权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减少股权投资不断扩大股权,进而减少民营企业的资本金。对于下列简称公司来说,注资凌桥一般指民营企业减少注册资本,减少的部份由新股东配售或新股东与老股东协力配售,民营企业的经济整体实力进一步增强,并能用减少的注册资本,股权投资于必要性的项目。
公司成立后,可能会因经营方式业务发展的需要而减少公司的资本,通称为“注资凌桥”,能为民营企业转化成捷伊资本,协助民营企业实现跨过“低谷期”。注资凌桥主要有下列四种形式。
01原股东注资公股东无权在公司新注资本时,优先选择依照实缴的出资比率认缴出资,但是,全体人员股东签订合同不依照出资比率优先选择认缴出资的仅限。
若原股东在公司新注资本时均依照出资比率认缴出资,则各股东的其间认购比率保持维持不变。
根据《公司法》明确规定,原股东注资时出资的形式能是汇率、铜器,也能是专利技术、农地所有权等能用汇率成交价的非汇率个人财产。
02导入新股东新股东股权投资入股后常常会导致公司原股东的股权遭溶化,如公司的三位创会股东分别所持70%和30的股权。
如果公司注资100万,空出公司10%的股权,那么原股东的股权都要等比溶化为100%-10%=90%,换句话说x/90%=70%,y/90%=30%,即引进外资后两个股东的股权比率就变为了63%和27%,余下10%是新股东的股权。
03未相关股东率、原则上住房公积金、任一住房公积金送股注册资本
公司在重新分配前年应缴利润率时,应抽取利润率的百分之三十列为原则上住房公积金。原则上住房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能无须抽取。公司从应缴利润率中抽取原则上住房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珍藏该站股东颐利,还能从应缴利润率中抽取任一住房公积金。
二.注资凌桥与股权受让的差别差别
股权受让
注资凌桥
资金的受让不同
股权受让的资金由被受让公司的股东受领,资金的性质是股权受让的对价。
注资凌桥中的获得资金的是公司,而非某一特定股东,资金的性质是公司的资本金。
出资完成后,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变化不同
股权受让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并不发生改变。
而注资凌桥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必然发生变化。
股权投资人对公司的权利义务不同
股权受让后,股权投资人取得公司股东地位的同时,不但继承了原股东在公司的权利,也应承担原股东相应的义务,其承担义务是无条件的。
注资凌桥中的股权投资人是否与原始股东一样,承担股权投资之前的义务,需由协议各方进行签订合同。股权投资人对于其加入公司前的义务承担具有可选择性。
表决程序采取的规则不同
股权对外受让系股东处分期个人的个人财产权,因此《公司法》第71条明确规定“股东对外受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适用的是“股东多数决“(即以股东人数为标准),并且欲受让股权的股东只需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而无需召开股东会表决。
注资凌桥是公司资本运营过程中的内部决策问题,因此《公司法》第37条明确明确规定,注资凌桥必须经股东会作出决议,除非全体人员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公司法》第44条进一步明确规定,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采用的是“资本多数决”,而非“股东多数决”。
对公司影响不同
股权受让导致股东变化,但公司的注册资本并没有减少或减少,《公司法》对股权对外受让的限制明确规定注重保护的是公司的人合性。
公司注资凌桥常常不仅导致新股东的减少,更是为公司减少了注册资本,带来了新鲜血液,使公司经济整体实力进一步增强,进而能不断扩大生产规模、拓展业务,故注资凌桥主要涉及公司的发展规划及运营决策,注重保护的是公司的资合性。
我国《公司法》第35条和第71条对注资和受让有进行规范,但是规范对象不同,前者是对公司注资犯罪行为进行规范,后者是对股东股权受让犯罪行为进行规范。
第35条明确规定:“公司新注资本时,股东无权优先选择依照实缴的出资比率认缴出资”,出发点在于保护公司原有股东的股权不因新注资本而被溶化,有效处理了公司资本多数决原则与少数股东权保护之间的关系,平衡了个别股东的权益和公司整体利益的关系。
第72条明确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受让股权,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受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选择购买权……”,出发点在于通过赋予股东优先选择购买权维护下列简称公司的人合性。
优先选择购买权作为一种排斥第三人竞争效力的权利,对其相对人权利影响重大,必须基于法律明确明确规定才能享有,其发生要件及行使职权范围必须以法律明确明确规定为根据。
综上:在我国《公司法》无明确明确规定其他股东有优先选择配售权的情况下,其他股东不得依据与注资凌桥不同的股权受让制度,行使职权公司法第72条明确规定的股权 过程中的优先选择购买权。
三、相关法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五条 股东依照实缴的出资比率分取红利;公司新注资本时,股东无权优先选择依照实缴的出资比率认缴出资。但是,全体人员股东签订合同不依照出资比率分取红利或者不依照出资比率优先选择认缴出资的仅限。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职权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式方针和股权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率重新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减少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能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人员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形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明确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明确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减少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七十二条 下列简称公司的股东之间能相互受让其全部或者部份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受让股权,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受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受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受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购买该受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受让。
经股东同意受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选择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职权优先选择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率;协商不成的,依照受让时各自的出资比率行使职权优先选择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受让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明确规定。
三、注资凌桥的意义1.筹集经营方式资金,不断扩大生产规模对于绝大部份公司而言,刚成立时规模不可能很大,然后慢慢发展壮大。在公司发展过程中需要不断不断扩大生产规模,这就需要不断筹集生产经营方式资金,也就是引进外资。
在所有的引进外资形式(包括银行贷款、民间借贷、铜器抵押、股权质押等)中,注资凌桥的引进外资成本是最低的,而且几乎能无限期地使用。
2.调整股东结构和认购比率现代民营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
随着公司的发展壮大和外部形势的变化,现代民营企业制度的内涵也不断发生变化。公司需要与时俱进,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外部形势的发展,不断调整公司的股权。
结构和股东之间的认购比率,达到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的目的。注资凌桥是公司调整股权结构和股东认购比率的重要手段。
3.提高公司信用,获得原则上资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规模常常意味着竞争优势,规模越大,竞争优势越大,信用越强。注资凌桥同样是不断扩大公司规模,提高公司信用的重要手段之一。
4.引进战略投资者战略股权投资者不但能给公司带来发展资金,而且还可能给公司带来先进的技术、产品、管理经验和购销网络等,进而在短时间内大幅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号:XACF_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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