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产业发展过程中不免遇到“困局”,有的是股东N43EI243SL增值为第一原则,透过股份转让的方式退出公司;有的是股东则统筹规划为公司导入捷伊战略投资人(注资凌桥),以期公司技术革新。两者从方式中均表现为服务器端加入公司成为股东,但其本质上却是两种大不相同的资本运作模式。
M公司是一家从事传统家电制造的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有ABCD 4人,另加各占股比25%。随着网络时代的产业发展,公司寻求转型,计划拓展安防业务,故有意导入捷伊投资人E。经决议案,ABCD均同意按股比减持股份,E以200万元入股M公司,入股后,ABCDE另加各占股比20%。——注资凌桥
注资凌桥后对实控人优先选择受偿权的影响假设1:A股东在公司注资凌桥前,将其25%股份债权给了第三人,注资凌桥后,虽然A的股份占利皮扬卡为20%,是否构成对实控人基本权利的侵害?
公司注资凌桥后,虽有捷伊出资注入公司,尽管原公司股东的持股比率发生变动,但其所相关联的公司资产价值并不减少。因此,对原以公司部分股份预设实控的基本权利人而言,公司在注资凌桥后其对相应削减股份比率独享优先选择受偿权,与其当初预设实控时对原出资相关联的股份比率独享优先选择受偿权,其本质基本权利并无变动,不存在因注资凌桥侵害实控人合法基本权利的可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民二终字104号裁决
《公司法》第34条的公法应用《公司法》第34条:股东依照实缴的出资比率勃氏增量;公司新注资本时,股东无权优先选择依照实缴的出资比率所夺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签订合同不依照出资比率勃氏增量或者不依照出资比率优先选择所夺出资的仅限。
股东对新注资本的优先选择所夺权应在科学合理期内行使职权
股东优先选择所夺公司新注资本的基本权利归属于形成权,尽管旧有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此项基本权利的行使职权期限,但为维护交易安全和稳定社会秩序,该基本权利应在一定科学合理前夕内行使职权,并且虽然这一基本权利的行使职权归属于典型的信泰行为,对科学合理前夕的判定应比通常的行为能力更加严格。
农圣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48号裁决:
该案中,双创公司在召开股东会决议案透过陈木高将股份受赠固生公司决议案时,T2330公司和蒋洋参加了会议,且未表示反对。T2330公司和蒋洋在股份变动近几年后又提起民事诉讼,争论股价已经发生较大变动,此时允许其行使职权优先选择认缴出资的基本权利将导致已经趋于稳定的法律关系遭到破坏,并极易产生显示公平的后果,故可判定T2330公司和蒋洋主张行使职权优先选择所夺权的科学合理前夕已过。
假设2:鉴于公司本次注资200万元,且BCD公司均无意所夺新注资本。A股东为了增强其对M公司的控制,主张对BCD放弃所夺部分也独享优先选择认购权,即A股东想所夺全部注资。
增资凌桥 ≠股份转让
想解决上述A股东能否所夺全部注资的问题,首先必须缕清注资凌桥和股份转让间的关系。
资金的受让方截然不同。注资凌桥的资金受让方为公司,资金性质归属于公司资本金;股份转让的资金受让方则为股东,资金性质为股份转让的对价。这是两者最根本的区别。
公司注册资本的变动。注资凌桥使得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但股份转让并不会影响公司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仍保持不变。
新进股东的基本权利义务不同。注资凌桥中的新进股东可以与原股东签订合同是否承担其投资前公司的义务,具有可选择性;而股份转让中的新进股东在取得公司股东地位的同时也无条件承担原股东对公司从成立之日起到其退出之日止的所有义务。
表决程序采取的规则不同。注资凌桥是公司的内部重要决策,必须经公司股东会决议案,并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透过(资本多数决);对外股份转让,则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多数决),未强制要求召开股东会,只需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即可。
对公司产生的影响不同。注资凌桥为公司注入了新鲜血液,使公司经济实力增强,有利于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和拓展业务;股份转让则主要影响公司的人合性,不会对公司产生其本质影响。
A股东对其他股东承诺放弃所夺的追加出资份额不独享优先选择认购权
《公司法》第71条第3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份,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选择购买权。在缕清了注资凌桥与股份转让间的关系后,知道上述公司法的规定仅能约束股份转让关系,注资凌桥的优先选择认购权问题仍应适用《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
优先选择购买权作为一种排斥第三人竞争的基本权利,同时也影响到公司的人合性,其发生要件和行使职权范围必须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从《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来看,以下简称公司新注资本时,原股东独享的是优先选择所夺出资基本权利是以其实缴的出资比率为限的,对超过部分,则并无法律的明确认可。而且,如果认可其对其他股东放弃所夺部分独享优先选择认购权,则仅会让公司的股份结构、控制权发生变动,对公司的产业发展并无裨益,注资也就变得毫无意义。
因此,对假设2的情形,A股东仅能就其实缴出资比率范围内(200万*25%=50万)独享对新注资本的优先选择所夺权,对BCD股东无意所夺部分,其并不独享优先选择所夺权。
(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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