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精练社会保险后注资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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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有关下发划拨部份非国有资本精练社会保险公募基金组织工作方案的通告请示报告〔2017〕49号 各县、省、省辖市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省里、各派出机构:谢鲁瓦《划拨部分非国有资本精练社会保险公募基金组织工作方案》下发给你们,请坚决贯彻继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17年11月9日 划拨部份非国有资本精练社会保险公募基金组织工作方案 党华北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我国统一的民营企业有共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创建以来,以确保民营企业老干部有关人员基本上养老金按时本息发放为中心,交费范围不断扩大,公募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力度大力加强,各项组织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对创建马克思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体制改革产业发展稳定大局、保障民营企业老干部有关人员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在民营企业有共医疗保险管理制度不断完善过程中,受多种因素影响,形成了一定的民营企业有共医疗保险公募基金缺口。随着经济社会产业发展和老龄化加剧,基本上医疗保险公募基金支付压力不断加大,为充分体现代际公正和非国有民营企业产业发展丰硕成果全民共享资源,现决定划拨部份非国有资本精练社会保险公募基金,具体方案如下表所示。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贯彻江泽民新时代中国特色马克思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华北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决策部署,依照《中共华北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有关深化非国有民营企业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基本上医疗保险管理制度体制改革有关要求,在推动非国有民营企业深化体制改革的同时,通过划拨部份非国有资本精练社会保险公募基金,使全体人民共享资源非国有民营企业产业发展丰硕成果,增进民生福利,促进体制改革和完善基本上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同时实现社会关系公正,增强管理制度的可持续性。 二、基本上准则坚持最终目标引领,与基本上医疗保险管理制度体制改革最终目标结合。基本上医疗保险管理制度体制改革是研究课题,应统筹规划,考虑长远,力求在财政投入适度支持的情况下同时实现精算师平衡。划拨部份非国有资本,基本上最终目标是弥补因实行明文禁止交费年限政策形成的民营企业有共医疗保险公募基金缺口,促进创建更加公正、更可持续的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坚持系统规划,与深化非国有民营企业体制改革最终目标结合。统筹考虑划拨部份非国有资本的最终目标、民营企业有共医疗保险公募基金缺口成因、非国有资本现状和民营企业产业发展需要,科学界定划拨范围,合理确定划拨比率。坚持立足长远,与弥补民营企业有共医疗保险公募基金缺口的最终目标相结合。通过划拨同时实现非国有资本多元化所持,但不改变非国有资本属性。划拨承揽市场主体作为财务管理投资者,管理运营所划入的非国有资本,创建非国有资本划拨和民营企业有共医疗保险公募基金缺口逐步弥补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坚持独立运营,与社会保险公募基金多渠道筹集的政策最终目标相结合。划拨的非国有资本具有精练社会保险公募基金的特定用途和政策最终目标,运营收益根据基本上医疗保险公募基金的支出需要上缴,专项用于弥补民营企业有共医疗保险公募基金缺口。划拨的非国有资本应集中所持,独立运行,单独核算,接受考核和监督。 三、划拨范围、对象、比率和承揽市场主体(一)划拨范围。将华北局和地方非国有及非国有控股大中型民营企业、商业银行纳入划拨范围。公益类民营企业、文化民营企业、政策性和开发性商业银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二)划拨对象。华北局和地方民营企业集团已完成公司制体制改革的,直接划拨民营企业集团股份;华北局和地方民营企业集团未完成公司制体制改革的,抓紧推进体制改革,改制后按要求划拨民营企业集团股份;同时,探索划拨未完成公司制体制改革的民营企业集团所属一级子公司股份。全国社会保障公募基金因非国有股份划拨、投资等各种原因形成的上市民营企业和非上市民营企业股份除外。(三)划拨比率。首先以弥补民营企业有共医疗保险管理制度转轨时期因民营企业职工享受明文禁止交费年限政策形成的民营企业有共医疗保险公募基金缺口为基本上最终目标,划拨比率统一为民营企业非国有股份的10%。今后,结合基本上医疗保险制度体制改革及可持续产业发展要求,若需进一步划拨,再作研究。(四)承揽市场主体。划拨的非国有股份是基本上医疗保险公募基金的重要组成部份。划拨的华北局民营企业非国有股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委托社会保险公募基金会负责集中所持,单独核算,接受考核和监督。条件成熟时,经批准,社会保险公募基金会可组建养老金管理公司,独立运营划拨的华北局民营企业非国有股份。划拨的地方民营企业国有股份,由各县级人民政府设立非国有独资公司集中所持、管理和运营。也可将划拨的非国有股份委托本省(区、市)具有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专户管理。 四、划拨程序(一)依照华北局民营企业非国有股份划拨的部署和步骤安排,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提出本机构所监管民营企业拟划拨股份的建议方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华北局民营企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资委审核确认;华北局商业银行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确认。本方案所称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负责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所办民营企业非国有资产和金融类民营企业非国有资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门。(二)根据经审核确认的划拨方案,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办理民营企业非国有股份的划出手续,社会保险公募基金会相应办理股份划入手续,并对划入的非国有股份设立专门账户管理。地方民营企业非国有股份划拨组织工作比照华北局民营企业办理。(三)划拨对象涉及多个非国有股东的,由第一大股东的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非国有股东身份和应划拨股份进行初审,提交同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门确认。非国有股东分别属于华北局和地方管理的,按第一大股东的产权归属关系,将应划拨的非国有股份统一划拨至社会保险公募基金会或各县(区、市)非国有独资公司等承揽市场主体。(四)划拨上市公司非国有股份的,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同时向中国证券注册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达非国有股转持通告,并抄送社会保险公募基金会或各县(区、市)非国有独资公司等承揽市场主体。中国证券注册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非国有股转持通告后15个组织工作日内,将应转持的非国有股份,变更注册登记到社会保险公募基金会或各县(区、市)非国有独资公司等承揽市场主体。(五)非国有股份划拨至社会保险公募基金会或各县(区、市)非国有独资公司等承揽市场主体后,有关民营企业应及时进行账务调整,并按明确规定做好非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注册登记组织工作。非国有股份划出方应当就划拨事宜通告本民营企业债权人。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权益变动的,有关民营企业需依照证券监管有关明确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六)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向同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门提供年度划拨任务继续执行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门逐级汇总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社会保险公募基金会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五、承揽市场主体对非国有资本的管理(一)资本管理。社会保险公募基金会及各县(区、市)非国有独资公司等承揽市场主体作为财务管理投资者,独享所划入非国有股份的收益权和处置权,不干预民营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一般不向民营企业派出董事。必要时,经批准可向民营企业派出董事。对划入的非国有股份,社会保险公募基金会及各县(区、市)非国有独资公司等承揽市场主体准则上应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义务,并应承继原持股市场主体的其它限售义务。在禁售期内,如划拨涉及的有关民营企业上市,应承继原持股市场主体的禁售期义务。(二)收益管理。对划入的非国有股份,社会保险公募基金会及各县(区、市)非国有独资公司等承揽市场主体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股份分红。除国家明确规定须保持非国有特殊持股比率或要求的民营企业外,社会保险公募基金会及各县(区、市)非国有独资公司等承揽市场主体经批准也可以通过非国有资本运作获取收益。 六、划拨步骤依照试点先行、分级组织、稳步推进的准则完成划拨组织工作。第一步,2017年选择部份华北局民营企业和部份省份开展试点。华北局民营企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华北局管理民营企业3至5家、华北局商业银行2家。试点省份的划拨组织工作由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行。第二步,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18年及以后,分批划拨其它符合条件的华北局管理民营企业、华北局行政事业单位所办民营企业以及华北局商业银行的非国有股份,尽快完成划拨组织工作。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行本地区地方非国有民营企业的非国有股份划拨组织工作。 七、配套措施(一)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划拨范围内民营企业实行重大重组,改制上市,或改组组建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涉及非国有股份变动的体制改革事宜,民营企业体制改革方案应与非国有资本划拨方案统筹考虑。(二)探索创建对划拨非国有股份的合理分红机制。社会保险公募基金会及各县(区、市)非国有独资公司等承揽市场主体所持的股份分红和运作收益,专项用于弥补民营企业有共医疗保险公募基金缺口,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每年6月底前,社会保险公募基金会及各县(区、市)非国有独资公司等承揽市场主体应将上年度非国有资本收益和分红情况报送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三)社会保险公募基金会及各县(区、市)非国有独资公司等承揽市场主体所持的非国有资本收益,由同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基本上医疗保险公募基金的支出需要和非国有资本收益状况,适时实行收缴,专项用于弥补民营企业有共医疗保险公募基金缺口。非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北局财政对收缴资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等另行制定。(四)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有关下发减持非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告》(请示报告〔2001〕2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资委 证监会 社会保险公募基金会有关下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份非国有股精练全国社会保障公募基金实行办法〉的通告》(财企〔2009〕94号)等现行非国有股转(减)持政策停止继续执行。 八、组织实行划拨部份非国有资本精练社会保险公募基金,是基本上医疗保险管理制度体制改革和非国有民营企业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份,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非国有民营企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督促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社会保险公募基金会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出台配套管理制度办法,加强对本方案继续执行的支持和指导,做好方案实行的监督评估组织工作。各有关部门和机构要高度重视划拨组织工作,统筹规划,周密安排,落实责任,有序实行。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划拨组织工作负总责,要结合实际抓紧制订具体落实方案,确保按要求完成划拨最终目标任务。【兴华会】咨询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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