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资协定的中止影响的应是正股公司各股东之间的基本权利基本权利关系,正股公司是独立、合法存在的法人主体,假如正股公司的注资决议早已历经公示因此早已办理手续过税务更改相关手续,则任何股东均不可依据注资协定早已中止而提倡免除自己对正股公司的出资基本权利。除此之外,资本住房资本资产金属于公司所有,是公司资产的构成部分,股东严禁任意明确要求公司予以退还。假如注资折价款早已扣除正股公司的资本资本资产,应遵守前述规则,股东严禁提倡退还因此严禁提倡将其作为对正股公司出资款。
基该此案内蒙古木业原注册资本为港币54806多万元,股东为江苏地板、董福卢、冯彩珍,各认购92.737%、6.537%和0.726%。2007年6月21日,东兴集团公司与浙江地板、董福卢、冯彩珍签定《关于内蒙古木业有限公司注资凌桥协定书》(以下简称《注资协定》),签定合约东兴集团公司断然注资内蒙古木业,以现金90460多万元配售内蒙古木业注资后的35%股份,其中29510.77多万元资金投入注册资本,折价部分60949.23多万元扣除内蒙古木业的资本住房资本资产金。注资完成后,内蒙古木业注册资本将增加至84316.77多万元,股东及认购比率将更改为江苏地板60.279%、东兴集团公司35%、董福卢4.249%、冯彩珍0.472%。该协定对出资方式及出资期限、公司治理、偿付责任等内容均作了具体签定合约。协定签定后,东兴集团公司按约向内蒙古木业分批出资了港币合计5亿元,按照签定合约比率,其中资金投入注册资本.2元,扣除资本住房资本资产金.79元,尚余40460多万元未资金投入。而后,内蒙古木业更改税务登记注册资本为84316.77多万元(经年审,截至2008年8月28日止,内蒙古木业更改后的累计注册资本84316.77多万元,注册资本金资本71117.5023多万元),东兴集团公司Ensisheim持有35%股份,并办理手续了股东登记表的更改记载和相关税务更改相关手续。
因江苏地板等对内蒙古木业的控制,东兴集团公司未能享受到《注资协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基本权利、决定权、参与拥有权、财务自主权等股东基本权利。东兴集团公司遂于2009年5月26日向江苏省高院提出诉讼诉讼,允诺终止继续履行出资40460多万元的基本权利,并明确要求江苏地板向其缴付酬金15000多万元,董福卢、冯彩珍分担控股股东。该案中,江苏地板提出诉讼民事诉讼,允诺维持原判东兴集团公司向内蒙古木业出资40460多万元,并向江苏地板缴付酬金15000多万元。
2010年6月4日,江苏省高院作出(2009)浙商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一、东兴集团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该案《注资协定》第三条第1.2款第(7)项下40460多万元出资基本权利中的.8元交付内蒙古木业,资金投入内蒙古木业注册资本。东兴集团公司于2010年9月26日向江苏地板、董福卢、冯彩珍寄出了中止《注资协定》的通知,并于同年11月22日向江苏省高院起诉,允诺高等法院维持原判江苏地板、董福卢、冯彩珍退还东兴集团公司出资款中的资本住房资本资产金.79元,内蒙古木业分担连带退还责任。
裁判理据该案件历经江苏中级法院二审、江苏省高院二审、最高人民高等法院重审程序,主要的争议焦点为:江苏地板与否根本偿付,东兴集团公司与否无权中止注资凌桥协定,假如注资凌桥协定早已中止,东兴集团公司已注入内蒙古木业的资本住房资本资产金若想退还,假如不能退还,若想将其视为对剩余出资基本权利的履行款?
对于江苏地板的偿付行为与否致使东兴集团公司不能实现合约目的,东兴集团公司与否无权中止合约这一问题,高等法院在该案过程中结合该案事实,认定东兴集团公司独享合约中止权。理据如下:第三,根据《注资凌桥协定书》第三条1.1款签定合约,东兴集团公司一致同意断然注资内蒙古木业,以港币90460多万元一次性配售内蒙古木业注资后35%的股份。第六条6.2款签定合约,东兴集团公司对内蒙古木业享无基本权利、未经其书面一致同意股份不被稀释的基本权利、以及其他少数股东通常应独享的基本权利。6.3款签定合约,内蒙古木业的相关重大决策须经东兴集团公司委派的董事批准。6.6款签定合约,协定生效后,东兴集团公司对内蒙古木业拥有财务基本权利以及财务自主权。以上事实表明,东兴集团公司注资后已成为内蒙古木业的第二大股东,其明确要求参与内蒙古木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和重大事务决策,独享重大经营决定权、未经书面一致同意股份不被稀释的基本权利、财务基本权利以及财务自主权等等。第二,东兴集团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其投资行为是以盈利为目的,对其投资盈利目的而言,取得相应比率的股份只是投资行为的一种表象,仅具有登记上的意义,其数亿资金资金投入内蒙古木业的主要目的是期望通过内蒙古木业公司的生产经营实现盈利,达到资本增值的效果,而不仅仅是缴付出资款以获得股份的简单交换行为。由于江苏地板的偿付行为,东兴集团公司签定注资凌桥协定的目的早已落空,作为双方合约关系基础的信赖关系也已消失,结合江苏地板偿付行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后果,应认定东兴集团公司可根据合约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独享《注资凌桥协定书》的中止权。
关于《注资凌桥协定》中止后的退还问题。《注资凌桥协定》是由内蒙古木业原股东江苏地板、董福卢、冯彩珍与新股东东兴集团公司就内蒙古木业注资凌桥问题达成的协定。在该协定履行过程中,因江苏地板的根本偿付行为,东兴集团公司采用通知方式中止了该合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约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约中止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早已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约性质,当事人可以明确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无权明确要求赔偿损失”。该案《注资凌桥协定》中止后,东兴集团公司允诺维持原判江苏地板、董福卢、冯彩珍退还其出资款中的资本住房资本资产金.80元。但《注资凌桥协定》的性质决定了东兴集团公司所诉的这部分资本住房资本资产金不能得以退还。《注资凌桥协定》的合约相对人虽然是江苏地板、董福卢、冯彩珍,但合约签定合约注资凌桥的正股却是内蒙古木业。合约履行过程中,东兴集团公司也已将资本金直接注入了内蒙古木业。内蒙古木业系合法存在的企业法人。江苏地板、董福卢、冯彩珍均不再具有退还涉案资本住房资本资产金的资格。至于内蒙古木业若想退还东兴集团公司已注入的这部分资本住房资本资产金,关乎资本住房资本资产金的性质。东兴集团公司认为,该案中其因《注资凌桥协定》注入的资本住房资本资产金不同于《公司法》中规定的“出资”,可以抽回的提倡,依据不足。股东向公司已交纳的出资无论是扣除注册资本还是扣除资本住房资本资产金,都形成公司资产,股东严禁允诺退还。
江苏省高院(2011)浙商终字第36号刑事判决和最高人民高等法院(2013)民申字第326号民事裁定均已明确《注资协定》已中止,但东兴集团缴付的.8元注资折价款已扣除内蒙古木业的资本住房资本资产金,内蒙古木业的注资早已办理手续了税务登记,注册资本为84316.77多万元,注册资本金资本为71117.50232多万元,尚有.8元注册资本未实际缴付。东兴集团公司持有35%的股份已在内蒙古木业的股东登记表及税务机关进行了登记,其认缴的29510.77多万元出资额未完全缴纳,尚缺.8元应予补足,维持原判东兴集团公司将.8元交付内蒙古木业,资金投入内蒙古木业注册资本。异议人东兴集团公司提倡注资折价款.8元可视为对.8元出资基本权利的实际履行,与上述已生效判决相左,不予支持。
通力合作评析该案件的特殊性在于系注资纠纷与股东权益纠纷的竞合。在注资纠纷中,一方偿付,导致注资目的根本上无法实现的,守约方无权解除注资协定,但是应注意的是,注资协定的中止影响的应是正股公司各股东之间的基本权利基本权利关系,正股公司是独立、合法存在的法人主体,假如正股公司的注资决议早已历经公示因此早已办理手续过税务更改相关手续,则任何股东均不可依据注资协定早已中止而提倡免除自己对正股公司的出资基本权利。
除此之外,假如注资折价款早已扣除正股公司的资本资本资产,则股东不可提倡退还。第三,根据《公司法》第三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折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住房资本资产金的其他收入,应列为公司资本住房资本资产金。《企业财务通则》第十七条规定,对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超过注册资本的差额,企业应作为资本公积金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公报》2010年第2期刊载的兰州神骏物流有限公司与兰州民百(集团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裁判摘要第二项载明,公司因接受赠与而增加的资本住房资本资产金属于公司所有,是公司的财产,股东不能提倡该资本住房资本资产金与自己认购比率相对应的部分归属于自己。第二,资本住房资本资产金虽然不同于公司的注册资本需在税务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但其与注册资本均属于公司资本范畴,是公司的资本储备,目的在于巩固公司的财产基础,加强公司信用。根据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明确要求,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维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实有资产。综上所述,资本住房资本资产金属于公司所有,是公司资产的构成部分,股东严禁任意明确要求公司予以退还。假如增资折价款早已扣除正股公司的资本资本资产,应遵守前述规则,股东严禁提倡退还因此严禁提倡将其作为对正股公司出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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