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意向股权投资人须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续存的经济实体、经济实体组织机构。Soleymieux经济实体组织机构,则须为私募公募基金股权投资公募基金。
2、有意向股权投资人Soleymieux经济实体,其注册资本或总金融资产相当可观于3亿元港币(以注册登记或最近一期财务数据为准);有意向股权投资人Soleymieux私募公募基金股权投资公募基金,其认缴出资额或目标募资规模相当可观于3亿元港币(以章程或合资经营方式协议为准)。
3、有意向股权投资人Soleymieux私募公募基金股权投资公募基金,则其应已在中国证券股权投资公募基金业协会顺利完成备案(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若有意向股权投资人在提交股权投资申请时尚未顺利完成备案,则其公募基金管理人须已在中国证券股权投资公募基金业协会顺利完成登记(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且有意向股权投资人须书面承诺在按《注资协议》的约定支付全部注资价款前顺利完成备案,并在顺利完成备案后向股权融资方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4、有意向股权投资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条件。
(1)我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无重大不良经营方式记录。我方所股权投资的资本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资本金来源不符合中国证监会等上市审核机构审核上市公司股东有关要求的资本金。
(2)我方在被确认为股权投资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股权融资方签署《注资协议》,除保证金外的剩余注资款应在股权融资方出具缴款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股权融资方指定账户;同意配合股权融资方在全部注资价款支付完毕后办理工商更改手续。
(3)同意北交所在出具《注资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转为注资款的保证金划转至股权融资方指定账户。
(4)非股权融资方原因,我方如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同意股权融资方扣除我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有关方的赔偿。
(5)我方及我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募基金管理人与股权融资方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我方成为股权融资方股东后,在持有股权融资方股权期间,不会控股或实控与股权融资方业务相同或相近的企业,不与股权融资方开展同业竞争。
(6)同意并完全配合股权融资方对我方的各项尽职调查。
(7)在股权融资方上市前,未经股权融资方同意,我方不会以任何形式转让、处置我方所持有的股权融资方股权,包括在该等股权上设定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上市后,我方将按照证监会有关明确规定进行转让、处置。
(8)我方成为股权融资方股东后,不会以任何方式招揽股权融资方的员工或诱使员工离职。
(9)我方成为股权融资方股东后,不会因为我方自身原因对股权融资方的业务发展、资本运作等造成不利影响或构成障碍。
(10)我方成为股权融资方股东后,不干涉股权融资方的正常经营方式管理。
(11)我方承诺,对此次注资及持有股权融资方股权期间所获知的股权融资方或股权融资方关联方的任何商业信息严格保密,未经股权融资方同意,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向任何第三方公布(不论我方届时是否还为股权融资方股东)。
(12)同意股权融资方根据股权投资人公开征集情况确认各股权投资人及股权投资本数额、股权比率。
(13)(适用于有意向股权投资人在提交股权投资申请时未顺利完成中国证券股权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公募基金股权投资公募基金)我方将在按《注资协议》的约定支付全部注资价款前顺利完成中国证券股权投资公募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在顺利完成备案后向股权融资方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有意向股权投资人的综合实力: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背景、商业信誉、行业地位、财务状况等。具有较大行业影响力和品牌知名度,与政府部门和中央企业有良好的合作关系,与股权融资方或股权融资方股东单位有过合作经历的优先。
(2)有意向股权投资人可为股权融资方提供的支持:包括但不限于战略支持、市场渠道合作开发、股权融资支持、技术支持、经营方式管理、资本运营、财务管控等。与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业务具有协同性、互补性的、具有股权投资5G产业的行业股权投资经验的优先。
(3)有意向股权投资人与股权融资方的契合度:包括但不限于对股权融资方企业文化的认可程度,对股权融资方经营方式发展战略的认可程度等。充分认可股权融资方及其现有管理团队的发展战略、理念和经营方式思路,充分尊重和支持股权融资方治理结构的考虑和安排的优先;认同股权融资方对于注资后股权融资方公司治理、公司运营、盈亏承担和利润分配原则实施的安排,能够积极配合股权融资方对重大股权投资工程项目安排的优先。
(4)有意向股权投资人的股权投资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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