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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接连有几个朋友向我进行咨询,注资凌桥犯罪行为,对个人股东与否须要交纳税金税的难题。我们一起看看地税的有关申明。

留言天数:2020-09-04难题文本:你好,目标公司原股份结构如下:企业法人、企业企业法人占比80%,20%,后因企业法人股东注资,股份结构出现变更:企业法人、企业企业法人占比99%,1%,答此注资活动企业企业法人股东需交纳个人税金税吗?申明机构:嘉兴市地税申明天数:2020-09-23申明文本:嘉兴市12366呼叫中心申明:1、对以大于或等于公司作价净利润合理性商业价值的产品价格注资犯罪行为,不属于股份受让犯罪行为,SUGOCA税金税。2、对以高于作价净利润合理性商业价值的产品价格注资犯罪行为,原股东前述占据的公司净利润合理性商业价值出现迁移的部份应明文禁止受让犯罪行为,明定劳工法有关规定征税税金税。————问:民营企业注资,尤其是不同比例的注资情况,引起原股东总股本结构出现变化,经进行咨询工商部门,其认为该犯罪行为不是股份受让,税金税如何处理?答:对以大于或等于公司作价净利润合理性商业价值的产品价格注资犯罪行为,不属于股份受让犯罪行为,SUGOCA税金税。上述犯罪行为高于作价净利润账面商业价值部份应计入资本资本资产,对股份制民营企业,该部份资本资本资产在以后转注资本时SUGOCA税税金税;对其他所有制民营企业,该部份资本资本资产转注资本时需按照“利息、股息、红利税金税”土地税征税税金税。对以平价注资或以高于作价净利润合理性商业价值的产品价格注资犯罪行为,原股东前述占据的公司净利润合理性商业价值出现迁移的部份应明文禁止受让犯罪行为,明定劳工法有关规定征税税金税。来源:宁波地税 正式发布天数:2014-02-20——————对个人股东注资凌桥与否须要交纳税金税?难题文本:我是对个人股东,在茂名设立了一家对外贸易公司,对外贸易公司只有两个对个人股东,2018年12月因生产经营须要,另一股东因资金不足,只有我注资凌桥实缴1亿注册资本,增加对外贸易公司总股本,现茂名地税提出因我注资凌桥须要缴税金税?答茂名地税提出的因注资凌桥犯罪行为要缴个人税金税与否恰当,如果恰当政策依照是什么?谢谢!申明单位:税务总局茂名市地税申明天数:2020-09-29 11:06申明文本:对个人股东若按合理性产品价格注资凌桥,没有溶化股份,则不须要缴税金税。若高于合理性产品价格注资凌桥,存在溶化股份的犯罪行为,则注资凌桥的股东前述赢得的股份交易额杜博韦应赢得的股份交易额多,而不注资股东其应赢得的股份交易额杜博韦前述赢得的股份交易额少,减少了股份交易额,存在低价受让股份犯罪行为,须要缴付税金税。 政策依照:《税务总局关于正式发布《股份受让税金税金税管理配套措施(试行)》的报告书》(税务总局报告书2014年第67号):第二条 本配套措施所称股份是指企业企业法人股东(下列简称对个人)股权投资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民营企业或组织(下列统称被股权投资民营企业,不包括对托季马民营企业和合伙民营企业)的股份或股份。第五条对个人受让股份,以股份受让总收入除去股份李骞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受让税金”交纳税金税。第十条 股份受让总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第十条 合乎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纳税可以核定股份受让总收入: (一)备案的股份受让总收入明显相对较低且无理据的;第十条 合乎下列情况之一,视为股份受让总收入明显相对较低: (一)备案的股份受让总收入高于股份相关联的净利润交易额的。其中,被股权投资民营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民营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矿权、矿权、股份等资产的,备案的股份受让总收入高于股份相关联的净利润合理性商业价值交易额的;(二)备案的股份受让总收入高于初始股权投资成本或高于取得该股份所支付的价款及有关税费的;(三)备案的股份受让总收入高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个民营企业同一个股东或其他股东股份受让总收入的;(四)备案的股份受让总收入高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民营企业股份受让总收入的;(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份或股份;(六)主管纳税认定的其他情况。第十三条 合乎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份受让总收入明显相对较低,视为有理据:(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股权投资民营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受让股份;(二)继承或将股份受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受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有关法律、政府文件或民营企业章程规定,并有有关资料充分证明受让产品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民营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受让股份的内部受让;(四)股份受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况。——————

民营企业注资后原股比自然溶化不属于股份受让?日期:2018-09-13问:A公司属于张三股权投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为了扩大经营,引入新的战略股权投资者李四进行注资凌桥,增加注册资本。签订的注资协议如下:李四出资100万,占A公司20%的股份比例。答,张三股份比例减少与否属于股份受让,交纳税金税? 答:A公司在会计处理上,假定李四投入的100万在A公司的体现的实收资本为X,则:X/(X+100万)=20%,解得:X=25(万元),因此,A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0 贷:实收资本——李四 25 资本资本资产——资本溢价 75 从上述会计处理来看,注资后,张三的股比由原来的100%变更为80%,股东所拥有的所有者权益增加,但该注资凌桥引起股比变更并不交纳税金税,理由如下: 一、首先注资凌桥是民营企业犯罪行为,是民营企业增加股权投资扩大股份,从而增加民营企业的资本金。《税务总局关于正式发布〈股份受让税金税金税管理配套措施(试行)〉的报告书》(税务总局报告书2014年第67号)明确规定,对个人股份受让情况包括:(一)出售股份;(二)公司回购股份;(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股权投资民营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股权投资者发售;(四)股份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份对外股权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份抵偿债务;(七)其他股份迁移犯罪行为。根据对个人股份受让列举的情况中,并不包括民营企业注资凌桥。 其次,股份受让税金征税税金税的前提是出现了股份受让犯罪行为,而股份受让是指对个人将股份受让给其他对个人或企业法人的犯罪行为。民营企业注资过程中,原股东并未出现股份受让犯罪行为,并且原股东也未收到对价,更谈不上对个人取得税金的难题。在注资过程中,注资凌桥资金接受方是民营企业,资金的性质属于标的公司的资本金,并且是属于企业法人财产,原股东未实现收益。由于我国税金税制度对税金确认的时点都是按实现原则进行的,新股东注资导致原股东持股比例变动,原股东并未取得任何税金。 其三,虽然注资凌桥之后,原股东持有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有所增加,属于企业法人财产的增加,并不能由此确认为原股东实现了“税金”。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所持股的公司账面所有者权益增加并不代表有关股东产生了纳税义务。例如:公司经营中实现盈利积累的未分配利润,也带来公司净利润的增加,从而导致公司账面所有者权益的增加,但并不代表税金税纳税义务的出现。 基于上述理由,民营企业注资凌桥而导致原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自然溶化,并不属于股东受让股份而造成;虽然被投民营企业资本资本资产有所增加,但民营企业并未对股东进行分配或将资本资本资产送股总股本,因此不涉及交纳税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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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亮读后感】有关注资凌桥犯罪行为,对个人股东与否涉及税金税难题,目前并未见到总局对此有明确的文件和申明,只有各省市的一些申明。第一个和第二个申明都是宁波税务的,两个申明的主要意思是一脉相承的,须要分情况来判断与否缴税,不过2014年的申明文本更加详实,值得一看。第三个申明是茂名税务的,意思和宁波是一致的,也是要区别注资是溢价还是折价来判断。最后一个,十堰市张湾区地税的申明在网上流传比较广,因为申明的是不交税,所以很受纳税人的欢迎。但我根据提供的网址去搜索,目前已经找不到原答案页面了,可能是删除了。这个申明阐述得很全面,唯一的难题,文章只是单纯地讨论了注资犯罪行为,而没有考虑注资与否合理性。合理性价,溢价注资不交税是没有难题的。但低价注资,导致原股东前述占据的公司净利润合理性商业价值出现迁移,是不是一种避税犯罪行为,与否须要明文禁止股份受让缴税,这是难题的关键,在申明中没有提及。有明确态度的地税申明,我就看到这几个,更多的申明都是电话已联系沟通。所以,遇到具体业务还请进行咨询当地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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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来源:12366,网络、税务总局茂名市地税、税政解析与策略;晶晶亮的税月整理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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