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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公法】注资协定中止后,归还股权投资款的民事诉讼思路
译者:陈宝箴辩护律师
基层单位 : 宽频(上海)高阶投资顾问、宣告破产与不良贷款法律条文信息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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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况】
我国创业股权投资经过20百余年的飞速发展,金融资产管理体量已经超过10多亿元,每月股权投资工程项目数目近亿个,已成为亚洲地区第三大创业股权投资消费市场。2021年国内禽流感虽仍有反反复复但整体掌控较好,经济衰退预期促进股权投资事例数和总股权投资数额稳步增长,创业股权投资消费市场明显回升,股权投资事例数和数额分别环比下降。
随着近几年我国创业股权投资的高速路发展,与相关的纷争也持续走高。其中备受政府机构创业者追捧的以注资形式进行创业股权投资的纷争格外注重。
【难题】
在创业股权投资中,时常会发生因最终目标公司或原股东偿付,导致注资协定难以履行职责。政府机构创业者时常会遭遇不得不中止注资协定的境况。那么难题来了,注资协定中止后,政府机构创业者若想可以直接明确要求最终目标公司退还其股权投资款呢?如不能明确要求回到,该如何取回股权投资款呢?
【民事课堂教学】
在民事课堂教学中,系属需以与否顺利完成正股公司注册资本更改注册登记为依据,作不同处置。
1、签定注资协定,仍未办理手续备案,也未以公司章程、股东注册登记表等形式证实创业者的股东身分
笔者认为,此时未顺利完成注册资本更改注册登记的,由于出资还不具有对外公示效力,政府机构创业者还未真正成为最终目标公司的股东。注资协定仅涉及股东与股东、股东与正股公司之间的内部关系。因此,注资协定中止的,正股公司应当退还政府机构创业者所投入的资金。
参考事例:(1)瑞林嘉驰(北京)金融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与许强股权转让纷争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鲁01民终3700号】;(2)四川启蓝科技有限公司、陈秋菊公司注资纷争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川01民终16538号】。
2、签定注资协定,已办理手续了工商更改注册登记,成为最终目标公司股东
笔者认为,此时,创业者其投入最终目标公司的注资款项在性质上已经转变为公司的资本金,属于公司独立法人财产的一部分,从维持法人独立性及保护债权人的角度出发,不应允许股东随意退还或抽逃。如注资协定中止后,即使协定约定最终目标公司应予退还出资款,但因其违背公民事有关股东不得抽回出资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无效,创业者不得明确要求最终目标公司退还出资。
参考事例:(1)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利华、冯彩珍及一审第三人青海碱业有限公司公司注资纷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326号】;(2)卓桂生与纪定强等合同纷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811号】。
【解决方案】
笔者认为,当创业者按照注资协定约定向最终目标公司支付股权投资款,并依法注册登记成为股东时,创业者依约投入最终目标公司的资金已经实际转化为公司的资本金,股权投资双方的身分状态、资本事实也得到固定和法律条文保护。股权投资款项性质发生变化属于法律条文事实状态的不可逆转。如此时诉求法院明确要求中止注资协定并明确要求回到股权投资款,法院通常难以支持恢复最终目标公司在注资协定签定前的股权状况,回到股权投资款。
那么正确的处理形式,应根据注资合同中的偿付责任约定,明确要求最终目标公司、原股东、实际掌控人等承担相应的偿付责任,通常即是将不能实现的股权投资权益作为偿付损失向对方进行主张,该主张在民事课堂教学中,法院均给予支持。
陈宝箴辩护律师
陈宝箴辩护律师,宽频上海高阶投资顾问,宣告破产与不良贷款法律条文信息部副主任,权益保护与执业纪律委员会委员,上海市黄浦区民盟法工委委员、碳排放交易员,我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
专业领域:重大、疑难民商事案件仲裁、民事诉讼代理。信托计划、发债、并购重组、创业股权投资、基金碳交易规则和架构搭建、碳合规、碳金融、ESG、CCER开发与交易、碳金融资产管理等公司和证券法律条文业务等。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死刑辩护辩护律师业务。各高阶法院、中级法院死刑辩护辩护律师业务、商事犯罪辩护、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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