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早上没现场直播,诸位亲就看看该文吧上面这俩范例沃苏什卡可能不太常用,但确实属于较为“特”的情况。由于较为特,所以没很“间接”的文档,我也仅是跟大家撷取下我的看法,提示信息下相关风险的同时论张金鉴,不代表各地前述执行舰炮~
正常有关个人股权转让的难题可以看这首诗:
【闲言“税”语】关于企业法人股权投资者股权转让的若干个课税难题
难题一:
甲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原惟一企业法人股东A拥有100%股权,已实缴100万。现在甲公司帐面拥有者合法权益构成:注册净资本资本100万,未相关股东50万。甲公司发生如下表所示行为:股东A先承购40万,税务更改后甲公司帐面注册资本为60万,并从公司归还股权投资款40万。之后注资导入新股东B,资金投入资本金73.3万,其中40万为注册资本,余下30.3万作为资本资本资产。有鉴于此甲公司注资40万,既恢复注册资本100万。(注意:前述注资时是要评估结果被股权投资企业净利润的商业价值来确定股权投资金额的,在这就不增加精确性了~就预设帐面拥有者合法权益=前述净利润合理性商业价值,上面难题二反之亦然)
问:原股东承购归还部分股权投资款是否交纳个人所得税?
撇开税务注册的承购条件和相关手续,咱们只说税事。
交不交难题在于是不是税金。
这套操作没错看起来人容易让人认为是“隐性的股权转让”,因此要求课税。但真是把承购和注资三步合二为一处理,尾端时间间距杜瓦桑,甚至再不那么的等些不然,还会被那么画等号么?
而且自己流入也跟股权转让不同。如果是股权转让不然,资金应该是由新股东B流入A的,而此例中B是间接选上公司。再者说有可能B私底下给了A一部分钱的,咱要严格执法讲求确凿证据,不能靠猜~
好啦,那我们上面就看下“法”。
何谓税金税中的股权转让?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下文简称67号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股权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股权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股权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可见,承购后再注资,抑或单独的承购、注资并不在上面列举的“典型”情况中。
还是不是非典型的情况呢?看上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 (下文简称41号文)
一、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股权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股权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股权投资企业的其他股权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归还的款项等,均属于税金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税金”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交纳税金税。
这也是很多亲拿来说事的一个文档,说依据此文判断,承购应当属于文中“终止股权投资”,因此适用本文。
本鹰先抬个杠~何为终止?讲法不然就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说白了就是原股东跟公司已无股权投资关系。那么减少股权投资就就算终止?我认为不妥~总局当时写这个文档是否隐含减少的意思我不清楚,但不再者就为了省两个字吧。再说减少不然,并未停止股权投资,其后如果终止,那还是要交的,只不过时间早晚。
再者有的亲说“怕以“减少”之名行“终止”之实,留个1%的股份就一直不交税”,咱们讨论的这个承购归还的钱也是有限度的,税务承购40万自然归还的资产也应当为40万,再多那就只能冲减“未相关股东”,属于利润分配了,抑或挂往来~~利润分配还是要交税的。
再如果,“帐面确实只归还了40万,而帐外新股东B又向A打了一笔款项,这不就相当于私底下“转让”还没交税么?”
首先,一般来说B不会为了帮A逃税而同意出两份钱,一份私底下给A,另一份还得打到公司的账上;如果转让协议“不合理性”,也就是说注资时允许B少资金投入,相当把于私给下A的钱“让”出来,那么即使在交易过程中未被发现,在之后B在之后分红、再次转让或撤资、注销时也会因股权投资成本“低”而最终替A缴了之前的股权转让的税金税。
其实我讨论这个难题的目的并非是去找空子让大家去钻,而是不希望因为单纯的承购(不全部撤出,不是终止股权投资)时被依据41号文认定为“股权转让”,同时又依据67号文以净利润比例计算后被认定为“转让价格明显偏低”而被核定征收了税金税,之后真正分配或转让时又被征了一次。
而现实中短期内的先承购再注资从公司法来看本身就是不合常理很可疑的操作。所以想通过这个方法去躲什么的,本人并不建议~
难题二:
甲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原惟一企业法人股东A拥有100%股权,已实缴100万。后导入新股东B,导入前帐面拥有者合法权益构成:注册净资本资本100万,未相关股东50万。公司不承购不注资,仅更改公司章程,更改股权比例后A为60%,B为40%。原A所占的40%,既40万的初始资金投入资金仍留在企业,做为资本公积。为公平起见,B股权投资金额为100万,其中40万为注册净资本资本,余下60万作为资本资本资产,并约定B不拥有股权投资前50万的未相关股东的分配权。签署的注资协议,而非股权转让协议。
问原A股东是否需要交纳税金税?
这种情况也是被常当作“股权转让”要求交税金税的情况。其实这种情况广泛的存在于各初创企业的融资过程当中,只不过范例中更特殊的是没增加注册资本。而就是因为这没增加注册资本,那就会有被误解为并非“典型”注资的情况,而属于股权转让被征税。
有了上面难题一的讨论,思路就应该较为清晰了。
首先“之于法”,由于没归还股权投资这种“终止”行为,这肯定不是41号里“终止股权投资”这类“非典型”的股权转让。
那是不是67号文里的股权转让呢?并不是,因为资金的受让方与股权转让明显不同。股权转让的受让方是原股东,而此例中资金的受让方是公司。
“之于理”,要交税金税就要有税金~有税金么?并没~虽然注册资本没变,原股东占股比例减少,而由于新股东的注资总的净利润增加后原股东对应比例的净利润并无变化,也就是说并无转让之实。
没卖出钱,钱还都在公司,这时候让股权投资人拿钱缴税似乎也有点为难人家,也不利于由于资金紧张而导入新股权投资人的这类公司的发展。
再者想收这笔税未来也是有机会的,无论是分红、转注资本或者真正转让的时候再收也不迟。
不过呢,咱们在这讨论归讨论,但是如果真较真,不讲人情只看法规不然,按照67号文的表述,未增加注册资本的情况下股权比例发生了变化,一旦被认为“其他股权转移行为”,再辩解起来也较为无力,毕竟总数没变,比例变化说没发生“转移”有些牵强。到时认定为“无偿转让”股权,价格过低,给你核一下税金税就惨了~~
所以此类情况个人建议如果想安全不然还是前述注资为好。注资虽比例也变化,但股权总数增加,不属于转移。
钱都出了,就别再增加风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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