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副标题:北京私营民营企业注资具体内容业务流程和小常识
北京内资开张注册登记相关业务流程及服务费
一、
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在外省成立的营业网点和专门从事制造、经营方式的娱乐场所,子代税务户和专门从事制造、经营方式的国家机关(以下泛称专门从事制造、经营方式的税款),向制造、经营方式所在课税备案办理手续地税注册登记
(一)专门从事制造、经营方式的税款申领税务注册登记(含临时性税务注册登记)的,应自申领税务注册登记之日日内备案办理手续地税注册登记,课税签发地税注册登记及复本(税款申领临时性税务注册登记的,课税签发临时性地税注册登记及复本);
(二)专门从事制造、经营方式的税款没有办理手续税务注册登记但经相关职能部门核准成立的,应自相关职能部门核准成立之日日内备案办理手续地税注册登记,课税签发地税注册登记证及复本;
(三)专门从事制造、经营方式的税款没有办理手续税务注册登记也需经相关职能部门核准成立的,应自课税权利出现之日日内备案办理手续地税注册登记,课税签发临时性地税注册登记及复本;
(四)有分立的制造经营方式权、在财务管理上市属并不定期向发包人或者租客上缴承揽费或房租的承揽租用人,应自承揽租用合约签定之日日内,向其承揽租用业务失踪人口课税备案办理手续地税注册登记,课税签发临时性地税注册登记及复本;
(五)专门从事制造、经营方式的税款出外经营方式,其自在同一个县(市)实际经营方式或提供更多用工之日,在连续的个月内总计超过天的,应自届满之日日内,向制造、经营方式所在课税备案办理手续地税注册登记,课税签发临时性地税注册登记及复本;
(六)全境外民营企业在中国全境承揽建筑、安装、换装、勘探工程和提供更多用工的,应自工程项目合约或协定签定之日日内,向工程项目所在课税备案办理手续地税注册登记,课税签发临时性地税注册登记及复本。
二、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之外的其他税款,除机关、对个人和无一般来说制造、经营方式娱乐场所的资金面贫困地区商贩外,均应自课税权利出现之日日内,向课税权利失踪人口课税备案办理手续地税注册登记,课税签发地税注册登记及复本。
三、
课税对税款地税注册登记处所出现争论的,由其协力的上级领导课税选定统辖。国家地税局(支队)、地方地税局(支队)之间对税款的地税注册登记出现争论的,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四、税款在备案办理手续地税注册登记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向课税如实提供更多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税务注册登记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相关合约、章程、协定书;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五)其他需要提供更多的相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课税确定。
五、税款在备案办理手续地税注册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地税登记表。
地税注册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二)住所、经营方式处所;
(三)注册登记类型;
(四)核算方式;
(五)制造经营方式方式;
(六)制造经营方式范围;
(七)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
(八)制造经营方式期限;
(九)财务管理负责人、联系电话;
(十)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六、 税款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地税注册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课税应及时发放地税注册登记件。税款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地税注册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课税应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税款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课税应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予以发放税务注册登记件。
七、
地税注册登记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税款名称、地税注册登记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制造经营方式地址、注册登记类型、核算方式、制造经营方式范围(主营、兼营)、发证日期、证件有效期等。
八、
已办理手续地税注册登记的扣缴权利人应自扣缴权利出现之日日内,向地税注册登记地课税备案办理手续扣缴税款注册登记。课税在其地税注册登记件上注册登记扣缴税款事项,课税不再发给扣缴税款注册登记件。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手续地税注册登记的扣缴权利人,应自扣缴权利出现之日日内,向机构所在课税备案办理手续扣缴税款注册登记。课税签发扣缴税款注册登记件。
变更注册登记
一、 税款地税注册登记内容出现变化的,应向原地税注册登记机关备案办理手续变更地税注册登记。
二、
税款已在税务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变更注册登记的,应自税务行政管理机关变更注册登记之日日内,向原地税注册登记机关如实提供更多下列证件、资料,备案办理手续变更地税注册登记
(一)税务注册登记变更表及税务注册登记;
(二)税款变更注册登记内容的相关证明文件;
(三)课税发放的原地税注册登记件(注册登记正、复本和注册登记表等);
(四)其他相关资料。
三、
税款按照规定不需要在税务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变更注册登记,或者其变更注册登记的内容与税务注册登记内容无关的,应自地税注册登记内容实际出现变化之日日内,或者自相关机关核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
地税注册登记机关备案办理手续变更地税注册登记
(一)税款变更注册登记内容的相关证明文件;
(二)课税发放的原地税注册登记件(注册登记正、复本和地税注册登记表等);
(三)其他相关资料。
四、
税款提交的相关变更注册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地税注册登记变更表,经课税审核,符合规定的,课税应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课税应通知其补正。
五、
课税应自受理之日日内,审核办理手续变更地税注册登记。税款地税注册登记表和税务注册登记中的内容都出现变更的,课税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签发地税注册登记件;税款地税注册登记表的内容出现变更而地税注册登记中的内
容未出现变更的,课税不重新签发地税注册登记件。
停业、复业注册登记
一、实行不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子代税务户需要停业的,应在停业前向课税备案办理手续停业注册登记。税款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二、税款在备案办理手续停业注册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注册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课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课税款、滞纳金、罚款。课税应收存其地税注册登记件及复本、发票
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地税证件。
三、税款在停业期间出现课税权利的,应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备案缴课税款。
四、税款应于恢复制造经营方式之前,向课税备案办理手续复业注册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地税注册登记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五、税款停业届满不能及时恢复制造经营方式的,应在停业届满前向课税提出延长停业注册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注销注册登记
一、 税款出现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课税权利的,应在向税务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手续注销注册登记前,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向原地税注册登记机关
备案办理手续注销地税注册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税务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手续注册注册登记的,应自相关机关核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日内,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向
原地税注册登记机关备案办理手续注销地税注册登记。
税款被税务行政管理机关吊销注册登记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注册登记的,应自注册登记被吊销或者被撤销注册登记之日日内,向原地税注册登记机关备案办理手续注销地税注册登记。
二、税款因住所、经营方式处所变动,涉及改变地税注册登记机关的,应在向税务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手续变更、注销注册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方式处所变动前,
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向原地税注册登记机关备案办理手续注销地税注册登记,并自注销地税注册登记之日日外向迁达地课税备案办理手续地税注册登记。
三、全境外民营企业在中国全境承揽建筑、安装、换装、勘探工程和提供更多用工的,应在工程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日内,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向原地税注册登记机关备案办理手续注销地税注册登记。
四、税款办理手续注销地税注册登记前,应向课税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课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地税注册登记件和其他地税证件,经课税核准后,办理手续注销地税注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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