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示:在公司已经依法成立的情况下,股权投资人参股公司可透过股份转让或注资凌桥两种途径。大多数较大型的以下简称公司多由大股东一手掌控,公司没钱时大股东常透过注资凌桥形式引入新股东。大股东签定注资凌桥协定、创业者资金妥当后也开据字据,但未开股东会决议案透过注资凌桥事项。在这种只签注资协定而未做出股东会决议案的情形下,股权投资人可不可以获得股东资格证书?
裁判员要义
创业者拟透过注资凌桥形式成为公司股东,虽与控股股东签定了注资凌桥协定,但该协定未举行股东会经代表者三分之一以内投票权的股东投票表决透过,创业者并无法获得股东身份。
此案概要
一、亚朋公司由张嘉义、王女兵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多万元,其中,张嘉义出资90多万元,认购90%;王女兵出资10多万元,认购10%,紫苞者人由张嘉义出任。
二、2006年5月9日,原陈敏与张嘉义签定《参股瓦理棕协定》,约定亚朋公司由原陈敏出资参股进行瓦理棕;两方各自的出资总额以其最后累计的出资额为依据,公司对两方已经妥当的出资额应开据出资证明。但,此次注资凌桥事项需经过亚朋公司股东会决议透过。
三、2006年9月26日,张嘉义向原陈敏开据字据,标明收到原陈敏本息25多万元,该字据上刻字了亚朋公司印章。
四、其后,经股份转让和注资,至2008年7月16日,亚朋公司的注册资本减少至300多万元,张嘉义不再出任亚朋公司股东。在亚朋公司股份更改操作过程中未牵涉到原陈敏,原陈敏未记载于亚朋公司的股东名册。
五、其后,原陈敏向高等法院控告要求确认股东资格证书。该案经浦东高等法院二审,上海中级法院二审,最后未能认定原陈敏的股东资格证书。
裁判员关键点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由股东会做出决议案,且必须经代表者三分之一以内投票权的股东投票表决透过。但,亚朋公司未曾就原陈敏注资参股事项举行过股东会并形成决议案。原陈敏签定《入股瓦理棕协定》的目的系透过注资凌桥形式获得股东资格证书,但该协定需经股东会决议案透过,也未定原陈敏股权投资金额及股份份额,且在协定之后亚朋公司的多次更改操作过程上均未牵涉原陈敏,原陈敏也未曾行使职权过股东经营管理公司的义务、享有过公司股东的权利,由莱舍陈敏无法获得股东资格证书。
实务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一、股权投资人若想透过注资凌桥的形式获得股东资格证书,务必要求大股东召集股东会,透过代表者三分之一以内投票权股东的投票表决透过(若公司章程规定更高的投票权比例,则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处理),并在股东会决议案中要求公司原股东对注资份额放弃优先购买权。切不可以为公司实际上由控股股东大老板一人实际控制,他就可以对公司的一切事项做主,即便是其股份占比在90%以内,诸如注资减资合并分立的事项,也不属于大股东个人的特权,其必须透过股东会决议案的形式上升为公司意志,否则因程序违法,股权投资人并无法获得股东资格证书。
二、对于公司的控股股东来讲,必须摆正自己的位置,认识到公司和自己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主体,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严格区分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紫苞者人等公司机关的权力和责任,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内容和程序行使职权职权,否则可能因越权行为致使签定的协定或决议案被认定为可撤销或无效。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职权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股权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者出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减少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案;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案;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更改公司形式做出决议案;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举行股东会会议,直接做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形式和投票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减少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案,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更改公司形式的决议案,必须经代表者三分之一以内投票权的股东透过。
高等法院判决
以下为该案在高等法院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原陈敏与张嘉义签定《参股瓦理棕协定》的目的系透过亚朋公司注资凌桥形式成为亚朋公司股东,但该协定需经亚朋公司股东会决议案透过,未定原陈敏股权投资金额及股份份额,且在协定之后亚朋公司的多次更改操作过程上均未牵涉原陈敏,原陈敏也未曾行使职权过股东经营管理公司的义务、享有过公司股东的权利,现张嘉义已不是亚朋公司股东,由莱舍陈敏再以其与张嘉义签定的协定为据主张亚朋公司注资凌桥吸收其为公司股东的主张无事实依据和可能,故对原陈敏的上诉请求本院难以支持。
案件来源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高等法院,原陈敏与上海亚朋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股票权利确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10)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69号]
来源:民商事裁判员规则 作者:唐青林 李舒 张德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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