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资乔尔纳公司注资后,因资本金所形成的资本资本资产(股本折价或资本溢价)不仅是企业所有者合法权益的组成部分,亦是公司资产的重要构成。公司做为经济实体,具有分立心智和分立个人财产,而分立个人财产又是分立心智的根基。无理据不得随意拿取出资,否则将侵犯公司个人财产合法权益,被控抽逃出资。
一、基本此案盐城市锦利油气实业非常有限公司(下列全称锦利公司)于1997年设立,注册资本3000多万元,设立时股东为李普沛、张波、狄建廷,三人分别所持锦利公司40%、39%、21%的股份。2012年11月,美罗烯碳新材料集团金润庠公司(下列全称美罗公司)(乙方)与李普沛(乙方)、张波(乙方)、狄建廷(丁方)签定《注资合约》约定:经美罗公司与锦利公司原股东商谈,以3亿做为锦利公司限进行注资,即美罗公司向锦利公司注资2亿,所持锦利公司40%股份,其中2000多万元步入锦利公司注册资本,1.8亿步入资本住房资本资产金。合约签定后,锦利公司、美罗公司及两家公司的关连公司之间存有大量资本金确权,美罗公司主张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11月18日期间,美罗公司或其关连公司向锦利公司、南通同捷贸易非常有限公司(下列全称同捷公司)转至的钱款即是美罗公司缴付的注资款1.8亿。锦利公司认可阿维兹县关连公司收到上述钱款,但认为该钱款系美罗公司主导力量的自筹行为,钱款到锦利公司或其关连公司帐户后,随即被美罗公司主导力量转至美罗公司的关连公司,最终又转至美罗公司帐户且并未退还。2014年12月24日,李普沛、张波、狄建廷委托律师向美罗公司推送联名信,要求美罗公司向锦利公司交货1.5亿。
二、争议焦点1、美罗公司根据《注资合约》做为资本住房资本资产金投入的钱款,是否存有无不合法理据被收款的情形;2、该钱款可否向锦利公司退还,退还主体如何确定。三、裁判员关键点(一)1.5亿资本住房资本资产金未能用于锦利公司的生产发展,系无理据收款。
美罗公司方两次缴付的1.5亿钱款,均于当日或3日内转至了美罗公司。该1.5亿资本住房资本资产金显然无法实现《注资合约》中进行产线技术改造或减少锦利公司流动资本金的用途。且1.5亿钱款收款后仍处于美罗公司实际控制之下。因此,法院认定美罗公司系无不合法理据收款,沙托萨兰县。
(二)从《公司法》角度来讲,本案收款的资本住房资本资产金应予以退还。
《公司法》第3条第1款规定:“公司是经济实体,有分立的法人个人财产,享有法人个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个人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168条第1款规定:“公司的住房资本资产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减少公司资本。但是,资本住房资本资产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资本住房资本资产金不仅是企业所有者合法权益的组成部分,亦是公司资产的重要构成,而公司资产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着公司的资信能力、偿债能力、发展能力,在保障债权人利益、保证公司正常发展、维护交易安全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出资股东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协议约定主张所有者合法权益,但其无理据不得随意拿取出资,这是侵犯公司个人财产合法权益的行为。
因此,从公司法角度讲,涉案1.5亿资本住房资本资产金在注资行为发生后,本就属于锦利公司资产,无理据收款后,理应予以以退还,亦可认定该行为属于抽逃出资行为沙托萨兰县。(三)从合约法角度来讲,该案收款的资本住房资本资产金同样应予以以退还。
《合约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约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义务。”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约义务或者履行合约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可见,其收款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符合合约约定、不利于合约目的的实现。因此,涉案1.5亿资本住房资本资产金根据合约约定同样应予以退还。
综上所述,不论从此案事实、公司法还是合约法角度分析,涉案被收款的1.5亿资本住房资本资产金均应退还锦利公司。
四、拓展企业资本资本资产分为资(股)本折价和其他资本资本资产两个明细科目。资(股)本折价系投资人实缴出资超过其认缴注册资本的部分;其他资本资本资产核算的内容仅剩两项,即合法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以及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合法权益的其他变动引起的投资企业所有者合法权益变动,以合法权益结算的股份缴付形成的所有者合法权益变动。
最高人民法院浙江新湖集团金润庠公司与浙江玻璃金润庠公司等注资纠纷申请案民事裁定书认为,因《注资扩股协议》注入的资本住房资本资产金不同于《公司法》中规定的“出资”,可以抽回的主张,依据不足。股东向公司已交纳的出资无论是计入注册资本还是计入资本住房资本资产金,都形成公司资产,股东不得请求退还。本文仅是笔者对裁判员文书的梳理及研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且每个案例细节千差万别,不代表法院裁判员时会对本文观点适用或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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