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资的法律明确规定和更改注册登记
相关民营企业注资,在《公司法》中牵涉明确规定并不多,主要是做了规范性明确规定,其中相关出资第一百八八条明确规定,以下简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注资本的出资,依前项成立以下简称公司交纳出资的相关明确规定继续执行。金润庠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发行新股发行时,股东配售新股发行,依前项成立金润庠公司交纳预支的相关明确规定继续执行。
在国家国家版权局颁布的《公司注册资本注册登记管理明确规定》中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认缴新注资本的出资和金润庠公司的股东配售新股发行,应分别依《公司法》成立以下简称公司和金润庠公司交纳出资和交纳预支的相关明确规定继续执行。金润庠公司以发行股票新股发行形式或是挂牌上市公司只以发行股票新股发行形式减少注册资本的,还应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批准文档。
因此,在注资的过程中,股东或是主办人能用汇率出资,也能用铜器、专利技术、土地所有权等能用汇率成交价并能司法国家机关受让的非汇率个人财产总数额出资。股东或是主办人不得以用工、信用风险、企业法人联系电话、鳑、特许权管理权或是预设借款的个人财产等作价出资。
相关更改注册登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明确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司法国家机关向公司注册登记国家机关办理手续更改注册登记。简而言之应该参照《公司注册登记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自更改决议案或是决定作出之日30日内提出申请更改注册登记。
注资的具体办理手续业务流程,参照如下表所示:
1.首先,召开股东会决议案,确认注资本数额,并明确是否全体人员股东同比例注资;
2.确认注资方案,修正公司章程;
3.银行开办提出申请文档帐户,股东资金投入注资资本金,凭汇票等由财务会计房产公司出提出申请文档调查报告(看情况,有的是地区不需要,有挂牌上市急于的要做);
4.拿注资后的提出申请文档调查报告去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注资注册登记登记,核发新注册登记;
5.资本金过转至公司基本户,已过期提出申请文档户(注资时开办的临时性帐户);
6.进行帐目处置,更改地税登记数据资料。
二、注资的财务会计处置
1、对于被投资民营企业来说
(1)如果收到的投资款或是非汇率性资产
借:银行存款(或是固定资产或是无形资产或是金融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行税额)(固定资产或是无形资产会牵涉此科目)
贷:实收资本(或是股本)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是股本溢价)
(2)如果股东是以其持有的是一项股权投资给民营企业注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实收资本(或是股本)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是股本溢价)
(3)如果是以资本公积转注资本
借: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是股本溢价)
贷:实收资本或是股本
注意:
挂牌上市公司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承销费、发行费、律师费等相关的费用,应自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发行收入中扣减,在权益性工具发行有溢价的情况下,自溢价收入中扣除,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无溢价或溢价数额不足以扣减的情况下,应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2、对于投资民营企业来说,财务会计处置参照如下表所示: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
固定资产(或是库存商品或是无形资产或是长期股权投资或是金融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注资的民营企业所得处置
1、对于被投资民营企业来说
(1)被投资民营企业受到的投资款或是资产额大于减少注册资本的差额部分,在财务会计上计入资本公积,在个人所得税上也不确认应纳税所得;
(2)依据财税〔2009〕29号第二条明确规定,民营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相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2、对于投资民营企业来说
(1)如果是只以汇率资产注资,依据财税〔2014〕116号明确规定,民营企业只以汇率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汇率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汇率性资产受让所得。只以汇率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汇率性资产受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明确规定计算交纳民营企业个人所得税。
(2)如果是以资本公积-资本(股本)溢价转注资本,依据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明确规定,被投资民营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民营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民营企业也不得减少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四、注资的个人所得处置
企业法人股东用汇率资本金对被投资民营企业进行注资的,不牵涉交纳个人个人所得税。
如果企业法人股东用非汇率性资产对被投资民营企业进行注资,依据财税〔2015〕41号明确规定,个人只以汇率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受让非汇率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受让非汇率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个人财产受让所得”项目,司法国家机关计算交纳个人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认分期交纳计划并报主管地税国家机关登记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交纳个人个人所得税。
如果股份制民营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依据国税发〔1997〕198号和国税函〔1998〕289号明确规定,股份制民营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司法国家机关征收个人个人所得税。
案例:
甲公司由两个企业法人股东A和B于2014年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00万,A出资30万,持股比例30%,B出资70万,持股比例70%,截至2015年12月31日,甲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200万元。2016年1月经股东会决议案,同意乙公司对甲公司注资100万,注资后甲公司股东股权比例:A持股比例15%,B持股比例35%,乙公司持股比例50%,那么请问在注资的过程中,A和B是否需要交纳个人个人所得税?
|作者:老顾(中华财务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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