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副标题:民营企业赤字资本资产及未相关股东送股资本相关难题
Q1、股权融资借款公司赤字资本资产及未相关股东送股资本相关难题
难题详细情况
谢谢,我公司是一间股权融资借款公司,已超额抽取完截止去年同期月底的赤字资本资产,来年想用未相关股东和赤字资本资产送股资本,进行咨询下列难题:
难题一:21年造成的未相关股东与否需减值10%的一般而言赤字资本资产后就能转增资本?
难题二:未相关股东和赤字资本资产送股资本时与否有管制比率?
难题三:民营企业法人股东做未相关股东和赤字资本资产送股资本时与否须要交纳税金?
难题四:未相关股东送股资本时与否须要先转至资本资本资产-创业投资预备?
研究者答疑
回复一:
那个没严苛明确规定。一般而言每月末才减值赤字资本资产。
回复二:
未相关股东能全数送股资本。
但赤字资本资产送股资本时是有管制比率的,一般而言资本资产金转成资本时,所存留的此项资本资产金严禁多于送股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十。
回复三:
1、企业法人股东明确要求H04U相关股东送股资本,应依照依劳工法明确规定排序计入个人所得税之后的未相关股东就能办理手续送股资本的相关手续。
2、民营企业法人股东做未相关股东和赤字资本资产送股资本时减免民营企业个人所得税。
答复四:
那个没具体明确规定。“创业投资预备”等预备项目属于所有者权益中的预备项目,是未实现的资本资本资产,不能用于送股资本。“资本溢价”、“其他资本资本资产”、“接受现金捐赠”等项目是所有者权益中已实现的资本资本资产,可按明确规定程序审批后送股资本。
提醒:
H04U相关股东送股资本资本资产的部分,个人股东与否应交纳个人所得税,我国劳工法暂时没直接的明确规定。实践中,监管部门存在不同理解及认定方式,最好须要具体沟通当地税局。
以上供参考。
Q2、我单位是驻华代表处,本季度收到个税相关手续费返还3万,请问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吗?还是须要交纳增值税?
难题详细情况
我单位是驻华代表处,本季度收到个税相关手续费返还3万,请问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吗?还是须要交纳增值税?如果交纳,使用的税率是多少,在申报表中的哪一栏填写?我单位收到的那个3万,算是不含税的销售额,还是含税价呢?
研究者答疑
1、本季度收到个税相关手续费返还3万,照样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也就是月度未超过15万元或者季度45万元减免增值税。
2、若是超过了15万元或者季度45万元的,则需要交纳增值税,小规模1或者3%。属于经济代理服务,填报在服务栏。
收到的那个3万,是含税价,须要换算为不含税的。比如假设依照1%,则不含税金额= 3万元/1.01。
以上供参考。
Q3、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六条确认在2021年收入中的财政资金,与否还能适用财税〔2011〕70号文中“5年不征税收入”的政策?
难题详细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下称“17号公告”)第六条对民营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时间确认做了明确规定,并落款公告适用于2021年及之后年度汇算清缴。财税〔2011〕70号(下称“70号文”)对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留有5年的“不征税收入”过渡期。
综上,按17号公告确认在2021年收入中的财政资金,与否还能适用70号文中“5年不征税收入”的政策?
研究者答疑
1、首先5年的“不征税收入”过渡期仅仅适用于符合70号文条件的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不适用于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民营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率给予全数或部分资金支付的财政收入。
2、因此按第17号公告确认在2021年收入中的财政资金,当然还能适用70号文中“5年不征税收入”的政策。
3、也就是说只要是符合70号文条件的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都是适用“5年不征税收入”的政策。
参考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营企业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难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六条:
六、关于民营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时间确认难题
民营企业依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民营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率给予全数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依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民营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依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参考二: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民营企业个人所得税处理难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一、民营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能作为不征税收入,在排序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民营企业能够提供明确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明确要求;
(三)民营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明确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严禁在排序应纳税所得额时计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排序的折旧、摊销严禁在排序应纳税所得额时计入。
三、民营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排序应纳税所得额时计入。
以上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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