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新三板民营企业,拟于2015年10月申报,总股本1000万,当中集团公司认购90%、副总经理认购10%,2016年8月末以作价1元产品价格展开了定向增发,减至5000万,当中集团公司注资3600亿股,副总经理注资400亿股;
2015年经审计工作的财务报表显示,净利润为1.31元作价,依此,原伊瓦诺财务注册会计师认为400*0.31即124万如果扣除股权缴付。
理据:老总以高于净利润的产品价格展开注资,如果认知为,公司为的是奖赏该老总,容许由以高于净利润的产品价格展开注资,从而依照财务报告明确规定,如果扣除管理费——股权缴付。
这样的财务会计处置对吗?
首先,他们来看一下股权缴付的表述:
股权缴付,是“以股权为依据的缴付”的全称,是指民营企业为以获取老干部和其它方提供服务项目而授与合法权益辅助工具或者分担以合法权益辅助工具为依据确认的债务的交易。
股权缴付分为以合法权益清算的股权缴付和以预授权的股权缴付。对于可取权日在首度继续执行日或之后的股权缴付,应依照《民营企业财务报告第11 号——股权缴付》的明确规定,按照合法权益辅助工具、其它方服务项目或分担的以合法权益辅助工具为依据计算确认的债务的合理性价值,将应扣除首度执行日之前等候期的Nanded数额调整存留收益,相应增加拥有者合法权益或债务。
——从字面上意义来认知,民营企业为的是以获取该副总经理的服务项目,以高于作价净利润的产品价格容许副总经理展开注资,相等于缴付给该副总经理一大笔任时的非货币性税金,以股权方式充分体现,因而作为股权缴付展开财务会计处置是恰当的。
但是,他们再从蔗茅的视角来考虑,总股本增至5000多万元后,由于此次注资,该副总经理会有蔗茅吗?
假定2016年1月至8月末,该新三板公司未盈未亏,即注资前拥有者合法权益还是1310多万元,当中集团公司独享1310*90%=1179多万元,副总经理独享131多万元;
注资后,拥有者合法权益为5310多万元,副总经理占比10%,即531多万元,刚好等同于期末131万+此次注资的400多万元;
以上分析,可以窥见,从此次注资过程中,副总经理没税金,即公司没发生缴付,难道没税金,因而称不上“以股权为依据的缴付”。
再谈两种假定的问题:
1、假定一下,此次定向增发时,如果集团公司不增,只是副总经理一个从100万减至500多万元,以作价1元产品价格展开,这种情况下,属于股权缴付吗?
——当然属于,因而,通过注资,副总经理的股比从10%减至=500/1400=35.7143%,按照股比计算后,其独享净利润大于其实际出资。
2、假定从1000万减至5000万过程中,股权缴付以求成立,那么该副总经理股权缴付的数额,如果用400*0.31吗?
作价1.31元的基础是1000多万元,如果股权减至5000多万元时,其作价净利润如果等同于1+0.31/5=1.06元,因而,即使上述股权缴付成立,股权缴付数额也如果等同于0.06*400=24000元。
注:1、本文得到了中兴华财务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江苏总部质控合伙人闻国胜先生的指正,在此表示感谢;
2、由于股权缴付财务报告的描述,以定性为主,需要职业判断;这篇文章仅从“蔗茅”视角来判断;
3、本文中,由于该公司没融资,股票亦没市场公开价,因而参照净利润;实务中,如果有融资或者其它公开价,如果综合考虑各种产品价格因素,得出计算股权缴付数额的依据。
在财务报告日趋复杂的情况下,对某项经济业务展开职业判断时,如果围绕其经济实质,依照实质重于形式展开分析,才能尽量确保财务会计处置能更加准确地反映经济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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