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德基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26日公布了“全省高级法院2020年度杰出事例预测”评选活动结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撰写的“西南轻工业集团非常有限公司、南方军用可再生能源集团非常有限公司诉北京富电科技非常有限公司等公司注资纠纷案件——注资协定中止的准则适用于与法律效果处置”(注:北京二中院(2019)沪01民终11265号),荣膺一等奖。笔者剖析上述杰出事例的裁判员要义,预测其裁判员思路,概要。
一、裁判员要义
1.注资协定履行职责的后果,是创业者的出资成为公司资产,创业者取得相应股份。注资钱款在经过公司章程修改及税务更改注册登记后,创业者的股东身份、认缴金额、股份比例及更改的注册资本均已对外申报,该出资款转化为公司资本。
2.注资协定的中止,涉及劳动法与公司法适用于的相互依赖,不能完全依劳动法处置准则直接拔除、退还注资款,应考虑公司资本维持、债务人利益保护等因素。
3.注资协定中止后,创业者能否拿取出资款,应以出资款是否转化成为公司资本进行区分。尚未转化成的部份,可依据劳动法终止履行职责、拔除;已转化成的部份,应根据公司法规定,顺利完成股份转让、原则上承购、公司退出等流程,创业者需先拿取出资款。
二、此案概要
2017年5月9日,北京富电公司与南需先再生能源公司、西南轻工业公司、王某等10人、金科公司签定《注资协定书》,签定合同:北京富电公司对金科公司注资8400多万元,注资顺利完成后所持金科公司66.667%股份;注资款分三次缴付:首笔2520多万元在协定施行后3个休息日缴付,两笔2940多万元在2017年5月31日前缴付,德武雷瓦2940多万元在2017年9月29日前缴付;一方未按签定合同履行职责,欠费超过30日或经一方由涅恩后仍未顺利完成的,守约需先以中止本协定,本协定自中止通告送抵之日中止。
《注资协定书》签定后,北京富电公司先后缴付了注资款2520多万元、550多万元、180多万元。
2017年5月17日,金科公司顺利完成公司更改注册登记,紫苞人更改为Volane,公司注册资本更改为12,600多万元,北京富电公司注册登记为金科公司股东,所持66.667%股份。
2018年1月25日,南需先再生能源公司、西南轻工业公司、王某等10名自然人股东、金科公司共同向北京富电公司发出联名信,称经多次由涅恩,其未按约缴足出资款,通告中止注资协定。
后南需先再生能源公司、西南轻工业公司、王某等10名自然人股东、金科公司起诉北京富电公司,请求确认注资协定书已中止、缴付违约金690.15多万元、赔偿损失68多万元。北京富电公司反诉,要求确认注资协定中止,南需先再生能源公司、西南轻工业公司及物华公司、10名自然人股东连带退还注资款或赔偿等额损失等。
一审判决,确认《注资协定书》于2018年1月26日中止,北京富电公司缴付违约金300多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及反诉请求。北京富电公司不服,向北京二中院提出上诉。
三、法院观点及裁判员结果
北京二中院认为:
1.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对于一审判决确认系争注资协定书于2018年1月26日中止均无异议。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注资协定书中止后,北京富电公司已实际缴付的出资款应否如其诉请予以退还。从注资协定书的签定合同来看,北京富电公司投入的3250多万元是其作为目标公司新股东所需缴纳的出资,并非是对西南轻工业公司、南需先再生能源公司享有的普通债权。在经过公司章程修改及税务更改登记后,其股东身份、认缴金额、股份比例及公司注册资本均已对外申报,该3250多万元转化成为公司资本性质,已形成公司资产。
2.北京富电公司所谓因注资协定书中止而要求退还出资,从本质上说,系基于其股东身份的退出,应适用于《公司法》作为特别法的相关规定。北京富电公司要求将其出资直接退还以“拔除”,实质上等同于股东未经原则上流程任意抽回出资,将造成公司资产的不当减少,显然有违公司资本的确定、维持和不变原则,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能力和债务人利益保护。现本案各方当事人虽均确认协定中止,但未予明确上诉人退出的具体方式,如通过股份转让、股份回购、公司承购、公司退出等,更未经相应的原则上流程,北京富电公司仅就退还出资一节单独提出主张,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故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二中院判决:
除将一审判决第二项北京富电公司缴付的违约金更改为100多万元外,其他均维持一审判决。
四、律师评析
注资协定,是股东间协定,股东为了重新固定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针对公司内部事务,就公司权利边界确定或者利益分配所达成的协定。[1]注资协定兼具合同属性与公司法组织属性。注资协定往往涉及公司注册资本增加、投资方股东身份取得、公司内部治理、协定履行职责中止等事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注资协定中止后的法律后果。笔者重点预测如下。
1.注资协定的中止,系股东间内部关系,适用于劳动法的规定。
注资协定虽然旨在确定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与股东之间的经济利益和控制权分配等关系,但其本质仍是反映交易关系,首先具有合同属性。故其成立、施行、履行职责、终止等均受《劳动法》规制。因此,在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范的情况下,双需先以自由签定合同合同条款,当然包括签定合同合同中止事由及中止权归属。本案各方在《注资协定书》中签定合同,欠费超过30日或经一方由涅恩后仍未完成的,守约需先以中止本协定,本协定自中止通告送抵之日中止。上述签定合同合法有效,符合签定合同条件时注资协定书即告中止。法院认定确认《注资协定书》于2018年1月26日中止,于法有据。
2.注资协定中止后出资款退还,系股东、公司、公司债务人的外部关系,不能直接适用于合同中止的准则,应以出资款是否转化成为公司资本进行区分。
股东协定中的外部关系是指协定签定主体之外,涉及到公司、公司债务人或是同其他股东的关系内容。案涉注资协定书系认缴注资人北京富电公司同金科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共同签定,所签定合同的内容为协定主体向公司注资、公司章程更改以及股东身份的获得、由此可以确定该协定同时包含合同与公司组织属性,应平衡适用于劳动法及公司法准则。注资协定中止后出资款退还,应考虑到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债务人利益保护等因素,不能径直适用于合同中止的法律准则。
(1)注资款依《公司法》规定顺利完成对外申报后已成为公司资本,注资协定中止不发生退还注资钱款的效果,创业者应根据公司法规定,顺利完成股份转让,或承购,或公司退出清算等流程后,需先拿取出资款。
增资款顺利完成章程更改、税务更改注册登记等流程后,即转化成为公司资本,具有对外申报效力。履行职责上述流程后的投资方已取得公司股东身份。此种情形下,注资协定中止后注资认缴方要求公司退还注资钱款,必然会导致股东退出、注册资本减少、股份结构变动等情形,对债务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具体到本案,北京富电公司依约投入的3,250多万元的注资款已经打入公司账户,公司章程和税务注册登记已经进行了更改,钱款此时已经转变成为公司资产。这部份关系涉及到公司,属于股东协定中的外部关系,因此基于公司法中未经原则上流程股东不得从公司中拿取出资的基本原则,判决驳回了北京富电公司要求目标公司物化公司退还注资款的诉请,使其不产生劳动法上拔除的法律效果。本案各方当事人虽然确认注资协定中止,但未予明确投资方退出的具体方式,如通过股份转让、股份回购、公司承购、公司退出等原则上流程,投资方未经上述流程,径直要求退还已转化成为公司资本的出资款,于法无据。
(2)注资款未转化成为公司资本,注资协定中止后,终止履行职责、拔除,退还投资者。
对于注资协定中尚未缴付的部分,或缴付到公司账户但尚未履行职责股东更改、注册资本更改等流程的,尚未转化成为公司资本。在注资协定中中止后,依合同中止的法律效果,创业者可主张终止履行职责或退还未成为资本的部份。此情形下,公司债务人、其他股东对该部份注资尚无需要保护的信赖利益。此时注资协定中止后注资方请求退还投资款,并不涉及因抽逃出资或不按原则上流程承购损害公司债务人利益的问题。[2]
综上,对注资协定等股东协定进行司法审查时需要平衡适用于劳动法准则和公司法准则,厘清股东协定的内外部关系。根据协定内容之履行职责是否对外发施行力或产生影响,平衡适用于劳动法和公司法之规定。
参考资料:
[1] 参见刘海东:“对股东间协定的司法审查——从浙江新湖集团注资纠纷案说起”,《法律适用于》2017年第10期。
[2] 参见(2019)最高法民申1738号案。
本文作者
李 垚 律师
专业领域:
公司合规、并购融资、争议解决
黄吉星 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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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规、并购融资、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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