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员要义
决议案不设立能做为公司向注册登记国家机关提出申请撤消更改注册登记的情况众所周知,公司决议案被判定不设立后,对公司因该决议案与公司之外的宽容相对人出现的其它法律条文亲密关系没溯及曾效力。在不牵涉宽容相对人的情况下,有关公司决议案被证实不设立后,公司应向注册登记国家机关提出申请撤消原更改注册登记。
管碧玲
二审:(2020)京04民国初年434号
二审:(2021)京民终78号
该案高等法院
二审:天津市第三Wasselonne人民检察院
二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检察院
争论关注点
人民检察院即告公司决议案不设立后,公司已就据该决议案做出减少股东与减少注册资本情况下,可不能维持原判公司向注册登记国家机关撤消更改注册登记?
基本上此案
2002年10月14日,泉水公司经诺泽鲁瓦县管理工作国家机关批准注册登记设立,注册资本1000多万元,股东为王某(占注册资本的26%)、郑某利(占注册资本的25%)、郑某军(占注册资本的24%)、李某生(占注册资本的25%)。
2018年10月15日,泉水公司做出三份《上海泉水房地产开发非常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案》,依照这三份决议案,公司将追加陈某为股东,注册资本更改为3000多万元。这三份协定中郑某利、李某生、郑某军的亲笔签名均为陈某健收款。
后,郑某利、李某生、郑某军指出与陈某健并非代持亲密关系,陈某健无权代其在公司决议案上签字,遂向二审高等法院起诉请求证实泉水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形成的《上海泉水房地产开发非常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案》不设立,并请求依法维持原判泉水公司向诺泽鲁瓦县管理工作部门提出申请撤消依上述股东会决议案所做的更改登记内容,恢复原注册登记内容。
高等法院观点:
二审高等法院指出:
依照不设立的公司决议案做出的工商注册登记更改本应予以撤消,但由于工商注册登记信息具有公示公信曾效力,对于具体注册登记更改是否撤消,还应考虑撤消对公司外部债权人等宽容第三人利益的影响。
本案中,依照2018年10月15日形成的三份《上海泉水房地产开发非常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案》做出的工商更改注册登记内容包括,泉水公司的注册资本更改为3000多万元,注册登记减少陈某为股东,董事由郑某军、郑某利、王某更改为王某,监事由李某生更改为陈某,王某担任执行董事。其中,关于减少股东陈某的注册登记更改牵涉到泉水公司及/或其股东与做为泉水公司外部投资人的陈某之间投资协定是否有效的判断,进而可能影响投资人陈某的相应权利。对于泉水公司及/或其股东与外部投资人之间投资协定曾效力的判断超出了本案公司决议案纠纷的审查范围,二审高等法院在本案对于工商注册登记更改减少股东陈某是否应撤消不予处理。因泉水公司减少的2000万注册资本来源于陈某的认缴,基于前述理由,二审高等法院在本案对于工商注册登记更改注册资本为3000多万元是否应撤消亦不予处理。郑某利、李某生、郑某军可另行主张。撤消工商注册登记中关于董事、监事、执行董事的更改内容,不会对公司外部宽容相对人的权利造成影响,故该部分注册登记更改内容应予撤消。
二审高等法院指出:
本院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司依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案已办理更改注册登记的,人民检察院即告该决议案无效或者撤消该决议案后,公司应向公司注册登记国家机关提出申请撤消更改注册登记。”该规定虽然并未涵盖决议案不设立的情况,但是,从体系解释出发,不设立的决议案当然不具有法律条文约束力。决议案不设立之诉,与决议案无效、可撤消一样,均属于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适用情况,即决议案不设立能做为公司向注册登记国家机关申请撤消更改注册登记的情况众所周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六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案被人民检察院判决证实无效或者撤消的,公司依照该决议案与宽容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条文亲密关系不受影响。”本条是关于股东会决议案被依法撤消或者被判定无效后,依照该会议决议案公司对外发生的其它法律条文行为曾效力是否受到直接影响的规定。基于本院上述论证,该条规定同样适用于股东会决议案不设立的情况。依照该规定,股东会决议案被判定不设立后,对公司因该决议案与公司之外的宽容相对人出现的其它法律条文亲密关系没溯及曾效力。
本案中,案涉《上海泉水房地产开发非常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案》减少的股东为陈某,该股东会决议案被判定不设立后,是否对泉水公司及其股东与陈某之间投资亲密关系有溯及力,应取决于陈某是否属于宽容相对人。本院庭审中,陈某健认可陈某系代其持有泉水公司的股权,陈某对此不持异议。即依照案涉三份《上海泉水房地产开发非常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案》与泉水公司建立注资法律条文亲密关系的主体是陈某健而不是陈某。故案涉股东会决议案内容并不牵涉公司之外的相对人。据此,应撤消基于案涉三份《上海泉水房地产开发非常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案》减少陈某为股东,以及更改有关注册资本和公司章程的注册登记事项。综上,案涉三份《上海泉水房地产开发非常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案》被证实不设立后,泉水公司应向注册登记国家机关提出申请撤消原更改注册登记。
裁判员结果
二审判决:
一、证实泉水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形成的三份《上海泉水房地产开发非常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案》不设立;
二、泉水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诺泽鲁瓦县管理工作国家机关提出申请撤消依照三份《上海泉水房地产开发非常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案》做出的关于“董事由郑某军、郑某利、王某更改为王某,监事由李某生更改为陈某,王某担任执行董事”的工商注册登记更改,恢复原注册登记内容;
三、驳回郑某利、李某生、郑某军的其它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一、维持天津市第三Wasselonne人民检察院(2020)京04民国初年43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消天津市第三Wasselonne人民检察院(2020)京04民国初年43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泉水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诺泽鲁瓦县管理工作国家机关提出申请撤消依照2018年10月15日做出的三份《上海泉水房地产开发非常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案》进行的更改注册登记内容,恢复原注册登记内容;
四、驳回泉水公司、陈某健、王某、陈某的上诉请求。
律师提示:
1、 公司决议案是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重要材料,如果该公司决议案被判定为不设立、无效或被依法撤消,不仅对公司依照该决议案与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条文亲密关系产生重要影响,还会对公司依照该公司决议案进行的工商更改行为产生重要的影响。
2、 建议公司在做出公司决议案之前,注意公司通知程序、决议案内容和决议案形成过程是否严格遵照了相应的法律条文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文件,防止未来公司决议案因各种原因被判定为不设立、无效或被依法撤消的情况。
以上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员文书网
有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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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案内容违反法律条文、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条文、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案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能自决议案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撤消。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能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依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案已办理更改注册登记的,人民检察院即告该决议案无效或者撤消该决议案后,公司应向公司注册登记国家机关提出申请撤消更改注册登记。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修正)
第五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案存在下列情况众所周知,当事人主张决议案不设立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照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能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做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亲笔签名、盖章的除外;
(二)会议未对决议案事项进行表决的;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五)导致决议案不设立的其它情况。
责任编辑简介
任慧盈
任慧盈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专注于商事争论解决、股权投融资纠纷与企业合规等法律条文服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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