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副标题:公司注资凌桥协定
公司要注资凌桥,应举行股东会,要历经代表者三分之一以内投票权的股东透过。股东会决议案透过后,多方要签定《注资凌桥协定》,对多方职责利不予明晰,保证注资顺利展开。
下列协定,为准,切勿间接适用于。
本协定由下列多方于 年 月 日签定。
乙方:
或其:
紫苞人:
乙方:
或其: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或其:
紫苞人:
有鉴于:
1、甲、乙双方为 非常有限公司(下列全称“公司”)的股东;当中乙方所持公司%的股权,乙方所持公司%的股权;
2、乙方是一间经营方式 的公司;
3、乙方意欲对公司展开股权投资,入股公司。甲、乙互不相让愿对公司展开注资凌桥,拒绝接受乙方做为新股东对公司展开股权投资。
以内协定多方经充份商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下列全称《公司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就非常有限公司(下列全称“公司”)注资凌桥事项,达成一致如下表所示协定,以资协力严格遵守。
第二条 公司的中文名称和居所
公司中文名称: 非常有限公司
住 所:
第二条 公司注资前的注册资本、股本总额、种类、每股金额
注册资本为: 万元
股本总额为: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三条 公司注资前的股本结构
序号 股东中文名称 出资金额 认购股权 占股本总数额
1
2
第四条 审批与认可
此次乙方对公司的注资凌桥的各项事项,已经分别获得即有乙方相应权力机构的批准。
第五条 公司注资凌桥
甲、乙互不相让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拒绝接受乙方做为新股东对公司以现金方式股权投资万元,对公司展开注资凌桥。
第六条 声明、保证和承诺
多方在此作出下列声明、保证和承诺,并依据这些声明、保证和承诺而签定本协定:
1、甲、乙、乙方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并已获得本次注资凌桥所要求的一切授权、批准及认可;
2、甲、乙、乙方具备签定本协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本协定一经签定即对多方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3、甲、乙、乙方在本协定中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其履行不会与多方承担的其它协定义务相冲突,也不会违反任何法律。
第七条 公司注资后的注册资本、股本总额、种类、每股金额
注册资本为: 万元
股本总额为: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八条 公司注资后的股本结构
序号 股东中文名称 出资金额 认购股权数 占股本总数额%
1
2
3
第九条 新股东享有的基本权利
1. 同原有股东法律地位平等;
2. 享有法律规定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第十条 新股东的义务与责任
1. 于本协定签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按本协定足额认购股权;
2. 承担公司股东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章程修改
本协定多方一致同意根据本协定内容对“ 非常有限公司章程”展开相应修改。
第十二条 董事推荐
甲、乙互不相让同意在完成本次注资凌桥后使得乙方推荐的 名董事进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 股东地位确立
甲、乙互不相让承诺在协定签定后尽快透过公司对本次注资凌桥的股东会决议案,完成向相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的一切必备手续,尽快使乙方的股东地位正式确立。
第十四条 特别承诺
新股东承诺不会利用公司股东的地位做出有损于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十五条 协定的终止
在按本协定的规定,合法地展开股东变更前的任何时间:
1、如果出现了下列情况之一,则乙方有权在通知甲、乙方后终止本协定,并收回本协定项下的注资:
(1)如果出现了对于其发生无法预料也无法避免,对于其后果又无法克服的事件,导致本次注资凌桥事实上的不可能性。
(2)如果乙方、乙方违反了本协定的任何条款,并且该违约行为使本协定的目的无法实现;
(3)如果出现了任何使乙方、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在实质意义上不真实的事实或情况。
2、如果出现了下列情况之一,则乙方、乙方有权在通知乙方后终止本协定。
(1)如果乙方违反了本协定的任何条款,并且该违约行为使本协定的目的无法实现;
(2)如果出现了任何使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在实质意义上不真实的事实或情况。
3、在任何一方依照本条1、2的规定终止本合同后,除本合同第十五、十六、十七条以及终止之前因本协定已经产生的权利、义务外,多方不再享有本协定中的权利,也不再承担本协定的义务。
4、发生下列情形时,经多方书面同意后可解除本协定。
本协定签定后至股东登记手续办理完成前,适用于的法律、法规出现新的规定或变化,从而使本协定的内容与法律、法规不符,并且多方无法依照新的法律、法规就本协定的修改达成一致一致意见。
第十六条 保密
1、多方对于因签定和履行本协定而获得的、与下列各项相关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1)本协定的各项条款;
(2)相关本协定的谈判;
(3)本协定的标的;
(4)多方的商业秘密。
但是,按本条第2款可以披露的除外。
2、仅在下列情况下,本协定多方才可以披露本条第1款所述信息。
(1)法律的要求;
(2)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监管机构的要求;
(3)向该方的专业顾问或律师披露(如有);
(4)非因该方过错,信息进入公有领域;
(5)多方事先给予书面同意。
3、本协定终止后本条款仍然适用于,不受时间限制。
第十七条:免责补偿
由于一方违反其声明、保证和承诺或不履行本协定中的其他义务,导致对它方或它的董事、职员、代理人的起诉、索赔或权利请求,一方同意向它方或它的董事、职员、代理人就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提供合理补偿,但是由于它方的故意或过失而引起之责任或造成的损失除外。
第十八条: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定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2、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多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五日内,向其他多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定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
3、不可抗力指任何一方无法预见的,且不可避免的,当中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面:
4、宣布或未宣布的战争、战争状态、封锁、禁运、政府法令或总动员,间接影响本次注资凌桥的;
5、间接影响本次注资凌桥的国内骚乱;
6、间接影响本次注资凌桥的火灾、水灾、台风、飓风、海啸、滑坡、地震、爆炸、瘟疫或流行病以或其它自然因素所致的事情;
7、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间接影响本次注资凌桥的不可抗力事件。
第十九条 违约责任
本协定一经签定,协定多方应严格严格遵守,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守约方的损失。
第二十条 争议解决
本协定适用于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法律、法规。多方在协定期间发生争议,应商谈解决,商谈不成,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该会仲裁规则展开仲裁。仲裁是终局的,对多方均有约束力。
第二十一条 本协定的解释权
本协定的解释权属于所有协定方。
第二十二条 未尽事项
本协定为多方就本次注资行为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与内容,当中涉及的各具体事项及未尽事项,可由多方在不违反本协定规定的前提下订立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协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生效
本协定书于协定多方盖章、多方紫苞人或授权代表者签字后生效。非经多方一致透过,不得终止本协定。
(本页为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乙方: 乙方: 乙方:
签定日期: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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