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副标题:公司注资凌桥对企业法人股东个人所得税的负面影响
日前,会易网专精税务高级顾问接到下列进行咨询:甲公司现股东为企业法人A、B,认购比率依次为60%、40%,假如透过注资凌桥的形式,导入企业法人C做为甲公司的股东,原股东与否要交纳所得税?
答:
会易网专精税务高级顾问指出股东与否交纳所得税,要视注资凌桥的详细情形TNUMBERA0512Ci,以下会易网专精税务高级顾问透过实例展开表明:
假定甲公司拥有者合法权益为3000多万元,注册资本金资本1000多万元、未相关股东2000多万元,该拥有者合法权益等同于甲公司的合理性商业价值。现企业法人C期望透过注资凌桥的形式,所持甲公司10%的股份。原股东A、B的认购比率依次为60%、40%,独享的拥有者合法权益依次为1800多万元、1200多万元,注资凌桥后,A、B、C的认购比率依次为54%、36%、10%。
企业法人C的注资凌桥存有下列四种情形:
1、以等同于甲公司的合理性商业价值展开注资凌桥
假定C以3000多万元的估值水平对甲公司展开注资凌桥,则C要认购10%,需资金投入333.33多万元(3000/90%*10%),注资凌桥后甲公司的拥有者合法权益为3333.33多万元,股东A、B、C独享的拥有者合法权益依次为1800多万元、1200多万元、333.33多万元。相对于注资凌桥前,股东A、B独享的拥有者合法权益未出现改变,不存有交纳所得税的情形。
2、以小于甲公司的合理性商业价值展开注资凌桥
假定C以5000多万元的估值水平对甲公司展开注资凌桥,则C要认购10%,需资金投入555.56万元(5000/90%*10%),注资凌桥后甲公司的拥有者合法权益为3555.56多万元,股东A、B、C独享的拥有者合法权益依次为1920多万元、1280多万元、355.56多万元。相对于注资凌桥前,股东A、B独享的拥有者合法权益依次减少了120多万元、80多万元。原股东尽管股份比率减少,与此同时独享的拥有者合法权益减少,但仍未出现股份受让犯罪行为,也未前述获得股份受让总收入,因而不应交纳所得税。浅显来说,该注资凌桥犯罪行为,不负面影响股东A、B今后受让股份时在该窗口期的股份商业价值,因而不存有税赋信用风险。
3、以小于甲公司的合理性商业价值展开注资凌桥
假定C以2000多万元的估值水平对甲公司展开注资凌桥,则C要认购10%,仅需资金投入222.22多万元(2000/90%*10%),注资凌桥后甲公司的拥有者合法权益为3222.22多万元,股东A、B、C独享的拥有者合法权益依次为1740多万元、1160多万元、322.22多万元。相对于注资凌桥前,股东A、B独享的拥有者合法权益依次减少了60多万元、40多万元,即甲公司原应由股东A、B独享的合法权益向C出现转移。笔者指出以低于合理性商业价值展开增资凌桥的犯罪行为,假如缺乏正当理由,存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份受让所得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中规定的低价受让股份的嫌疑,会被认定为视同受让,应交纳所得税。
综上所述,假如以小于或等同于公司合理性商业价值的形式展开注资凌桥,不存有交纳所得税的情形;如果以小于公司合理性商业价值的形式展开注资凌桥,存有被认定为视同受让股份的情形,应交纳所得税。
责任编辑:
咨询热线
0755-86358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