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风险控制必不可少之子公司法小科学知识 第十三期
子公司注资时老股东未被通告,会有哪种法律条文不良后果
一、事例
二、高等法院裁决的法律条文和历史事实依照
三、法律条文风险分析
四、软件系统
事例
A 子公司于2009年11月20日由甲、乙、丙四人协力出资成立,注册资本5000多万元,甲占股33.34%、乙占股33.34%、丙占股33.33%,出资均已实缴。2019年1月7日,A子公司在未通告丙的情况下举行股东会并逐步形成决议案:1、子公司注册资本由5000多万元更改为17058多万元;2、B子公司以认缴形式配售该12058多万元新注资本,认缴的出资天数为2029年11月19日以后。其后,A子公司依照股东会决议案向消费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处提出申请办理手续了更改注册登记。丙后获知该事宜,指出其做为主办人股东且已实收注册资本,在A子公司注资时无权依照实收出资比率优先选择认缴出资,但丙唯独布季谢子公司注资事宜,亦未接到举行股东会的通告,A子公司于2019年1月7日逐步形成的股东会决议案侵害了丙的优先选择认缴权。故维持原判高等法院,允诺维持原判证实A子公司于2019年1月7日逐步形成的股东会决议案合宪。
经该案,高等法院裁决证实A公司于2019年1月7日做出的股东会决议案合宪。
高等法院裁决的法律条文和历史事实依照
《子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子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案,以及子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更改子公司形式的决议案,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子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依照实收的出资比率分取红利;公司新注资本时,股东无权优先选择依照实收的出资比率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依照出资比率分取红利或者不依照出资比率优先选择认缴出资的除外。
本案中,A子公司于2019年1月7日举行股东会会议并逐步形成股东会决议案对子公司进行注资,由B子公司出资12058多万元,但A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A子公司全体股东约定不依照出资比率优先选择认缴出资,亦未能举证证明已经通告丙举行股东会或者丙明确表示放弃A子公司新注资本的优先选择配售权,故A子公司于2019年1月7日做出的股东会决议案违反了子公司法对子公司注资股东优先选择配售权的规定,应属合宪。
法律条文风险分析
从近几年大数据来看,子公司注资中,若子公司注资未通告老股东或发生其他未保障老股东的优先选择配售权的行为,老股东提起股东会决议案合宪诉讼及证实其享有对应出资的优先选择配售权的事例日益增加。若子公司未保障老股东优先选择配售权,该老股东对应部分的追加注册资本的注资极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合宪。
软件系统
子公司注资时,将注资方案分为子公司总体注资金额以及具体注资人员、增加金额两个部分分别与老股东进行提前沟通并表决。在股东会开会决议案时,对于总体注资金额,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若未获得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股东的同意,则建议不继续进行注资。在获得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股东同意的情形下,对于既不同意注资,也不同意或不明确表示是否同意行使优先选择配售权的股东,需要以通告、催告等形式进行充分沟通,通过上述形式将其放弃优先选择配售权(默示或推断模式)通过可举证的形式进行固定并留存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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