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法之一:
Company pragmatic
部份股东股份注销情况下,公司若想办理手续注资凌桥税务更改注册登记难题科学研究
序言
在公司实际营运中,公司部份股东易因周转、提供借款等不利因素,无法偿还负债即将到期负债而被控告,从而引致其公司股份被注销。在此情况下,公司为注资凌桥事项展开税务更改注册登记始终没明晰具体的明晰规定,且有关刑事案件裁判员看法不一,责任编辑透过预测课堂教学事例并结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税务局的有关辅导意见建议,对该争论展开概括阐释,供听众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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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和最高法意见建议
从DeoriaDeoria相同微观来看,公司的注资凌桥分为:一是如前所述公司信泰法律,公司内部股东会透过注资凌桥的决议案流程;二是如前所述税务注册登记行政法律法规,公司向税务局提出申请办理手续股份更改登记的Deoria申报流程。
责任编辑科学研究的难题着重于b0d3fb一个微观展开探讨,即“在股份注销情况下,税务局若想接受公司就注资凌桥事项办理手续股份更改注册登记?”由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及税务局尚未得出明晰统一的规范化提示,同时其正式发布的一些申明看法也在始终变化,甚至存有自相矛盾,本栏按照有关看法正式发布时间展开剖析,并对其中所提及的事例展开搜寻和预测,以期追寻是否存有特殊不利因素从而引致判定结果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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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19日,原国家税务总局开具《关于未被注销股份的股东若想减少出资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申明意见建议》(税务法字〔2011〕188号)
该文档指出,“注销某股东在公司的股份,并不构成对公司和其它股东注资凌桥等基本权利的限制。公司注册登记法律法规、民事诉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对部份注销股份的公司,其它股东减少出资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没违犯明晰规定。因此,在法无明令禁止明晰规定的大前提下,公司注册登记国家机关应当依提出申请立案并批准未被注销股份的股东减少出资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更改注册登记。”
该意见建议表明容许在部份股东股份在注销的情况下,而其它未被注销股份的股东减少出资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更改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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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14日,最高法正式发布《关于股份注销情况下若想办理手续注资凌桥更改注册登记的申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2013〕执他字第12号函)
该文档内容如下“ 你院(2013)鲁执监字第82号《关于济南迅华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与威海海澄水务有限公司股份确认纠纷一案中涉及法律难题的请示》收悉。经科学研究,申明如下:
原则上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意见建议。在人民法院对股份予以注销的情况下,公司注册登记国家机关不得为公司或其它股东办理手续注资凌桥更改注册登记。本案在按判决执行股份时,应向利害关系人释明,作为案外人的其它股东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对异议裁定不服,可以提起异议之诉,要注意从流程上对案外人给予必要的救济。”
该文档涉及的济南迅华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与威海海澄水务有限公司股份确认纠纷一案为(2011)鲁商终字第115号民事诉讼判决,该案争论焦点之一是济南迅华公司是否是海澄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属于股份确权纠纷。
该申明表明最高法对此个案的看法与税务法字〔2011〕188号文档的看法存有一定差异,最高法认为因股份确认纠纷而查封注销股份时,不可以展开注资凌桥。但此看法仅仅是针对个案的申明,其法律拘束力仅限于个案本身,而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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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0日,最高法、原国家税务总局联合正式发布《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化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法〔2014〕251号)
该文档第12条明晰规定:“股份、其它投资权益被注销的,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转让,不得设定质押或者其它基本权利负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份被注销期间,税务行政管理国家机关不予办理手续该股东的更改注册登记、该股东向公司其它股东转让股份被注销部份的公司章程备案,以及被注销部份股份的出质注册登记。”
上述明晰规定仅明晰被注销的股份不得转让、不得设定质押或其它基本权利负担,被注销的股份所享有的股息或红利也不得支付给股东,而并未明晰股东会若想决定注资或引入新股东,课堂教学中该难题仍存有一定的争论。
02
裁判员预测
在alpha以“股份注销、公司注资”为关键字检索的事例中,涉及股东注销后公司注资行为的争论刑事案件主要分为两种类型:
一、以债权人作为原告、税务局或行政审批局作为被告、公司作为第三人的行政诉讼
二、执行异议、第三人撤销之诉、及与公司有关的民事诉讼诉讼
03
本栏看法
透过前述税务局和最高法的意见建议,以及可检索的公开事例,目前关于股份被注销的公司若想注资凌桥的税务更改注册登记,在判例和各地税务注册登记国家机关的实操中存有不确定性。本栏认为对于此种情况下不能“一刀切”,应区分股份被注销的原因,展开分类处理:
1.当股权被注销系因股份确权、股东身份纠纷刑事案件时,税务注册登记国家机关一旦依据此注资决议案展开股份更改注册登记,将会引致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有关事实属于动态变化中,也不利于最终裁判员结果的执行。同时,因该股份权属尚出于不确定性状态,如前所述此股份状态下做出的股东会注资决议案存有争论,税务注册登记国家机关对此情况下的股东会决议案应做审慎审查;
2.当股份注销不涉及股份确权、股东身份纠纷刑事案件时,例如因借贷纠纷查封注销股份的,刑事案件最终裁判员与查封股份无直接关系,只是在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涉及注销股份,仅股份价值与刑事案件存有直接联系。因此,税务注册登记国家机关应依据《公司注册登记管理条例》的明晰规定对提出申请事项展开形式审查,在公司注册登记法律法规、民事诉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对部份注销股权的公司其它股东减少出资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没违犯明晰规定的情形下,应当容许公司展开注资凌桥注册登记。而如有债权人认为该注资凌桥的税务注册登记影响其债权实现,债权人可透过民事诉讼诉讼途径要求法院对其展开实质审查,法院应综合考虑该注资凌桥是否影响提出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例如股份净资产估值和股份控制权估值两大核心不利因素是否受到重大影响,以及可否恢复至注资凌桥前的可行性情况。
综上,在人民法院注销股东在公司的股份后,对公司以及其它股东展开注资凌桥更改注册登记等基本权利的限制情形应当予以规范化明示。同样地,在注销股份不涉及股份、股东身份纠纷时,司法国家机关和税务注册登记国家机关应当为保障市场经济自由而对公司及其它股东行使注资凌桥等基本权利给予相应支持。
END
作者简介
李倩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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谌惠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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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尚霖 实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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