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推荐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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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看法
公司在注资凌桥前就已纠纷案件且应负大笔负债的,应据实知会创业者。公司为招揽股权投资而在对内申报的招股书附件中蓄意谎报重要信息,引致创业者在被诈欺的情况下签定注资凌桥协定的,创业者能在晓得诈欺情况后两年内允诺高等法院撤消注资凌桥协定。
习题:
1、股东从公司拿回出资款三个有效率途径?
2、创业者能明确要求撤消股权投资协定四种情况?
3、创业者在股权投资前在介绍什么样文本?
4、股权融资方歪曲宣传品法律条文不良后果?
……详细情况👇👇
经典之作事例
A公司设立于2006年7月13日,紫苞数人杨某,注册资本10000多万元,股东为杨某和宋某,依次认购65%和35%。2015年1月16日,A公司准备申报进入上海股份托管交易中心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受让系统挂牌交易。A公司对内申报的招股书附件载明:公司在空气净化、环境工程的新材料、新工艺的运用方面处于国内领先地位……截止本股份受让附件签署之日,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报告期内公司无对内担保事项……2015年进入资本市场后,市场占有率稳步提升1%,总体年营业额达到2.5亿元以上,年营业净利润5000多万元以上,使股东的回报率达到30%以上……2015年3月30日,唐某与A公司签定注资凌桥协定书,载明:双方一致同意本次定向注资凌桥的认购价格为2元/股,唐某认购本次定向增发股份30万股,认购价款60多万元……A公司承诺每年向唐某优先股东分红,每年企业给唐某的分红不少于唐某注资款总额的8%……如一方构成违约,应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并按认购股份总额的3%支付违约金。2015年4月2日,唐某按约向A公司支付了60多万元股权投资款。2015年5月27日,A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吸收包括唐某在内的37数人公司新股东,设立了39人的新股东会,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的1000多万元增加到1550多万元。后A公司因经营方式不善几近歇业,2016年公司未能按约分红。因多次催要分红无果,且发现A公司经营方式状况转差,唐某遂将A公司诉至高等法院,明确要求撤消注资凌桥协定,并明确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庭审中,唐某称早在A公司对内申报招股书附件之前,A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杨某就已应负大笔负债。在唐某注资前后,纠纷案件负债已高达千多万元。唐某是基于A公司招股书附件中的诈欺文本才进行了注资凌桥,故注资凌桥协定应撤消。高等法院认为
A公司为注资凌桥对内披露的招股书附件载明的“截止本股份受让附件签署之日,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报告期内公司无对内担保事项”不符合客观事实,其实A公司因到期负债不能清偿已有多起在审纠纷案件案件,财务状况已严重转差。本院认为,A公司为对内注资凌桥谎报公司重要重要信息及提供虚假重要信息,致唐某受误导并作出误判,与其签定了案涉注资凌桥协定书,符合可撤消合同法定构成要件,唐某明确要求撤消所签注资凌桥协定,本院认为应予准许。唐某因A公司的诈欺行为造成60多万元股权投资款及利息损失,应由A公司予以赔偿。根据我国公民事理论和相关明确规定,股东能从公司获得的财产的有效率途径为:依法分配利润、减资退股、清算分配剩余财产,除此之外股东无权直接从公司取得公司财产,任何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唐某与A公司协定中约定每年按出资额的8%分红,该约定使得唐某能取得相对固定的收益,而该收益脱离了A公司的经营方式业绩,并损害了公司利益和债权人的利益,因而为合宪约定。鉴于当事人双方在协定中约定的年8%的分红,比照同时期银行同期贷款及民间借贷的利息约定并不明显过高,本院对A公司应予返还款项的利息损失仍按年8%予以支持。综上,案涉注资凌桥协定书系唐某受诈欺、在其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其明确要求撤消协定并赔偿损失的诉讼允诺符合法律条文明确规定,本院认为应予支持。故高等法院判决撤消唐某与A公司签定的注资凌桥协定书,A公司赔偿唐某股权投资款60多万元,并承担自2015年4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8%的利息损失。律师点评
上述典型事例涉及到了对撤消股权投资协定的认定,我们对此作几点阐释:1、原则上股东出资之后不得明确要求公司返还出资款股东向公司出资是股东最重要的一项义务,股东出资之后,出资款项就成为公司的资产,原则上股东不得再明确要求公司返还。股东从公司拿回出资款主要有三个有效率途径:第一、将出资款抽回。在无法定事由、需经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股东私自将出资款抽回将构成抽逃出资。公司能明确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补足出资,公司债权人也能明确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负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第二、明确要求公司回购自己所持的股份。公民事原则上是禁止公司回购股份的,除非明确要求回购股份的股东是异议股东,或者在某些特殊的“人走股留”情况下,股东能明确要求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2、股权投资或注资协定可撤消的情况前文已述,原则上创业者在通过股权投资或注资方式成为公司股东之后,不得明确要求公司返还出资或注资款。但如果股权投资或注资协定合宪或被撤消,创业者可明确要求公司返还出资款,如果有其它损失,在能证明损失的前提下,创业者可明确要求公司赔偿损失。即使不能证明其它损失,创业者也能明确要求公司支付利息损失。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创业者能明确要求撤消股权投资或注资协定:第一、创业者存在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指创业者在订立合同时对合同的文本等发生误解,且直接影响到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实践中重大误解发生的概率比较小,尤其是在股权投资或注资这种重大商事交易中,而且重大误解也比较难证明。第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显失公平是指股权融资方利用自己的优势或利用创业者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等原则。第三、股权融资方存在诈欺、胁迫或乘人之危。本案中A公司谎报自己负债及纠纷案件情况,在招股书附件中进行虚假陈述,让唐某在受诈欺的情况下签定了注资凌桥协定,故唐某可明确要求高等法院撤消注资凌桥协定。需要注意的是,创业者允诺高等法院撤消股权投资或注资协定,应在晓得可撤消事由后两年内提出,否则撤消权消灭。我们此前发布的《股权融资存诈欺,创业者为何诉请撤消股份受让协定却败诉?》(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详细阐述了这个问题,可供参考。公司环境治理建议
1、创业者在股权投资前委托律师进行尽职调查股权投资是一种数额巨大且比较复杂的商业交易行为,创业者进行股权投资一定要理性,不能轻信股权融资方的宣传品和招股书附件。创业者能委托律师对投资标的公司或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在充分介绍公司的发展前景、纠纷案件情况、债权负债情况、资产状况等重要信息后,再权衡收益与风险,考虑与否要进行股权投资。本案中A公司的纠纷案件情况完全能在企业申报重要信息中查询到,但是唐某轻信招股书附件,没有进行必要的调查,最终引致股权投资错误。2、股权融资方歪曲宣传品可能构成民事诈欺甚至刑事诈骗融资方在进行股权融资宣传品前要收集客观的数据资料作为预测公司未来盈利情况、市场份额的依据。如果过分歪曲宣传品,严重事实,股权融资方可能构成民事诈欺。我们此前发布的《企业家股权融资需谨慎,歪曲陈述易被认定构成诈欺!》(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详细阐述了这个问题,可供参考。如果股权融资方在大量负债甚至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况下,仍以高回报率招揽创业者股权投资,且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股权投资款引致无法兑付创业者分红款的,可能构成集资诈骗刑事犯罪。【公民事研158】转发朋友圈,让更多创业者少走弯路!
作者介绍李 慧
高级合伙人
公司环境治理 华海 劳动者工伤保险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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