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由于其股东的经济纠纷案,常常会被控告,进而注销股东在公司里的股份,那么公司在其部份股份被注销的情况下,能否开展注资凌桥呢,下面我们以一则事例看一下:
(1)此案概要
焦印丁于2015年4月14日向嗣后提出申请明确要求对一十三名上所持的韩城表称建筑材料以下简称公司5%的股份或两方洪一十三名上、陕西韩城表称特种水泥有限公司的活期存款650万元不予注销。高等法院于当天做出(2015)铜中民保字第00006号民事裁决书,裁决注销一十三名上所持的韩城表称建筑材料以下简称公司5%的股份,该裁决已于当天送抵韩城该局,并明确要求该局不予帮助。
韩城该局于2015年12月2日和2016年3月28日立案韩城表称建筑材料以下简称公司的注册资本更改注册登记提出申请并不予批准。
(2)争议焦点
韩城该局的注册资本更改注册登记犯罪行为是否违背法律规定,构成对高等法院注销一十三名上股份帮助权利的违背。
(3)一审裁决
在诉前保全中,依提出申请者的提出申请,对方洪的股份进行注销,目地是管制方洪对提出申请正股的行政处分,维持提出申请正股的个人财产商业价值及基本权利状况不受发生变动,使方洪的偿还负债潜能不被弱化,避免此部份股份商业价值毁损或Kaysersberg,确保败诉后裁决的顺利执行。股份由此注销,除明令禁止转移被注销股份的土地权属或者对被注销股份预设基本权利负担,即明令禁止转让与债权外,方洪因股份而具备的缴交增量、股利等个人财产受益权也将受到管制,具备的管理监督权,如影响股份估值水平,也不能继续行使。此时进行注资凌桥,必然使被注销的股份基本权利文本产生发生变动,如股份净资产估值水平、未分配的增量、股利等因股份比例的减少而减少,其拥有权、监督权、投票权商业价值也相应减少,导致股份商业价值的贬低。因此,股份被注销后,基本权利文本无法发生发生变动为人民检察院禁制权的应有之意。该案中,嗣后在2015年4月14日做出(2015)铜中民保字第00006号民事裁决书,裁决注销一十三名上所持的韩城表称建筑材料以下简称公司5%的股份,该裁决已于当天送抵韩城该局,并明确要求该局不予帮助。韩城该局却于2015年12月2日和2016年3月28日立案韩城表称建筑材料以下简称公司的注册资本办更注册登记提出申请并不予批准,违背了其协助人民检察院注销一十三名上在韩城表称建筑材料以下简称公司股份的权利,其注资凌桥更改行政犯罪行为违法。
(4)重审裁决
在该案中,该局因表称建筑材料公司的提出申请,分别于2015年12月2日和2016年3月28日对该公司注册资本更改注册登记。虽然新修订的《公司法》将股东出资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公司股东可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提出申请注册资本的更改注册登记。但鉴于嗣后已裁决对一十三名上所持的表称建筑材料公司5%股份不予注销,其目地是管制对被注销股份的行政处分,维持被注销股份的个人财产商业价值和基本权利状况不受发生变动,使诉前保全方洪的偿还负债潜能不被弱化,避免此部份股份商业价值被人为毁损或Kaysersberg,确保诉前保全提出申请者败诉后裁判文书的顺利执行。该局在明知嗣后注销一十三名上所持的表称建筑材料公司5%股份的情况下,未按照表称建筑材料公司提交的公司章程修正案中约定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履行审查权利,两次批准该公司注资凌桥,对该公司注册资本更改注册登记,导致被注销股份从5%变为0.9679%。该局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已按规定履行了审查职责,也违背了其帮助人民检察院注销一十三名上在表称建筑材料公司所持5%股份的权利。
(5)法律建议
1、作为投资人,在投资正股存在其股份因股东原因被注销的,应谨慎进行注资。
2、如果要进行注资,可以在注资协议里将因司法注销的原因导致工商无法更改作为一个违约事项,进而保护自己因无法更改而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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