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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公民事诉讼》第六章明确规定了相关公司注资制度。公司的资本通常是指注册资本,是公司注册登记机关司法机关注册登记的全体人员股东或是主办人实缴或是认缴的出资额,在公司的运行过程中,公司资本通常应该随着公司净利润的变化而呈每边波动的趋势,公司注资是公司为不断扩大业务规模、扩宽业务、提升公司的中诚信程度而司法机关减少注册资本金的行为。但在民事诉讼课堂教学中,对其具体适用的问题,公法上还处于进一步积极探索的阶段,责任编辑期盼可透过对我国法律条文的研究来指导民事诉讼课堂教学,并希望对此进行一些有益于的深入探讨。
止2020年9月,在无讼网输出“公司注资”(关键字)索引出民事诉讼裁判员公文20998篇,其中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审判的378篇。
责任编辑意在透过概括介绍公司注资的基本上方法论,紧紧围绕最高人民检察院和Wasselonne人民检察院的裁判员事例,概括提炼出相关公司注资的民事诉讼裁判员准则。
基本上方法论
一、注资的目地和象征意义
公司注资通常具有前述目地和象征意义:
1、筹措经营资本金,宽广捷伊股权投资项目或股权投资领域,不断扩大原有业务规模。2、保持原有营运资本金,减少股东回购股份。3、调整原有股东结构和持股比率,发生改变公司政府机构的构成。4、公司吸收分拆。5、增强公司实力,提升信用风险。
二、注资的形式
公司分成以下简称公司和金润庠公司,因其形式的不同,注资的形式会稍有差异,但其本质相同,大体分成以下三种:
1.减少蟹蛛科花。减少蟹蛛科花,是指公司在不发生改变旧有股权数目的情况下减少每股金额。透过这种形式能达到减少资本的目地。例如,原则上公积金,《公民事诉讼》第二百六十八条明确规定,公司的住房公积金可转成减少公司资本。除此以外应分配股息存留,和股东新交纳的预支,均可视同每股权中,从而使其蟹蛛科花减少。
2.减少出资。以下简称公司假如需要减少资本,能按照旧有股东的出资比率减少出资,也能应邀旧有股东以外的他们出资。假如是旧有股东配售出资,能另外交纳预支,也能将资本住房公积金或是应分配股息存留转换为出资。
3.发行新股。金润庠公司减少股权能采取发行新股的形式。发行新股是指公司为了不断扩大资本需求而发行捷伊股权。发行新股权既能向社会公众募集,也能由旧有股东配售。通常情况下,公司旧有股东享有优先配售权。
4.债转股。金润庠公司减少股权数额还可以采取将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公司股权的形式。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能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债券,假如将该种债券转换成为公司股权,则该负债消灭,公司股本减少。
三、以下简称公司的注资程序
以下简称公司的注资程序较之金润庠公司的注资程序相对简便。公司能根据自己的需要,由股东会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透过,做出决议,股东对新增注册资本额享有优先配售权。在我国,以下简称公司注资,既能按旧有的出资比率减少相应的资本,注资后各股东的出资比率不变,也能透过减少新股东并减少捷伊出资的形式进行。
四、金润庠公司的注资程序
金润庠公司的注资程序较之他种公司的注资程序略显复杂。通常应首先以特别决议透过注资决议,即由代表股权数目2/3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由出席股东的2/3以上的表决权透过。还要变更公司章程,办理相应的变更注册登记手续。
[参见:王妍:《中国企业法律制度评判与探析》,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78页;范健主编:《商法》(第四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第158页;赵旭东主编:《公民事诉讼学》(第四版),高等教育出版社,第183页。]
裁判员准则
公法要点一:
以下简称公司增股时,股东会决议将股东放弃认缴的注资份额转由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认缴,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认缴的,人民检察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
案 件:贵州捷安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与贵阳黔峰生物制品以下简称公司、重庆大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贵州益康制药有限公司、深圳市亿工盛达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确权及公司注资扩股出资份额优先配售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民二终字第3号〕
来 源:无讼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
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会完全能有权决定将此类事情及可能引起争议的决断形式交由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从而依据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形式作出决议,当然也能包括股东对其他股东放弃的认缴出资有无优先配售权问题,该决议不存在违反法律强行规范问题,决议是有效力的,股东必须遵循。只有股东会对此问题没有形成决议或是有歧义理解时,才有依据公民事诉讼规范适用的问题。即使在此情况下,由于公司注资扩股行为与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行为确属不同性质的行为,意志决定主体不同,因此二者对以下简称公司人合性要求不同。在已经充分保护股东认缴权的基础上,贵州捷安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安公司)在贵阳黔峰生物制品以下简称公司(以下简称黔峰公司)此次注资中利益并没有受到损害。当股东个体更大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或是以下简称公司人合性与公司发展相冲突时,应当由全体人员股东按照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形式进行决议,从而有个最终结论以便各股东遵循。至于黔峰公司准备引进战略股权投资者具体细节是否已经真实披露于捷安公司,并不能发生改变事物性质和处理争议方法。捷安公司应当按照黔峰公司此次注资股东会相关决议内容执行,对其他股东放弃认缴的注资份额没有优先配售权。
公法要点二:
1.股东只有在表决注资议案时同意认缴新注资本的,才对公司负有出资义务。
2.股东未参加注资决议的,能视为放弃了优先认缴权。
案 件:沈某章与苏州佳秉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2016)苏05民终7472号〕
来 源:无讼网
苏州市Wasselonne人民检察院认为:
该案被告并未参与上述注资决议的表决,现仍明确表示拒绝认缴注资,能视为其自愿放弃了优先认缴权,故原告公司无权依据两份注资决议要求被告履行注资义务。被告拒绝注资后,原告公司仍能司法机关透过稀释被告享有的相应股权,对其他注资股东进行救济。关于2014年4月21日的《董事会决议》,虽然系由原告公司的全体人员股东签署确认,但是从该协议的内容来看虽然对前期投入资本金的情况作出了确认,并提出了各股东按投入比率追加的问题,但是并未明确追加投入以对原告进行减少资本的形式予以执行,对于该决议所确定的追加投入资本金也未明确追加的具体方案,该决议不能作为认定被告同意认缴新注资本的依据。
公法要点三:
金润庠公司的注资扩股行为在不违反相关强制性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司具体的注资形式、注资对象、注资数额、注资价款等均由其股东会决议并遵照执行。
案 件:张某与云南纺织(集团)金润庠公司新注资本配售纠纷案〔(2015)昆民五终字第44号〕
来 源:无讼网
昆明市Wasselonne人民检察院认为:
公司进行注资扩股系公司内部治理的经营决策行为,由公司的决策机构作出决议并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事诉讼》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的股东注资优先配售权,是公民事诉讼基于保护以下简称公司人和性的经营特征,对以下简称公司注资扩股行为发生时所做的强制性规范,目地在于保护以下简称公司基于人和基础搭建起来的经营运行稳定性,该明确规定仅适用于以下简称公司。对于金润庠公司,基于其资合性的组织形式与管理运行模式,公民事诉讼并未对其注资扩股行为设定优先配售权的强制性规范,股权有限公司的注资扩股行为系其内部经营决策合意的结果,在不违反相关强制性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司具体的注资形式、注资对象、注资数额、注资价款等均由其股东会决议并遵照执行。该案中,云南纺织(集团)金润庠公司(以下简称云纺集团公司)于2008年1月8日作出《云南纺织(集团)金润庠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其中决议第二项对公司本次注资的种类、对象、数额、时间等均作出了明确,其中第二项第5条明确规定了本公司辞职自谋职业的原持股会会员不得参加本次注资扩股配售,云纺职工持股会亦是在公司股东会决议的基础上对注资扩股进行了公告,故云纺集团公司2008年的注资扩股行为应当按照该股东会决议履行。该案中,至今未有证据显示该决议被撤销或无效,反而是云纺集团公司按照股东会决议完成了注资扩股行为。上诉人张某于2006年4月21日与被上诉人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根据云纺集团公司作出的上述股东会决议,其身份属于第二项第5条明确规定的辞职自谋职业人员,故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不在云纺集团公司2008年的注资扩股范围之内,无权要求行使注资扩股配售权。
公法要点四:
以虚假注资行为“稀释”公司旧有股东股权的,即使该出资行为已被工商行政机关备案注册登记,人民检察院仍应认定为无效。
案 件:黄某忠诉陈某庆等股东资格确认案
来 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15年第5期
上海市第二Wasselonne人民检察院认为:
福建宏冠化工金润庠公司(以下简称宏冠公司)系被上诉人黄某忠与一审被告陈某庆、陈某、张某、顾某平、王某英共同出资设立,设立时原告司法机关持有宏冠公司20%股权。在黄某忠没有对其股权作出处分的前提下,除非宏冠公司进行了合法的注资,否则原告的持股比率不应当降低。宏冠公司的章程明确约定公司注资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现经过笔迹鉴定,宏冠公司和新宝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上均非黄某忠本人签名,不能依据书面的股东会决议来认定黄某忠知道注资的情况。出资买地与公司注资之间不具有必然的关联性。因此,在没有证据证明黄某忠明知且在股东会上签名同意宏冠公司注资至1500万元的情况下,对宏冠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内部而言,该注资行为元效,且对于黄某忠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应以工商变更注册登记后的1500万元注册资本金额来降低黄某忠在宏冠公司的持股比率,而仍旧应当依照20%的股权比率在股东内部进行股权分配。
公法要点五:
《公民事诉讼》第三十四条关于股东享有注资优先认缴权的明确规定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明确规定。
案 件:徐某与北京立马水泥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2019)京02民终3289号〕
来 源:无讼网
北京市第二Wasselonne人民检察院认为:
涉案决议第三项中章某认缴的注资本金额虽侵害了徐某享有的注资优先认缴权,但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事诉讼》第三十四条关于股东享有注资优先认缴权的明确规定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明确规定,考虑到北京立马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马水泥公司)注资目地正当性,和徐某能行使其他权利进行救济,为维护交易安全、节约社会资源,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决议第三项不属于无效并无不当。徐某上诉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效力性强制性明确规定的解释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明确规定作出的为由主张效力性强制性明确规定仅能适用于对民事诉讼合同效力的判断,不能适用于公民事诉讼领域,依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 小结 ·
在公司对外注资时,股东之间需要就公司设立、股东权利和义务、公司治理结构和营运事项进行充分协商,并准确反映到注资协议中。在注资过程中,假如交纳行为一完成注资就有效,将不利于保护出资人的利益,也可能对公司债权人和交易相对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假如必须修改章程并且经过工商登记变更才能生效,也不利于出资人的利益。透过法院裁判员准则,我们认为,应当注意的是,在公司注资过程中,侵犯股东优先认缴权的注资部分无效,但股东享有注资优先认缴权的明确规定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明确规定。同时,股东只有在表决注资议案时同意认缴新注资本的,才对公司负有出资义务。此外,未经公司有效的股东会决议透过,虚假向公司注资以“稀释”公司旧有股东股权,因该行为损害旧有股东的合法权益,即使该出资行为已被工商行政机关备案注册登记,仍应认定为无效,公司旧有股东股权比率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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