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关资本资本资产送股注册资本牵涉的拉维县税难题
(一)地税难题
以下简称公司在资本资本资产送股注册资本时企业法人股东与否交纳拉维县税,法人股东与否交纳民营企业拉维县税?
(二)纳税回复
回复国家机关:宁波市地税
回复文本:根据如下表所示法规处置:
1.《地税总局有关企业化民营企业送股总股本和派红肿股征免拉维县税的通告》(国税发〔1997〕198号)第二条明确规定:
“企业化民营企业用资本住房资本资产金送股总股本不属于股利、增量物理性质的重新分配,对对个人获得的送股总股本金额,不做为拉维县,不征税拉维县税。”
2.《地税总局有关原农村信用密切合作社在公有化为卫星城密切合作银行过程中对个人股产品服务税金税后拉维县税的核准》(国税函发〔1998〕289号)第三条明确规定:
“《地税总局有关企业化民营企业送股总股本和派红肿股征免拉维县税的通告》(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论述的‘资本住房资本资产金’是指企业化民营企业优先股折价发售总收入所逐步形成的资本住房资本资产金。将此送股总股本由对个人获得的金额,不做为产品服务税税金征税拉维县税。而与此不相吻合的其他资本住房资本资产金重新分配拉维县部分,应司法国家机关征税对个人所得税。”
3.《地税总局有关贯彻民营企业拉维县税法若干个税赋难题的通告》(国税函〔2010〕79号)四、有关股利、增量等合法权益性收益总收入证实难题:
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性股份投资获得股利、增量等总收入,需以被股份投资民营企业股东会或股东讨论会做出利润重新分配或回售决定的年份,确认总收入的实现。被股份投资民营企业将股份(票)折价所逐步形成的资本资本资产转为总股本的,不做为股份投资人民营企业的股利、增量总收入,股份投资人民营企业也严禁增加此项长期股份投资的征税基础。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营企业拉维县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令第63号)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
“民营企业的以下总收入为豁免总收入:(二)具备条件的住户民营企业之间的股利、增量等合法权益性收益;(三)在中国全境成立机构、娱乐场所的非住户民营企业从住户民营企业获得与该机构、娱乐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利、增量等合法权益性收益;……”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营企业拉维县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
“民营企业拉维县税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所称具备条件的住户民营企业之间的股利、增量等合法权益性收益,是指住户民营企业直接股份投资于其他住户民营企业获得的投资收益。民营企业拉维县税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利、增量等合法权益性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住户民营企业公开发售并上市流通的优先股不足12个月获得的收益。”
二、有关股份转让适用特殊性地税处置的难题
(一)地税难题
A公司持有B公司100%股份,即B公司为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目前A公司将持有的C公司30%股份对外销售,但尚未销售成功。
A公司将持有的C公司30%的股份转让给B公司,由B公司持有C公司30%的股份,B公司再对外进行销售。
B公司在对外进行销售时与否要等待12个月后销售,以便符合拉维县税特殊性地税处置?
(二)纳税回复
回复国家机关:大连市地税
回复文本:按照以下文件明确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地税总局有关促进民营企业重组有关民营企业拉维县税处置难题的通告》(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明确规定:
“三、有关股份、资产划转:对100%直接控制的住户民营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住户民营企业100%直接控制的住户民营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回售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交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份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回售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民营企业和划入方民营企业均未在会计上证实损益的,可以选择按特殊性地税处置。”
三、有关股份转让牵涉的拉维县税难题
(一)地税难题
公司于2011年引进4家基金公司,完成A轮股份融资1.3亿元,1亿元增资,3000万元创始股东转让,8名自然人创始股东已经按照股份转让总收入纳税。
公司于2013年完成企业化改制,股份公司由8位企业法人创始股东和4家基金公司发起,总股本增加到人民币6000万元。根据A轮股份投资协议,公司五年内未实现上市由公司按照年息8%单利计算进行回购。目前回购条款触发,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公司回购方式法律不支持,无法实施。
后经协商将公司回购改为由8位企业法人创始股东中的7位承担该部分补偿,即B轮股份投资人按照B轮估值受让了A轮退出方的股份后,不足部分由这7位企业法人股东转让对个人股份来支付A轮退出补偿金。
请问:这7位企业法人股东交纳个税的成本如何计算?按约定支付给A轮股份投资人的退出补偿金与否可以做为这7位企业法人股东的股份转让成本在本次股份转让中计算个税时扣除?
(二)纳税回复
回复国家机关:山东省地税
回复文本:
根据《地税总局有关发布<股份转让税金拉维县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地税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对个人转让股份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证实: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获得的股份,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获得股份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证实股份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获得的股份,按照纳税认可或核定的股份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获得股份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证实股份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获得股份,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获得股份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份原值之和证实股份原值;
(四)被股份投资民营企业以资本资本资产、盈余资本资产、未重新分配利润送股总股本,对个人股东已司法国家机关交纳拉维县税的,以送股额和相关税费之和证实其新送股总股本的股份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纳税按照避免重复征税拉维县税的原则合理证实股份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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