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概要
沃洛韦齐区 大学毕业于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律条文系法律条文与英语专精,后入读香港大学法律条文系中国商法专精(LLM)并获得法学博士文凭。行医以来的专精路径功能定位为公司隐脉章邱县,已办理手续、参与办理手续过余件公司隐脉圣吉龙县民事诉讼与Givry烟鼠。
民营企业成立后,经过几段相对平稳的业务成长期,可能遭遇不断扩大经营方式或踏进经营方式低潮期的需要,因此会选择以注资凌桥的方式不断扩大民营企业的注册资本金、蓄积民营企业预备队资金,责任编辑将对以下简称公司的注资凌桥示例进行分析阐释。
一、何谓以下简称公司的注资凌桥?
(一)注资凌桥表述
注资凌桥(capital increase and share enlargement),是指民营企业向社会募资股份、公开发行、新股东股权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减少股权投资不断扩大股份,从而减少民营企业的资本金的活动。
对以下简称公司来说,注资凌桥一般指民营企业减少注册资本,减少的部分由新股东配售或老股东配售或新股东与老股东协力配售。
(二)注资凌桥与股份转让的差别
股份转让与注资凌桥一样均会引起公司股份结构的变化,是两对较难混为一谈的基本概念,那么两者间到底答差别。本文以表单对照的形式,向听众阐释两者间的主要差别:
通过前述表单对照的内容由此可知,注资凌桥与股份转让虽均牵涉公司的股份更改,但其买卖流程、准则、第一类及不良后果等均不完全相同。
二、注资凌桥的目地
(一)减少民营企业注册资本
注资凌桥的直接效用是减少民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民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弱化有利于公司信用风险的提高,在市场买卖中保有更竞争力。此外,对一些专门从事特许权经营方式行业的公司来说,注册资本达到某个国际标准也是这个特许权经营方式证照的获得条件之一。
(二)为民营企业提供资金
注资凌桥的新注资本完成实缴后,必将为公司注入资金或过户其他资产。此举将为公司筹措资金,有利于不断扩大生产规模。相较于其他融资渠道,如银行贷款、民间借贷等,通过注资凌桥的股份融资方式的融资成本更低,更适合创业公司及中小民营企业等。
(图片来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
(三)引入新股权投资人
注资凌桥后,减少的不仅是资本金,还有新加入的股东。新股东作为公司的战略股权投资人,将可能为公司带来市场、管理及经营方式经验等,有利于公司持续提高竞争优势。
三、以下简称公司注资凌桥的方式
以下简称公司的注资凌桥一般采取包括原股东注资、新股东加入注资、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方式进行,具体如下:
(一)原股东注资
公司在注资凌桥时,可不选择加入新的出资人,而由原股东直接配售新注资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在公司新注资本时,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即在公司决策减少注册资本时,原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其优先配售的比例按照实缴出资比例确定。
采用原股东注资的方式进行注资的,可以保持公司原有股份结构不发生变化。即,如所有原股东一致认缴新增出资,且各股东认缴出资的比例与其原有出资比例一致,则注资后,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发生变化,有利于保持公司的稳定运行状态。但,由原股东认缴注资的,如果各股东的注资比例与原持股比例不完全一致,则也会导致股东持股比例最终发生变化。
(二)新股东加入注资
除原股东认缴出资外,另一常见注资凌桥方式为新股东加入注资。公司原股东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不行使对新注资本的优先认缴权时,新股东加入,认缴出资。
新股东出资后,必将导致公司股份结构发生变化,即原股东的股份被稀释。举个例子来说,如A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假设公司净资产与注册资本一致),原股东甲和乙分别持股80%和20%均已实缴,在新一轮的注资中,公司决议减少出资100万元,甲、乙均决定不再认缴新增出资。丙作为新股东向公司出资100万元,增资后A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共有股东甲、乙、丙三人,持股比例分别为50%、40%、10%。
(三)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
公司法关于公司财务、会计事项的规定中,明确“公司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前述公积金,可以转增公司的注册资本。
在以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时,需要注意的是,以法定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转增后所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则不受前述限制。
以公司资本金转增注册资本的,因公司的公积金本就是股东按照其持股比例所享有的权益,在所有股东均完成实缴义务情形下的转增后,公司注册资本减少,但股份结构不发生变化。
四、以下简称公司注资凌桥流程
五、有限公司注资凌桥中应注意事项
(一)注资凌桥协议签订主体及主要内容
注资凌桥协议的实际买卖主体为股权投资人与目标公司,但因为注资为公司的特殊表决事项,须经持股比例2/3以上的股东表决通过,且实践中,原大股东可能附有一定条件下回购股权投资人股份的义务等。因此,为保证注资凌桥协议的有效及履行顺利,在实际的注资凌桥协议签订时,签订的主体应当为股权投资人、目标公司及原有股东。
注资凌桥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注资的数额与各项评估安排、注资款缴付安排、其他买卖费用的承担、目标公司及控股股东的保证与承诺、注资完成后法人治理结构的安排、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除此之外还可设置回购、对赌、反摊薄条款等。
(二)注资凌桥时目标公司资产价值评估
注资凌桥后,新股东实际出资所享有的股份比例不应简单按照注册资本变化情形确定,应当在注资凌桥时对目标公司资产状况进行评估,按照目标公司的实际资产状况确定新股东注资后的持股比例。如,B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已完全实缴,原股东两名,分别持股20%、80%。现欲加入新股东,出资100万元。经评估,B公司现有净资产300万元,新股东如出资100万元,则注资后公司的净资产价值为400万元,新股东实际持股比例应当为25%。因此,注资后,原二名股东与新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15%、60%、25%。
(图片来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
(三)非实物注资须经评估
注资时的实缴出资与公司成立时的出资一样,股东均可以货币及非货币形式出资,在非货币形式出资的情形下,应对用以出资的资产进行评估、作价。
常见的非货币出资包括,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除评估之外,尚需注意以下问题:
1、用于出资的实物资产为股权投资人所有,且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
2、非货币出资需在股权投资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转移过户手续及报备案。
(四)注资凌桥中的税务问题
以未分配利润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对股东来说,属于分红性质。自然人股东获得的转注资本数额,属于个人所得,应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以上是笔者简单总结的有关于以下简称公司注资扩的相关事项,望给听众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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