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晁先朵|137 0145 9152
【序言】
追加资本配售纷争是指以下简称公司追加资本配售、金润庠公司发行新股配售造成的纷争。实践中,追加资本配售纷争可能将出现在新出资人与公司间,也可能将出现在原股东与公司间,大体有以下类型:(1)股东或是公司之外的他们控告要求证实独享公司股份。(2)因行使职权优先选择认股份造成的纷争。对于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追加资本时,股东无权优先选择依照实缴的出资比率认缴出资,但是,全体人员股东签定合同不依照出资比率勃氏增量或是不依照出资比率优先选择认缴出资的仅限。如果公司违背这一签定合同,基本权利受到侵害,股东无权针对公司提控告讼。
【案号】
(2020)苏0803民国初年1785号
【此案概要】
2018年8月14日,潘祥(乙方)与王庆刚、日当午公司(乙方)签定入股合同书这份,主要签定合同:乙方强迫入股乙方投入肉类产业;公司注册资本为550多万元,此次将公司资本金增加至600多万元,公司现有股东实持资本金550多万元,此次增各股东出资额5多万元,出资形式为钱款。股权投资多方的出资形式、出资额和占股比率:乙方以钱款作为出资,出资额550多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97.27%;乙方以钱款做为出资,出资额5多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0.91%;另乙方受赠乙方0.91%的附加股份即独享1.82%的派息权等。
入股协议签定后,潘祥于2018年8月13日支付5多万元,用于入股,王庆刚开具数期这份,并刻字日当午公司的印章。日当午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19日,紫苞数人朱洪梅,公司股东为朱洪梅、吴玉芹。据查日当午公司的紫苞人并不是王庆刚,王庆刚也非公司股东,日当午公司也未曾申请过注资凌桥股份注册登记,王庆刚也未将股权投资款转化成公司。纷争出现后,潘祥以王庆刚、潘艳、镇江市日当午肉类有限公司为原告诉至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裁决】
一、原告镇江市日当午肉类有限公司于本裁决施行之日五日内返还原告潘祥出资款5多万元;
二、否决原告的其他诉请。
【该案关注点】
镇江市日当午公司的追加资本的流程是否不合法?潘祥是否入股为该公司的新股东?
【笔者分析】
首先,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是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是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注册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注册登记,并公告。该案中,王庆刚、日当午公司均未举证证实其公司就增加注册资本,召开股东过会决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其次,潘祥将5多万元出资交付给后,日当午公司没有到公司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注资凌桥及股东变更的注册登记,日当午公司的注资流程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其注资行为不出现法律效力;且潘祥未实际独享股东的基本权利。
最后,日当午公司的注资流程上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其注资行为不出现法律效力,潘祥并未成为公司的股东,故,日当午公司应当返还原告出资款5多万元。
综上所述,我们来看公司注资并吸纳新股东过程:公司与股权投资人间订立注资/股权投资协议;股权投资人向公司依法缴纳出资;公司为股权投资人依法完成吸纳、认可新股东的法定流程,包括公司针对股东会注资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向新股东开具出资证明并修改公司股东名册;依法向公司注册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注册登记等。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 股东依照实缴的出资比率勃氏增量;公司追加资本时,股东无权优先选择依照实缴的出资比率认缴出资。但是,全体人员股东签定合同不依照出资比率勃氏增量或是不依照出资比率优先选择认缴出资的仅限。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形式和表决流程,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是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是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注册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注册登记,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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