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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仁法库县 – 第72期 – 创作者该文
依《公司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公司新注资本时,股东无权优先选择依照实缴的出资比率认缴出资”。但实践中公司股东会透过资本绝大多数决形式作出注资决议案,以溶化中小型股东股份的事例频密发生。
责任编辑就侵犯股东优先选择认缴权的注资决议案曾效力、基本权利受侵犯时如何法援、股东行使职权优先选择认缴权流程四个方面展开深入探讨。
一、侵犯股东优先选择认缴权的注资决议案曾效力
看法一:注资决议案中侵犯股东优先选择认缴权的部份文本合宪,但注资决议案除去上述文本后的其它部份有效率。
注资决议案的做出与优先选择认缴权的行使职权是公司注资过程两个相同的流程,即便小股东对注资犯罪行为击出了赞成票,注资决议案仍可以依照资本绝大多数决透过,但小股东仍无权行使职权优先选择认缴权。依《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的明确规定,由于股东会做出的注资决议案中侵犯了部份股东的优先选择认缴权,故注资决议案中该部份文本应属合宪。而注资决议案中的其它部份若已依章程明确规定经代表者三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股东透过,则该文本的投票表决达到法律条文及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的比率,形式和文本均不违规。因而,股东会注资决议案中除侵犯股东优先选择认缴权的部份之外,其它文本有效率。
看法二:注资决议案因侵犯股东优先选择认缴权而全数合宪。
股东会依《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的流程透过了适当的公司注资决议案,该决议案这类是代表者公司总体做出的两个犯罪行为,虽然决议案由数项文本共同组成,但是此项决议案从形式和文本上是两个共同组成部分的总体,难以依决议案中相同物理性质的文本展开拆分。因而注资决议案中的部份文本因侵犯了股东的优先选择认缴权而合宪将引致该注资决议案全数合宪。
看法三:被侵犯股东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优先选择认缴权,为维护交易安全和稳定的经济秩序,该注资决议案宜认定有效率。
《公司法》赋予公司原有股东在公司注资时享有优先选择认缴权是公司股东基本权利的重要共同组成部份。一方面,该基本权利可以保障原有股东持股比率不被溶化,确保公司的人合性和稳定性;另一方面,从基本权利物理性质上来看,股东对于新注资本的优先选择认缴权属形成权,虽然现行法律条文没有明确明确规定此项基本权利的行使职权期限,但从维护交易安全和稳定的经济秩序出发,该基本权利应当限制股东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若被侵犯股东并未提出对新注资本行使职权优先选择认缴权的民事诉讼主张且股份变更登记时间较长,则对于股东提出注资决议案合宪的主张不予采纳。
二、优先选择认缴权被侵犯的股东基本权利法援途径
1、请求法院撤销决议案。若股东会未通知股东出席注资决议案股东会等召集流程、投票表决流程违反法律条文、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情形的,股东可以自决议案做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2、请求法院确认决议案合宪。优先选择认缴权是股东基于股东身份固有的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若决议案文本实质侵犯了股东的相关权益,因该决议案违反法律条文明确规定,股东可请求法院确认决议案合宪。
3、请求法院责令公司停止注资。当注资协议被法院宣告撤销或合宪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在此种情况下应区分投资者是否构成善意取得。若投资者已经对注资决议案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同时其认缴的出资价格是合理的,并且所认缴出资对应的股份已经办理工商登记,则参照适用《物权法》有关善意取得之明确规定对投资人的权益予以法援。若未满足上述情形,则公司应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撤销已做出的变更登记,恢复至实施注资前的状态。
4、请求损害赔偿
鉴于上述三种情况在实务操作中有可能会影响公司稳定性,因而股东也可以据此提出请求损害赔偿,这既补偿了股东损失,又维护了公司的总体利益。司法实践中,法院可支持的赔偿为股东经济利益减损的部份。有市场价格的,依照市场价差额计算;没有市场价格的,依照评估值计算。
三、股东行使职权优先选择认缴权的流程
1、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
2、召开股东会,由股东就公司注资的形式、金额、是否引入新的投资人、是否放弃优先选择认缴权等文本做出意思表示,形成注资方案,并最终由参会股东就公司注资方案做出决议案。
3、依股东会做出的上述注资决议案,相应做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案。
4、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5、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案或者决定做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商变更登记。
涉及的法律条文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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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决议案的合宪或被撤销】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案文本违反法律条文、行政法规的合宪。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流程、投票表决形式违反法律条文、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案文本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案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前款明确规定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适当担保。
公司依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案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案合宪或者撤销该决议案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分红权与优先选择认购权】股东依照实缴的出资比率分取红利;公司新注资本,股东无权优先选择依照实缴的出资比率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依照出资比率分取红利或者不依照出资比率优先选择认缴出资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第三十一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案或者决定做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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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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