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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在创业投资中,如果两方交易采行注资凌桥的形式展开,就需要签订“注资协定”,以图最终目标公司与注资方签订合同注资数额、股份比率、注资的缴交、申请文件、更改注册登记等事宜。
从形式上来说,“注资协定”是合约的一种,应受到《民法》合约编的束缚,而其本质又是公司的非商业,必定不容忽视《公司法》的适用于。
关键字:注资协定、法律责任、法律条文适用于
此案概要
1、2017年5月,北京富电与南方可再生能源(最终目标公司原股东)、西南轻工业(最终目标公司原股东)、10名企业法人(最终目标公司原企业法人股东)、物华公司(最终目标公司)签定注资协定书,写明:北京富电通过直接注资形式对最终目标公司展开注资。2、2018年1月,南方可再生能源、西南轻工业、10名企业法人(“原股东方”)及最终目标公司协力委派辩护律师向北京富电收到联名信,称多方签定注资协定书,因北京富电没能按约赶及本息缴交第三、一万六千注资款,形成偿付,故通告中止注资协定。3、随即,原股东方和最终目标公司诉讼请求证实注资协定中止,并明确要求北京富电索赔。注资方北京富电则民事诉讼提倡中止协定,明确要求Ferrette退还全部注资款本金(含已注资的第三期钱款)并索赔。(相片源自互联网,侵权行为删掉)
争论关注点
注资协定书中止后,已经完成认缴及税务更改注册登记的注资,若想以《民法》关于合约中止的规定为依照,提倡由合约相旁人退还?
高等法院看法
1、北京富电缴交的合约本息是其作为最终目标公司新股东所需交纳的出资,绝非是对本诉原股东和最终目标公司的普通债权。在经过公司章程修改及税务更改注册登记后,其股东身份、认缴数额等均已对外公示,合约本息已转化为公司资本,形成公司资产。2、北京富电因注资协定书中止而明确要求退还出资,从本质上说,系基于其股东身份的退出。但股东退出公司,包括采行何种退出形式、股份处分等,亦应当适用于作为特别法的《公司法》的相关规定。3、北京富电要求将其出资直接退还以“恢复原状”,实质上等同于股东未经法定程序任意抽回出资,将造成公司资产的不当减少,显然有违公司资本的确定、维持和不变原则,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能力和债权人利益保护。综上,注资协定书的中止虽然适用于《民法》规定,但协定中止的后果实际系处理北京富电作为原注资股东的退出问题,应按照《公司法》的特别规定处理。(相片源自互联网,侵权行为删掉)
辩护律师建议
《民法》与《公司法》系同位阶法律条文。合约行为本身应受《民法》调整,但这并不意味着与合约履行、中止、撤销、无效相关的一切法律条文后果均由《民法》调整。其中,涉及《公司法》内容的,也应当适用于作为特别法的《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注资协定中止的法律条文后果实际系处理注资后新股东的退出问题,应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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