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税、国家产业发展体制改革委、海关总署联手下发《相关全境外股份投资人以相关股东率间接股份投资暂不征税性支出个人所得税经济政策难题的通告》(税务〔2017〕88号,下列全称《通告》)。
相关全境外股份投资人以相关股东率间接股份投资暂不征税性支出个人所得税经济政策难题的通告
税务〔2017〕88号
各县、省、省辖市、副省级司法厅(局)、税务局、地税局、产业发展体制改革委、商务人士行政部门,新疆军区波加尔区、产业发展体制改革委、市工商局:
为贯彻全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重大决策布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相关推动内资快速增长若干个举措的通告》(请示报告〔2017〕39号)相关要求,进一步积极利用内资,推动内资快速增长,提高内资产品质量,引导全境外股份投资人持续扩大在华股份投资,Nimar全境外股份投资人以相关股东率间接股份投资暂不征税性支出个人所得税经济政策相关难题通告如下表所示:
一、对全境外股份投资人从我国全境住户民营企业重新分配的利润率,间接股份投资于第二类股份投资项目,凡符合要求前提的,推行养老险课税经济政策,暂不征税性支出个人所得税。
二、全境外股份投资人暂不征税性支出个人所得税须同时满足用户下列前提:
(一)全境外股份投资人以抢得利润率展开的间接股份投资,主要包括全境外投资者以抢得利润率展开的注资、增建、股份全面收购等合法权益性股份投资犯罪行为,但不主要包括追加、送股、全面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前提的发展战略股份投资仅限)。具体内容是指:
1.追加或送股我国全境住户民营企业注册资本金资本或者资本资本资产;
2.在我国全境股份投资增建住户民营企业;
3.从非关联公司全面收购我国全境住户民营企业股份;
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税规定的其他方式。
全境外股份投资者采取上述股份投资犯罪行为所股份投资的民营企业泛称为被股份投资民营企业。
(二)全境外股份投资人抢得的利润率归属于我国全境住户民营企业向股份投资人实际重新分配已经实现的存留投资收益而形成的股利、增量等合法权益性股份投资收益。
(三)全境外股份投资人用于间接股份投资的利润率以钱款形式缴付的,相关钱款从利润率重新分配民营企业的帐户间接转至被股份投资民营企业或股份转让方帐户,在间接股份投资前严禁在境内外其他帐户周转;全境外股份投资人用于间接股份投资的利润率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钱款形式缴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间接从利润率重新分配民营企业转至被股份投资民营企业或股份转让方,在间接股份投资前严禁由其他民营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四)全境外股份投资人间接股份投资第二类股份投资项目,是指被股份投资民营企业在全境外股份投资人股份投资期限内从事符合下列规定范围的经营活动:
1.归属于《外贸企业股份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所列的引导外贸企业股份投资产业目录;
2.归属于《中西部地区外贸企业股份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三、全境外股份投资人符合本通告第二条规定前提的,应按照税收管理要求展开申报并如实向利润率重新分配民营企业提供其符合经济政策前提的资料。利润率重新分配民营企业经适当审核后认为全境外股份投资人符合本通告规定的,可暂不按照民营企业个人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扣缴性支出个人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四、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全境外股份投资人已享受本通告规定的暂不征税性支出个人所得税经济政策,经税务部门后续管理核实不符合要求前提的,除归属于利润率重新分配民营企业责任外,视为全境外股份投资人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民营企业个人所得税,依法追究延迟课税责任,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相关利润率缴付之日起计算。
五、全境外股份投资人按照本通告规定可以享受暂不征税性支出个人所得税经济政策但未实际享受的,可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追补享受该经济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六、地市(含)以上税务部门在后续管理中,对被股份投资民营企业所从事经营活动是否归属于本通告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目录范围存在疑问的,可提请同级产业发展体制改革部门、海关总署门出具意见,相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
七、全境外股份投资人通过股份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税性支出个人所得税经济政策待遇的间接股份投资,在实际收取相应钱款后7日内,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养老险的税款。
八、全境外股份投资人享受本通告规定的暂不征税性支出个人所得税经济政策待遇后,被股份投资民营企业发生重组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实际按照特殊性重组展开税务处理的,可继续享受暂不征税性支出个人所得税经济政策待遇,不按本通告第七条规定补缴养老险的税款。
九、本通告所称“全境外股份投资人”,是指适用《民营企业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非住户民营企业;本通告所称“我国全境住户民营企业”,是指依法在我国全境成立的住户民营企业。
十、本通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全境外股份投资人在2017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取得的股利、增量等合法权益性股份投资收益可适用本通告,已缴税款按本通告第五条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税
国家产业发展体制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四大部委相关此经济政策的重大解读
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税、国家产业发展体制改革委、海关总署联手下发《相关全境外股份投资人以相关股东率间接股份投资暂不征税性支出所得税经济政策难题的通告》(税务〔2017〕88号,下列全称《通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税政司、国税国际税务司、国家产业发展体制改革委利用内资和全境外股份投资司、海关总署外国股份投资管理司负责同志就该《通告》相关难题答记者问。
1.问:《通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现行民营企业个人所得税法对非住户民营企业取得来源于我国全境的股利、增量等合法权益性投资投资收益,推行源泉扣缴,减按10%的税率或按税收协定优惠税率征税性支出个人所得税。源泉扣缴原则符合“税收与经济活动相匹配”的基本原则,是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的重要手段,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取的征税原则。
随着开放型经济产业发展,外贸企业股份投资民营企业不断融入我国经济,在经济快速增长、产业升级、技术进步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以相关股东率展开的再股份投资活动也越来越多。与此同时,全球税收经济政策呈现新变化新特点,不少国家出台了引导股份投资的税收优惠经济政策。在此背景下,根据全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布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相关推动内资快速增长若干个举措的通告》(请示报告〔2017〕39号)提出,对全境外股份投资人从我国全境住户民营企业重新分配的利润率,间接股份投资于第二类股份投资项目,凡符合要求前提的,推行养老险课税经济政策,暂不征税性支出个人所得税。从而为外贸企业股份投资民营企业长期产业发展创造更好环境,引导全境外股份投资人持续在华股份投资经营,扩大互利共赢合作。
为贯彻全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重大决策布署,积极应对新挑战,提高存量内资的利用率,提高我国吸引内资的竞争力,进一步引导全境外股份投资人持续扩大在华股份投资,四部门联手起草了《通告》,对全境外股份投资人暂不征税性支出个人所得税的前提、享受优惠的程序和责任、后续管理、部门协调机制、不再符合经济政策前提的税务处理、特殊事项和执行时间作了具体内容规定。
2.问:全境外股份投资人享受暂不征税性支出个人所得税需要同时满足用户什么前提?
答:对全境外股份投资人暂不征税性支出个人所得税必须同时满足用户四个方面的前提:一是间接股份投资的形式,主要包括全境外股份投资人以抢得利润率展开的注资、增建、股份全面收购等合法权益性股份投资犯罪行为。二是全境外股份投资人抢得利润率的性质应为股利、增量等合法权益性股份投资收益,来源于住户民营企业已经实现的存留投资收益,主要包括以前年度存留尚未重新分配的投资收益。三是用于股份投资的资金(资产)必须间接划转到被股份投资民营企业或股份转让方帐户,严禁中间周转。四是第二类项目的范围归属于《外贸企业股份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所列的引导外贸企业股份投资产业目录,或《中西部地区外贸企业股份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3.问:哪些形式的间接股份投资犯罪行为符合暂不征税性支出个人所得税经济政策规定?
答:为最大限度地发挥引导全境外股份投资人扩大在华股份投资的作用,《通告》将大部分全境外股份投资人在华股份投资的现有方式纳入暂不征税的适用范围。《通告》规定,对全境外股份投资人以抢得利润率进行的间接股份投资,主要包括全境外股份投资人以抢得利润率展开的注资、增建、股份全面收购等合法权益性股份投资犯罪行为,但不主要包括追加、送股、全面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前提的发展战略股份投资仅限)。具体内容是指:一是追加或送股我国全境住户民营企业注册资本金资本或者资本资本资产;二是在我国全境股份投资增建住户民营企业;三是从非关联公司全面收购我国全境住户民营企业股份;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税规定的其他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考虑到可操作性和防止不当适用的需要,《通告》将两种间接股份投资情形排除在暂不征税经济政策适用范围之外:一是除符合前提的发展战略股份投资以外的追加、送股、全面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前提的发展战略股份投资是指符合《外国股份投资人对上市公司发展战略股份投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2005年第28号令)规定的股份投资;二是从关联方全面收购股份。
另外,考虑对外开放的深入和扩大,外贸企业间接股份投资形式会更趋多样,为扩大经济政策适用范围留有余地,《通告》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税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为该项经济政策适用范围的兜底条款,今后视经济政策执行情况和股份投资方式变化而规定。
4.问:全境外股份投资人间接股份投资的第二类项目主要包括哪些?基层税务部门与课税人如果对被股份投资企业是否从事第二类项目发生争议,该如何处理?
答:目前,国家明确外贸企业股份投资第二类项目的规定主要包括两个目录,均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由国家产业发展体制改革委和海关总署联手发布。一是《外贸企业股份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所列的引导外贸企业股份投资产业目录;二是《中西部地区外贸企业股份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据此,为对全境外股份投资人间接股份投资于第二类项目展开判定,《通告》规定:全境外股份投资人间接股份投资第二类股份投资项目,是指被股份投资民营企业在股份投资期限内从事符合两个目录规定范围的经营活动,如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股份投资建设工程或购置机器设备、以及开展研发活动等。
上述两个目录目前均为2017年修订版,相关部门今后如修订目录,可按新修订的目录执行。全境外股份投资人在享受暂不征税性支出个人所得税优惠时,被股份投资民营企业所从事的第二类项目是符合当时目录范围的,今后目录修订时该项第二类项目即使有所调整,不影响全境外股份投资人继续享受该项优惠经济政策。
为做好第二类外贸企业股份投资项目认定,《通告》中明确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即地市(含)以上税务部门在后续管理中,对被股份投资民营企业所从事经营活动是否归属于两个目录规定范围存在疑问的,可提请同级产业发展体制改革部门、海关总署门出具意见,相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
5.问:如果全境外股份投资人所重新分配的利润率在转给被股份投资民营企业之前在全境外的其他帐户周转,能否享受暂不征税性支出个人所得税经济政策?
答:为确保全境外股份投资人所抢得的利润率实际用于间接股份投资,《通告》规定,全境外股份投资人以相关股东率展开间接股份投资,必须将资金(资产)间接转至被股份投资民营企业或相关股东帐户,严禁中间周转。如果全境外股份投资人抢得利润率在转给被股份投资民营企业之前在全境外的其他帐户周转,则不能享受暂不征税性支出个人所得税经济政策。
6.问:符合前提的全境外股份投资人如何享受暂不征税性支出个人所得税优惠?
答:按照现行税法规定,性支出个人所得税的课税人是全境外股份投资人,扣缴义务人为利润率重新分配民营企业。因此,全境外股份投资人申报享受暂不征税性支出个人所得税优惠,需要依靠扣缴义务人展开操作,即对符合前提的全境外股份投资人不予代扣性支出个人所得税。按照“合法”、“合理”和“方便操作”的原则,《通告》第三条明确全境外股份投资人和利润率重新分配民营企业的法律责任,即享受暂不征税性支出个人所得税经济政策的全境外股份投资人负有申报责任,应向利润率重新分配民营企业如实提供相关资料;要求利润率重新分配民营企业适当审核全境外股份投资人提交的资料,经适当审核符合前提的,方可暂不按照民营企业个人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扣缴性支出个人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执行情况。据此,《通告》第四条规定:税务部门在后续管理中经核实全境外股份投资人不符合经济政策规定前提的,除归属于利润率重新分配民营企业责任外,视为全境外股份投资人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民营企业个人所得税,依法追究延迟课税责任,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相关利润率缴付之日起计算。
7.问:全境外股份投资人享受暂不征税性支出个人所得税经济政策后,如果实际收回股份投资,暂不征税的税款如何处理?
答:符合前提的全境外股份投资人按规定享受暂不征税性支出个人所得税待遇,但之后如实际收回股份投资,则应补缴此前暂未征税的性支出个人所得税税款。《通告》规定:全境外股份投资人通过股份转让、回购、清算等处置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税性支出个人所得税待遇的股利、增量等合法权益性股份投资收益的,应在实际收取相应钱款后7日内,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税款。
对全境外股份投资人通过内部重组方式处置股份的情形,《通告》明确,全境外股份投资人享受暂不征税性支出个人所得税待遇后发生的股份重组符合特殊性重组前提,并实际按照特殊性重组展开税务处理的,可继续享受暂不征税的优惠待遇。
8.问:全境外股份投资人在2017年1月1日至《通告》下发之前已做出的间接股份投资符合《通告》规定前提的,是否可以追补享受暂不征税经济政策?
答:为最大限度体现经济政策效果,释放吸引内资的积极信号,《通告》明确,暂不征税经济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即全境外股份投资人在2017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以抢得的股利、增量等合法权益性股份投资收益间接股份投资可以适用《通告》规定。尽管全境外股份投资人在2017年1月1日(含当日)至《通告》下发之前已做出的符合《通告》规定的间接股份投资,可以暂不征税性支出个人所得税,但因性支出个人所得税推行按次征税、代扣代缴的制度,上述符合前提的间接股份投资已扣缴了性支出个人所得税。对于这部分可以享受暂不征税但未实际享受优惠待遇的全境外股份投资人,《通告》明确,可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追补享受暂不征税经济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该项追补享受暂不征税经济政策的规定也可以适用于《通告》下发之后发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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