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6月24日国务院非国有资本市场监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联合正式发布《民营企业非国有资本买卖市场监管办法》(国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2号,下列全称“32正式发布命令”)后,非国有及非国有控股公司民营企业、非国有前述掌控民营企业的增资凌桥犯罪行为有了较为明晰的规范化和操作明确要求。然而,32正式发布命令在第七条明确规定了“金融创新、文化类北欧国家出资民营企业的非国有资产买卖和上市公司的非国有股份转让等犯罪行为,北欧国家梅塞县明确规定的,依其明确规定”,因此金融创新类北欧国家出资民营企业的增资凌桥犯罪行为并不当然适用32正式发布命令的相关明确规定,这也引致了公法中非国有金融创新民营企业在展开增资凌桥等非国有资本买卖犯罪行为时常常引发各种类型争论。近日,为更进一步加强非国有金融创新资本管理工作,规范化非国有金融创新民营企业增资凌桥犯罪行为,明晰入场买卖相关流程,防止非国有金融创新资产外流,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正式发布了《关于更进一步明晰非国有金融创新民营企业增资凌桥股份管理工作相关难题的通告》(政经〔2019〕130号,下列全称“130号文”),对非国有金融创新民营企业的增资凌桥犯罪行为的各项明确要求展开了明晰,相关明确要求自2019年12月20日起开始实施。
责任编辑意在对130文的相关内容展开剖析,并对非国有金融创新民营企业在进行增资凌桥犯罪行为时的相关小常识和与32正式发布命令的分野点展开归纳。
一、相关概念的理清
(一)非国有金融创新民营企业130号文所称非国有金融创新民营企业是指北欧国家可前述掌控的金融创新民营企业(主要包括司法机关设立的获得金融创新业务许可的各种类型金融创新民营企业,国家主权财富基金、金融创新控股公司公司、金融创新股权投资营运公司和金融创新基础建设等根本性开展金融创新业务的其它民营企业或政府机构),即通过出资或股权投资关系、协议、其它安排,能够前述主宰金融创新民营企业犯罪行为,主要包括独资企业、控股子公司、绝对控股公司、前述掌控等情形。
130号文所称增资凌桥,是指非国有金融创新民营企业增加资本金的犯罪行为。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各级党委政府或履行职责出资人职能的政府机构对非国有金融创新民营企业增资,和信用风险金融创新政府机构接受信用风险援助的情形并不包含在内。
二、四大看点剖析
(一)加强非国有金融创新民营企业增资犯罪行为的市场监管,明晰相同增资主体增资犯罪行为的审批规章制度针对非国有金融创新民营企业该级增资、非国有金融创新民营企业辖下子公司增资、行政国家机关(除金融创新管理工作部门外)所办计划性非国有金融创新民营企业增资的相同情形,同时结合非国有金融创新民营企业公司制改革、增资后是否引致前述掌控权转移等相同情形,130号文对相同情形下的增资犯罪行为审批规章制度作出了具有差异性的安排,具体如下:
同时,130号文明晰了增资犯罪行为的报告主体为集团(控股公司)公司。对于被增资民营企业为多家非国有金融创新民营企业共同持股的,130号文明确规定了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非国有股东负责履行职责相关程序;各非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则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职责相关程序。
增资相同于一般的非国有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尤其是希望引入战略股权投资人的情形下,对于股权投资方的资格是具有一定限制条件的。因此,130号文对于意向股权投资方的资格和资金来源均作出了明确要求:
1股权投资方资格审查非国有金融创新民营企业增资应当符合民营企业发展战略,做好可行性研究,制定增资方案,明晰增资资金金额、用途、股权投资方应具备的条件、选择标准和遴选方式等。被增资民营企业应对意向股权投资方展开资格审查,增资引入的股权投资方应当符合股东资质相关明确要求。
2增资资金来源明确要求除法律法规梅塞县明确规定外,增资资金应为真实合法的自有资金(增资额一般应低于股权投资方的净资产),不得使用受托(管理工作)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参与增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司法机关展开资产评估。此外,若股权投资方为境外政府机构的,应符合北欧国家相关外商股权投资的市场监管明确规定,由被增资民营企业集团(控股公司)公司按照相关明确规定报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
(三)更进一步明晰非国有金融创新民营企业增资的资本及股份比例的确定方式130号文对非国有金融创新民营企业增资的资本及股份比例的确定方式作出了更进一步明晰,原则上应根据资产评估相关明确规定,委托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政府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以被增资民营企业评估价值和股权投资方出资额为依据确定资本及股份比例。
对于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资本及股份比例:
1. 被增资民营企业原股东参与增资,且未造成非国有股份比例变动的;
2. 非国有金融创新民营企业对其控股子公司子公司增资的;
3. 被增资民营企业和股权投资方均为非国有独资企业或非国有控股子公司金融创新民营企业的。
(四)更进一步明晰非国有金融创新民营企业增资需报送的材料非国有金融创新民营企业增资,须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门履行职责相关程序的,需报送的资料主要包括:
1. 非国有金融创新民营企业关于增资凌桥难题的申请报告;
2. 增资方案及内部决策文件;
3. 被增资民营企业的产权登记表(证);
4. 被增资民营企业审计报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主要财务数据;
5. 被增资民营企业最近一期前十大股东名称和持股比例;
6. 前次增资资金使用情形报告和本次增资资金运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7. 拟引入股权投资方的资格条件、股权投资金额、持股比例明确要求和遴选原则等;
8. 使用自有资金增资的相关证明文件;
9. 拟选择的产权买卖政府机构及信息披露方案;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门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
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的,还应提供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的必要性、股权投资方情形、增资协议、增资犯罪行为的法律意见书和其它必要的文件。
(五)更进一步明晰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展开增资的各种类型情形非国有金融创新民营企业增资原则上应在符合条件的省级(含)以上产权买卖政府机构公开披露信息,征集意向股权投资方,公开征集时间不得少于40个工作日。同时,对于司法机关报同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门履行职责相关程序后,非国有金融创新民营企业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展开增资情形,130号文亦展开了明晰,具体归纳如下:
三、130号文与32正式发布命令的对比
同样是规范化民营企业增资凌桥犯罪行为,32正式发布命令的适用范围是国有及非国有控股公司民营企业、非国有前述掌控民营企业,130号文的适用范围是非国有金融创新民营企业,两个文件对于增资凌桥犯罪行为的明确要求既有差异,亦存在一定相同之处,具体而言: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系统设计,为更进一步加强非国有金融创新资本管理工作,规范化非国有金融创新民营企业增资凌桥犯罪行为的重磅措施,130号文的出台,充分体现了中央明晰入场买卖相关业务流程,防止非国有金融创新资产外流的愿景。基于非国有金融创新民营企业规模的更进一步扩大,建立可复制的、高监管的增资凌桥体系,能更有效地牵引非国有金融创新民营企业长期战略实现。130号文的出台为非国有金融创新民营企业持续稳定的发展提出了更明晰的规范化明确要求,加强了把控与监管,为相关买卖安全提供了更充分的保障,使非国有金融创新民营企业的增资凌桥犯罪行为能够在合法合规的政策指导下有序展开。
作者介绍王 栋
昌明上海分所 合伙人
执业领域:政府、公共政策与国资营运监管、公司与并购、争论解决、不动产与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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