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期回顾
1.投资的主要阶段和法律文件
增资协议中创业者主要关心的那些事儿,在开始今天这一讲的内容时,我想花几分钟时间回顾一下之前的内容,因为我们第一讲的内容,这一讲大家还会用到。在第一讲里我们主要讲了两个问题,一个是投资的主要阶段和文件;第二个就是创业者需要把握的主要问题和方向。
1、达成投资意向:条款清单
投资的阶段有四个,一是达成投资的意向,在这一步各方会签一个简单的法律文件,这个文件就是条款清单,条款清单会列明这一次投资最基本的商业条款都有哪些,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条款清单里除了个别的约定,比如说排他期、保密,除此之外其他的规定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只能说明各方的一个基本的投资意向。
2、投资人了解公司情况:尽职调查
第二个阶段是尽职调查,这一个阶段是投资人了解公司基本情况的一个过程,在尽职调查结束的时候,投资人聘请的顾问会给投资人出一份报告,里面讲明公司的基本情况,更重要的是公司存在的问题可能有哪些,这个报告是帮助投资人来做投资决策的。
3、主要投资文件的谈判和签署
第三个阶段是主要投资文件的谈判和签署,这里面涉及道德文件主要包括增资或者转股协议、股东协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在这个阶段大家签署的法律文件都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如果有任何一方违约的话,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4、交割(放款)
第四步是放款,也就是投资人所说的交割,那么我们可以看到,在这四个阶段里,只有最后进行到了交割阶段,公司才能收到投资人的投款,也只有到了这个阶段,才标志着整个投资的过程才算完成。
2.创业者需要把握的问题和主要方向
1、三个数字:公司估值、投资额、投资人所占的股权比例
我们第一讲里讲到的第二个内容呢,就是创业者需要把握好的三个数字和两个核心的问题,这三个数字分别是公司的估值、投资额和投资人的股权比例。为什么说这三个数字比较重要呢,是因为这是一个投资最基本的商业指标,那么其他跟数字有关的计算,比如说投资人的回报额等等,都是以这三个数字为基础来计算的,那么通常呢,一项投资里涉及到的问题比较多,我们建议呢创业者没有时间和精力去了解整个投资文件的问题的话呢,至少在两个问题上要把握好,一个是什么时候可以收到投资款。
2、把握两个主要问题
第二个就是投资人在哪些事项上是可以参与决策的,这是一个投资里对公司可能影响最重大的两件事情,以上就是我们第一讲最重要的两项内容,如果说大家对这些内容还有疑问,在后面的问答阶段还可以对此进行交流,或参考法律小巴以前的讲座笔记。
二.增资协议概述
1.增资协议的基本结构和核心机制
1、基本结构
首先来看在增资协议的基本结构和核心机制。一份增资协议短的可以十几页,多的几十页,各个投资机构用到的版本也会略有不同,但是不管他的具体版本会是怎样,一份增资协议通常都会包括以下这几方面内容。第一是增资额和股权比例,这个比较好理解,他讲明的就是说投资人这一次准备投多少钱,占公司多大的股权比例是多少;第二是交割条件,这一条讲明的是公司和创始人在完成哪些事项的情况下,投资人才会放款,所以他其实关系到公司什么时候可以拿到钱,这也是我们刚才在回顾里讲到的,创始人需要关注的核心的问题之一;第三是陈述保证条款,这可能是一份增资协议里篇幅最长的条款,他讲的是公司和创始人要保证公司运营的方方面面对投资人讲的情况都是真实的、准确的;第四是一些其他约定,像交割前公司运营需要满足的要求、创始人竞业禁止的义务,还有交割后一些公司需要履行的事项等等都可以放在其他约定里;第五是赔偿和终止条款;第六是还会有一些一般规定,像交易费用和争议解决、合同份数等等。这些每一个协议里都会有的标准条款都会放在一般规定里,以上就是一个增资协议里最基本的条款。
2、核心机制——风险共担
那么增资协议中的这些条款其实是一个有机体,他是相互关联的,那么他背后的运行机制是什么样的呢,其实他的核心机制可以用四个字来概括,那就是风险分担,也就是说在一条规定无法履行的情况下,谁来承担这个风险。从投资人的角度呢,他当然是希望除了投钱之外不再承担任何责任的,所有其他的责任都是由公司和创始人来承担的,作为创业者就需要考虑,公司来承担这个风险是不是合理的,是不是可控的。下面我们用一个例子来看这个核心风险分摊机制是怎样运行的,假设现在一份投资协议里有一条陈述和保证说公司要保证他已经取得了所有运营所需的证照,但这个公司实际情况呢是他还没有取得ICP证,那么现在这个风险是在公司和创始人身上的,因为等于有一条陈述保证是不真实的,投资人是可以要求公司和创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如果现在公司不希望承担这个责任,他可以选择如实的把这个情况披露给他,通常呢这个情况会披露在增资协议的一个附件里,叫做披露附表,那公司在这个披露附表里讲还没有拿到ICP证,在公司如实披露的情况下,这个风险就转移到了投资人身上,现在投资人就要决定,在公司没有拿到ICP证的情况下,是不是决定还要投资这家公司,如果现在投资人判断觉得公司前景还是很好的,也值得投,而且ICP证的这个事情,可以让公司再去办,他可以选择在这个增资协议里再增加一条交割后的义务,比如说交割后三个月,公司和创始人要拿到这个ICP证。
下面我们就用刚才讲到的是不是合理可控的标准来看一下交割后的义务,那让公司和创始人去拿这个ICP证这个要求是不是合理呢,基本还是比较合理的,因为跟运营有关的事项呢,还是要由公司和创始人负责的,不太可能把这个事情转移到投资人身上,那我们再来看一下这个事情是不是可控的呢,因为大家可能都明白,去拿证的这个事情不是公司和创始人完全控制的了的,是不是发证、什么时候发证,是政府部门更有话语权的,所以其实这个事情不是完全可控的,那么为了保护公司的利益,可以怎么做呢,其实可以争取一些更灵活的处理方式,比如说我们可以说公司和创始人去尽合理的商业努力去拿这个证,或者说我们在争取一个稍微长一点的期限,如果觉得三个月不一定能拿到,因为这期间可能发生其他的一些状况的话,可以争取一个更长的期间,比如说四到六个月,这样公司可以把这个风险控制在一个比较低的限度内。
2.增资协议发挥作用的期间
接下来我们再看一下增资协议发挥作用的期间,通常增资协议的大部分条款、效力都是在签署日到交割日发挥作用的,只有一些个别的条款是例外的,向我们刚才举例讲到的一些交割后的义务,那在交割之后公司还是要继续履行的,还有一些像创始人的竞业禁止义务、保密义务等等,这些在交割日之后还会继续发生效力,那么除此之外其他的大部分条款都是公司、创始人或者投资人需要在交割日之前去完成的。我遇到一个比较常见的创业者的困惑是投资之后涉及到的文件太多,那三份主要的投资文件加在一起可能有上百页,有的时候不是说公司故意的去违约,但确实是这些条款,可能有的条款甚至还不知道具体的含义,管理起来还是有一定的难度的。
如果我们理解这个增资协议发挥作用的期间,知道他的大部分条款其实是在交割日之前发挥作用的,那么在交割之后其实只要关注那些个别的条款就可以了,比如说像交割后的义务,像创始人的竞业禁止义务等等,所以只要这些条款公司没有违约的话,那其实从增资协议的这部分来说呢,基本上其他的条款都已经发挥完效力了,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减少创业者管理投资文件的成本的。
3.签约主体:公司签署vs公司及创始人共同签署
接下来我们看增资协议的主体,通常的签约方式有两种,一个是由公司单独来签增资协议;再有是公司和创始人共同来签署,这两种方式区别很明显,那就是对增资协议的这些规定的事项,创始人个人是不是还要承担风险,实践中的情况是对于早期的这些项目像天使轮和A轮,公司和创始人共同签署还是比较常见的,原因是在这个阶段,公司业务还在初期,公司的资产相对来说也比较少,所以投资人通常会要求创始人也作为签字方,那么在有任何违约情况出现的时候,他是希望创始人可能还是要承担个人责任的,如果在公司发展比较成熟的阶段,特别是在公司上市前的一些私募的话,其实争取由公司单独来签署协议的话还是可行的,因为在这个时候,公司资产已经比较多了,它本身承担违约责任的能力更强了,所以这个时候争取公司来单独签署协议,有的时候投资人还是可以接受的。
三.创业者需要关注的主要事项
1.交割条件
1、条款内容、作用
在增资协议里创业者主要关注的事项都有哪些。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交割条件,前面提到,这一条需要列明的是公司和创始人在交割之前需要完成哪些事项,因为这一条关系到投资人什么时候可以收到投资款,所以也是我们建议创业者在整个投资的过程中需要关注的两个核心问题之一,通常情况下交割条件有两类,一类是投资项目里会规定的比较标准的交割条件,比如说政府命令或潜在的诉讼会导致这个交易无法进行,再比如说交易需要政府批准和第三方同意都已经取得了,再或者说投资人已经完成了尽职调查,而且尽职调查没有发现一些重大问题,这都是一些常见的标准的交割条件;还有一类交割条件是根据公司和项目的具体情况来规定的,这个通常是投资人针对在尽职调查里已经发现的一些问题要求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比如说如果一家公司有一些关键员工还没有签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那么投资人可能会把签署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作为一项交割条件,再比如说如果一个公司的域名还在创始人个人的名下,那么投资人也可能会把域名转让给公司作为一项交割的条件,还有我们刚刚已经提到的例子,如果一家公司运营需要的证照还没有拿到,那么投资人也可以要求把拿到证照作为一项交割的条件。交割条件的规定是怎么发挥作用的呢,因为在交割前公司和创始人是有义务完成交割条件里约定的所有的事项的,但一旦全部的条件一旦满足之后,这个时候义务就转移到了投资人身上,投资人是有义务支付投资款的,如果到时候投资人没有支付投资款的话,投资人也要承担违约责任,所以作为创业者来说呢,要逐条去评估每一个交割条件的完成的难度、时间,还有这个事项本身是不是由公司和创始人来负责的。我们可以来看一个例子,在一些投资机构的标准投资文件里,都会有一个交割条件就是说,投资人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已经批准了这个交易,表面上来看呢,这个要求是很正常的,因为如果投资人投委会不过的话,这个项目也没有办法做,但我们如果用刚才讲过的这个标准来看,这个事项是不是应该由公司和创始人来负责的,显然不是,因为这个公司和创始人显然对投资人的投委会是没有话语权的,如果把这个作为交割条件的话 ,很有可能出现的一状况就是即使公司和创始人完成了这个交割条件里约定的全部的其他事项,那么投资人呢他可以说我现在投委会还没有批这个项目,所以我现在还是不能够付款,这对公司来说是一个非常不利的情况,因为等于他很难预计这个交割到底会不会发生和什么时候发生,所以当我们作为公司律师的时候呢,我们通常都会争取把这样的交割条件删掉,交割条件本身其实对公司和投资人来说都是一个很重要的规定。
2、案例分享:投资人对交割条件约定的失误
接下来和大家分享一个案例,在这个案例里,投资人其实对交割条件的约定出现失误,被投资公司是准备做海外上市,上市地点是香港,当时是打算做上市之前的最后一轮私募,我们是在项目里代表公司,投资人的律师也是一家非常好的国际所,当时投资人提出了一个要求,要开一个共管账户,开户地是香港,投资款要求存在这个账户里,从这个账户里汇款的时候要经过公司和投资人两方的代表签字才可以,因为这个共管账户的机制本身是对公司使用投资款是一个限制,所以当时大家也经过了很多轮的谈判,包括比如说多少金额以上的钱才需要双方代表签字,那太小的金额就没有必要了,然后再有投资人的代表需要在公司通知投资人之后多少天内来答复他是不是批准了这项款项的使用等等,其实整个的机制花了大家比较多的时间,也规定的比较长,但是当时投资人的律师出现了一个失误是他没有把开立共管账户作为一个交割条件,所以这就意味着在交割前所有的事项里并不包括开立好共管账户这一项,这个项目的谈判前后用了将近半年的时间,大家谈好之后也签字了,公司当时也完成了协议里约定的各项条件,所以双方也商定好了交割的具体日期,但是就在交割的当天,投资人的内控部门发现交割的条件里没有共管账户这一项,所以他们临时提出了一个要求创始人再单独出一个承诺函,承诺在共管账户开好之前,公司是不会动这个投资款的,因为这是投资文件之外的另外一个要求,所以当时我们并没有同意,因为如果说投资人因为这一条就不爽,那其实公司不爽的条款还有很多,大家是不是都可以翻过来重新谈,但是为了正常的交割,我们跟公司商量之后,提出了另外一个建议,就是因为交割会发生在当天的夜里,所以在白天的时间,大家其实还是有一点时间是可以利用的,所以我们可以一起,双方的律师把文件准备好,然后由公司和投资人代表到银行去看看能不能在夜里打款之前把这个共管账户开好,所以当时这个公司的创始人他其实是在大陆,他临时从大陆飞到了香港,然后跟投资人代表一起把所有的文件都送到了银行,最后的结果是银行在关门之前受理了文件,但是这个共管账户当天并没有办好,因为银行其实审核走内部的流程还需要一定的时间,最后的结果是投资人还是决定在当天付款了,因为在这个项目里投资人还有一些其他条款的失误,当时我们争取到在这个项目里规定了投资人的违约的条款,就是如果他当天没有付投资款,也是需要按天支付违约金的,所以最后投资人在权衡利弊之后还是正常的把这个项目交割了,但是其实呢,这个共管账户是在交割之后大概一周的时间才开好,所以他其实已经失去作用了,所以这个共管账户开好之后其实里面的投资款基本上也已经被公司打入到了境内的实际运营的主体里了。所以其实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虽然在大多数情况下可能创业者是觉得跟投资人相比是处在比较弱势的地位,因为投资协议的文本是投资人准备的,他们有很好的律师,但是其实这不是绝对的,在有的情况下投资人本身也会有盲点和失误,所以只要我们能够了解和熟悉投资人这些游戏规则的话,还是可以合理利用这些游戏规则去保护自己的权益的。
2.交割前对公司经营的约束
1、条款内容、作用
接下来进入到第二个事项就是交割前对公司经营的约束,这一条的内容通常是讲投资文件的签署到交割这段期间,公司经营的一些重要事项需要经过投资人的同意才可以去做,刚刚我们在第一讲的回顾里讲到在整个投资的过程中,建议创业者把握好的两个核心的问题,一个是什么时候可以拿到投资款;二是哪些事项投资人可以参与到公司的决策当中,关于什么时候能够拿到投资款,我们在刚刚讲过的交割条件的那一条里面已经讲解过了,那么现在的这一项就涉及到投资人有权参与到决策的事项,所以也是建议创业者关注的一个核心的问题,这一条里面包括的事项一般有公司发生的一定金额以上的支出,这个金额应该是比较重大的、或者签署重大的协议。公司发生收购兼并、章程修改甚至是一些重大资产的处置、重大的诉讼等等,都需要经过投资人的同意,为什么会有这一条呢,因为从投资文件签署到交割往往会经过一个期间,这个期间短的可能是几周,长的有时候是几个月,在这个时候投资人还没有成为公司的股东,所以在股东协议和章程里约定的一些对投资人的保护的机制还没有发生效力,投资人会希望在这个过渡期也有一定的保护,这样对公司的一些重大的事项他有权参与决策,从而防止公司发生一些他不知情的,可能对公司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一些事情,作为创业者主要需要考虑的就是里面约定的事项是不是确实是重大的,而且低频的,因为如果这些事情发生的频率很高的话,就意味着需要经常拿投资人的同意,那么对于公司经营和效率都会有一定影响,那么我们作为律师代表公司的时候呢,通常会采取一个做法就是会比照股东协议里面投资人成为股东之后有权决策这一条,也就是说可以先争取投资人在交割前有权决策的这些事项不应该比他成为公司股东之后有权决策的事项更多,当然具体是不是能够这样谈的下来,最后取决于双方的谈判地位。
2、案例分享:如何合理降低该条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下面和大家分享一个案例,这个案例中公司的地位相对就比较弱,因为公司希望继续拿到投资人的投资,所以对于交割前需要同意的事项呢,当时投资人提了一些比较苛刻的要求,有一些事项其实还超过了他成为公司股东之后的有权参与的那些事项,因为在这个条款本身包括的这些事项上,公司做了让步,但同时我们又希望能够尽量降低这一条对公司经营的不利影响,所以后来给公司的建议就是我们先不着急去跟投资人签订投资文件,可以还正常的去谈,但是另一方面我们在签署之前其实已经开始按照协议的规定去完成交割的先决条件的,这样的做的原因是这一条发生作用的期间是从协议签署到交割日,所以其实什么时候发生交割是公司完成刚刚所有条件才会发生,所以在完成交割这件事情上,公司是有主动权的,因为这些事情都要公司自己去做,那么在这个案子里呢,我们是预计公司基本上可以完成交割条件的一两天的时候,才去和投资人签署交易条件的,所以签字之后基本上一两天的时间,这个交割就实际发生了,所以我们可以看到这一条投资人花了很多时间去谈,争取到了很多事项,他们都有权去批准,但他发挥作用的时间只有一两天,实际的意义已经不大了,所以给大家的经验就是,如果我们能够争取在这些事项上,对公司的限制比较少,那当然是最好的,但如果说这些事项上没能争取到公司想要的结果,那其实还可以通过控制协议签署和交割的期间来尽量减少这一条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3.陈述及保证
1、条款内容、作用
下面我们看一下第三个事项,陈述和保证条款,这一条可能是整个增资协议里篇幅最长的一条,因为他的内容会涉及到公司经营的方方面面,包括公司的合法成立、有效存续,还有我们上面具体提到的公司经营需要的证照甚至是公司重大的合同、不动产、知识产权还有像劳动、税务、财务、保险等等,投资人通常会要求公司和创始人在这些方面给投资人提供的信息或者是向投资人披露的情况都是真实的准确的,不存在误导,有的朋友可能会意识到为什么会需要这样的规定呢,因为投资人其实在投公司之前已经做过尽职调查,对公司的情况应该已经了解,为什么在协议里还要花这么多的篇幅去约定这个陈述和保证条款,实际上呢,即使投资人对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大多数情况呢他们聘请的顾问还是更多关注重大的核心的问题,所以其实同创始人来相比,投资人对公司的了解还是非常有限的,所有投资人和创始人在信息上还是有一定的不对称的,那整个冗长的陈述和保证条款就是为了平衡这种信息的不对称。
2、如公司情况不符合陈述及保证条款的规定时,如何处理?
那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就是如果公司的实际情况跟这个陈述保证条款里的要求不符合应该怎么处理呢,就我们前面也提到了陈述保证里要求说公司已经取得 了所有的证照,但实际情况是公司的ICP证还没有拿到,公司应该怎么去做,这个通常的做法是在增资协议的一个附件里把这些情况都列出来,这个附件就是披露附表,那披露附表里列出来的通常就是公司不符合陈述和保证的这些地方,也就是陈述保证的这些例外的的情况,如果公司如实披露了,我们在前面已经讲到,那风险就转移到投资人身上,是由投资人自己来决策是否还要在承担这个风险,还继续投资这家公司。但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就是,在如何处理披露附表的披露方式的时候,是需要一定的技巧的,这个建议大家把需要披露的内容和怎么样去披露能够找有经验的律师去沟通,原因就是投资文件也是公司的一个重大的协议,以后再有投资人进来或者公司的一些重大的事情上,其实这个文件还是会被拿出来的,如果把公司的一些不合规的地方全都列在披露附表里,有的时候可能会对公司有不好的影响,所以我们一般会建议公司用披露改正方法或进度的方式来披露这件事。例如我们还用公司没拿到ICP证的事情来举例,如果是我们在代表公司的时候,公司没有拿到ICP证,我们可能不会在披露附表里直接说公司现在没有ICP证,因为这样等于直接留下一个公司违规的很明确的一个记载,相反呢,我们可能会把他的表述方式改为比如说公司现在正在申请ICP证,或者是说公司什么时候已经提交了ICP证的申请文件,或者说公司正在准备提交ICP证的申请,那么这样处理,公司没有ICP证的事实我们如实的告诉了投资人,表述方式呢不是直接讲公司现在没有ICP证,而是其实在讲公司现在希望解决这个不合规事情的步骤或进度。
4.创始人竞业禁止、禁止招揽
1、条款内容、作用
第四个事项,创始人的竞业禁止条款,这一条的主要内容会说创始人在任职期间甚至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都不能用任何方式从事和公司有竞争的业务,也不能招揽公司的员工离职,这一条也比较好理解,就是投资人在投资了一家公司之后,当然希望创始人把他的主要时间和精力都投入到公司的运营里,从而给投资人带来比较好的经济回报,所以他不希望创始人在公司的业务之外,再另外去从事相关的业务,也不希望创始人个人离职之后,就把这个公司核心的团队和人员都带走。
2、投资人通常都会要求创始人与公司签署竞业禁止协议,为何还要在增资协议中做类似的规定?
讲到这,可能有的朋友会意识到通常创始人和公司会去签署一份竞业禁止协议,这个协议里是有类似的规定的,而且可能比我们刚才讲到的更加细致,那为什么还要在增资协议里重复这些规定呢,还是说有什么其他的作用呢,实际上在增资协议里做这些规定对投资人来说是一个更好的保护,原因就在于创始人跟公司签署的这份竞业禁止协议,签约方是公司而不是投资人。所以一旦创始人出现违约的话呢,有权起诉创始人的是公司而不是投资人,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个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就是创始人,所以我们假设一个创始人在被投资公司之外,又另外成立了一家公司,而且做得业务跟被投资公司差不多,如果仅仅有这个创始人或被投资公司之间的竞业禁止协议,那投资人是没有办法依据这个协议去告创始人的,但是如果增资协议里有类似的规定效果就不一样了,因为投资人本身就是增资协议的签约方,所以一旦创始人违反了这个竞业禁止义务的话,投资人是完全可以依据这个增资协议去直接起诉这个创始人的,而不再需要通过公司,所以这对投资人来说是更好的一种保护。
5.赔偿条款
1、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
最后我们来看一下赔偿条款,赔偿条款是每一份法律协议里都会有的条款,他的主要内容就是说任何一方没能履行合同里面的义务,他需要向守约方去承担赔偿责任,我们这讲的主要是在赔偿条款里创业者需要留意的一些事项。第一个就是赔偿责任主体的问题。这个问题其实跟我们前面讲到的增资协议的签约主体是有类似地方的,因为对于一些早期的公司,尤其是比如天使轮或A轮的,公司的业务还不成熟,公司的资产相对来说也比较少,这个时候投资人往往会要求创始人和公司去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意思就是一旦发生了一个违约事件,投资人他可以向公司也可以直接向创始人去要求承担全部的赔偿金额,所以这个对创始人来说是有可能要用自己的个人资产去赔偿责任的,所以对创始人来说也是一个需要特别留意的地方,那如果能够争取到说仅由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当然是最理想的,但如果争取不到,实在是要创始人本身也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话,就建议大家尽量去争取把这个创始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事项做一些限定,这样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创始人起到保护作用。
2、赔偿限额
第二个事项就是赔偿限额的问题,因为投资文件通常用到的就是投资人提供的版本,所以在这些文件里通常是不会规定说创始人和公司赔偿的限额的,因为基本上投资人是希望他实际损失是多少,公司和创始人就都赔给投资人,那从公司的角度来说,还是建议大家去争取赔偿限额的,这对公司和创始人来说都是一种保护,尤其是如果创始人个人还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话,那有一个限额当然是更好了,赔偿限额有两种方式来做限定,一个是要限定一个上限,也就是说公司和创始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一个数,这个数字呢通常可以是投资额,也可以是投资额的一定的倍数,比如说1.5倍,当然是限的越低,对公司和创始人越有利,实践中有相当的投资人是可以接受上限不超过投资额的;第二种限定的方式,就是约定太小的索赔就不赔了,当然这个金额是大家谈判的结果,目的主要是从节省交易成本的角度来考虑,因为如果是很小的索赔金额也要理赔的话,其实交易成本是比较高的,比如说如果大家约定的金额是三万,那么在三万块钱以下的赔偿要求就可以不赔。这两种方式的话呢,可以单独来用,也可以只用其中的一种,对于公司和创始人来说,当然是如果能够争取到两种方式都设定的话是最为有利的。最后要提醒大家的事项是赔偿条款里可能有一个特别赔偿的约定,这个特别赔偿的事项其实基本上都是尽职调查过程中或者是公司披露附表里已经披露出来的一些不合规的事项,比如说我们刚才举的ICP证,或者说比如公司税务方面或者是社保方面有一些不合规的,这个其实是和我们在前面讲到的风险分担的机制是相关的,就是说如果在尽职调查里,投资人已经发现了这些事项,公司也如实披露了,那么投资人还愿意去投资这家公司,但是又不想完全承担这些违规事项可能带来的潜在的后果,他会要求有一个特别赔偿条款,就是说一旦因为这些不合规的事项可能给公司造成损失,比如说如果主管机关给公司征收了一个比较高的罚款,那么投资人是有权要求公司来赔偿的,所以如果创业者发现签署的投资协议里是有关特别赔偿的这些规定,那么建议大家更要争取我们上面所说的赔偿限额,这样能够对公司和创业者提供一些保护。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张凌立律师上期讲座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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