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本栏提供服务的某非国有控股子公司民营企业拟将其持100%股份的子民营企业注资,详细情况如下表所示:
该非国有控股子公司民营企业(以下称“a民营企业”)系区国资委所出资民营企业(以下称“A民营企业”)的子民营企业,A民营企业所持a民营企业100%股份。而a民营企业又所持小a民营企业100%股份。现在a民营企业要向小a民营企业注资。
此次注资过程中涉及以下难题:
第一个难题,小a民营企业注资与否要在房屋产权证券交易所申明展开?
依照《民营企业非国有资本交易市场监管办法》(以下简称“32发布命令”)第46条第3项,民营企业原股东注资的,经北欧国家出资民营企业表决重大决策,能选用非申明协定形式展开注资。因a民营企业是小a民营企业的原股东,因此此次小a民营企业注资,无须通过房屋产权证券交易所申明展开,能选用非申明协定形式。
第三个问题,小a民营企业只以申明协定形式注资如果审查到别的层次?
仍然依照32发布命令第46条第3项,只以申明协定形式注资一般而言如果经过北欧国家出资民营企业,也是A民营企业的表决重大决策。
但仍须要:依照32发布命令第37条论述“民营企业注资应由注资民营企业按照民营企业章程和外部规章制度展开重大决策,形成口头决议案”,小a民营企业只以申明协定形式注资的审批和小a民营企业另一方面注资重大决策或存在区别,即:小a民营企业另一方面注资重大决策,由该民营企业的章程和外部规章制度确定的重大决策机关展开重大决策。一般来说,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表决核准公司减少注册资本金的基本权利,由股东会或股东(一般而言股东情况)独享,也是由a民营企业重大决策。但小a民营企业在决定注资后,如果进一步想只以申明协定形式实现此次注资,则仍需由A民营企业表决重大决策。对于上述观点,由于32发布命令缺乏基础建设的解释和操作实施细则,不同的非国有民营企业或未予赞成,或认为应自行深入探讨。
第三个难题,小a民营企业和a民营企业与否需签订注资协定?
从Courtomer32发布命令第46条第3项“非申明协定形式”的论述,以及第47条第5项:“国资监管机构核准、北欧国家出资民营企业表决重大决策采取非申明协定形式的民营企业注资行为时,应审查以下文件:(五)注资协定”,因此,课堂教学中,小a民营企业仍需与a民营企业签订注资协定。
注资协定的内容一般包括:注资方与被注资民营企业市场主体叙述、减少注册资本金的具体金额及形式叙述、注资订价、出资时间、股东登记表和税务更改相关手续办理手续、注资商业用途、注资后股东构成、税赋及有关费用、其他股东舍弃此次注资优先选择配售权(投资人为新增股东的情况下)等条文的签订合同。
第四个难题,律师对该注资行为如何出具法律意见?
见书应如何出具?
一般来说,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包括:1、对注资方和被注资方市场主体的叙述和评价,即明确双方市场主体与否合法、适格;2、对注资内容、结果的叙述及评价。如价格与否公允、与否造成非国有资本流失等。3、对注资协定的叙述及评价。4、对注资审查流程的叙述及评价。5、对后续未完成相关手续的提出。包括被注资民营企业办理手续修改章程、税务登记更改相关手续等。6、其他有关事项。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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