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星科技

用创新科技为企业赋能Empowering enterprises with innovative technology

 

服务热线:15914054545

您的位置: 首页 > 干货分享 > 正文

朝阳法院案例_国企负责人在资产评估中,违反评估规定,致增资扩股中损失5000余万元,犯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作者: admin 发布日期: 2023-01-23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摘录)

(2020)京0105刑初96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6年8月6日出生。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北京市东郊农工商联合公司系全民所有制企业,2017年12月28日变更为国有独资公司,公司名称变更为北京市东郊农场有限公司。被告人马某某于2004年2月至2017年12月任北京市东郊农工商公司党委副书记、场长;2017年12月任北京市东郊农场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经理。

一、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

2013年4月,被告人马某某担任北京市东郊农工商联合公司党委副书记、场长期间,在该公司委托评估公司对其全资子公司北京方泽融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拟增资扩股过程中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进行资产评估的过程中,违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干预评估行为,使得评估公司为满足委托方要求,在计算该公司名下资产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地坛公园x号土地使用权价格时,将规划用途调整系数K3取值由1降低至属于北京市重点工程土地时取值的0.7,并于2013年4月10日出具《北京方泽融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拟增资扩股涉及股东全部权益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首资评报字(2013)第xxxx号),造成国有资产在北京方泽融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增资扩股项目中损失达人民币5000余万元。

二、挪用公款罪(略)

三、受贿罪(略)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6月27日被所在单位纪委工作人员带至北京市朝阳区监察委员会归案。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构成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应当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马某某当庭辩称:1.其未干预北京方泽融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评估工作,对初评发表意见是正常程序,合理与否有专业人员及上级领导把关,故其不构成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2.其决定向北京东方瑞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2亿元是有理由的,其违反“三重一大”要求构成违纪,但不构成挪用公款罪。3.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罪罪名无异议,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租金标准过高。

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马某某的建议与最终调整评估结论无因果关系,且长期来看减少了纳税等支出,故其不构成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2.涉案人民币2亿元分别成立三个独立的借款关系,不是单纯的走账,故仅靠资金流向不足以证明被告人马某某构成挪用公款罪。3.受贿金额应减去免租期。4.马某某于2019年8月14日首次供述受贿事实前,办案机关未掌握相关线索,应认定自首。综上,请求对马某某从宽处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

一、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

被告人马某某于2004年2月至2017年12月任北京市东郊农工商联合公司(以下简称“东郊农工商公司”)党委副书记、场长,该公司隶属于北京首都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农集团”),为全民所有制企业。2017年12月28日东郊农工商公司名称变更为北京市东郊农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郊农场”),性质变更为国有独资公司。2017年12月起,被告人马某某任东郊农场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经理。

2013年4月,被告人马某某在该公司委托评估公司对其全资子公司北京方泽融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泽融坤公司”)拟增资扩股过程中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进行资产评估的过程中,违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滥用职权干预评估行为。在其获知评估公司初评意见约4.3亿元的情况下,直接要求将总体金额控制在约3.7亿元。评估公司最终按照其意见出具了首资评报字(2013)第xxxx号《北京方泽融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拟增资扩股涉及股东全部权益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案发后经评估相关权益价值约为4.8亿元。据此进行的增资扩股中合作方实现了少出资的目的,导致东郊农场因低价折股在本次扩股后少享有5000余万元资产,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干部任免审批表、东郊农场人力资源部出具的《马某某任职及岗位职责情况》证明:2004年2月至2017年12月,马某某任东郊农场党委副书记、场长;2017年12月起,马某某任东郊农场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经理。2009年12月22日,马某某分工调整为:负责全场经济工作,主管财务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工作职能包括负责公司融资,内部资金集中统一管理和国有股权及财产登记工作;依法对授权范围内重要资产变动、处置进行审核和审批。

2.北京市东郊农工商联合公司工商登记材料证明:该公司企业类型为全民所有制,成立于1985年7月4日,住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机场路和平农场站北,法定代表人马某某。2009年5月14日隶属单位北京三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北京首都农业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12月28日公司名称变更为北京市东郊农场有限公司,公司类型由全民所有制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经理为马某某。

3.证人薛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5月至2017年12月,我任首农集团总经理,东郊农场是首农集团的二级子公司。增资扩股程序是东郊农场向集团提出申请,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然后再上部门联席会,联通过后再报办公会、董事会,董事会同意立项后二级公司再按规定做评估。评估后上报集团审核,再上报国资委评审,国资委审核通过后,评估师出评估报告。报告出来后集团再上一次董事会,董事会同意后,再批复二级公司可以按照增资扩股开展合作。东郊农场的评估是按照集团规定程序进行的。首佳公司是集团房屋土地部聘请的土地顾问公司,这个公司也在国资委的名目里。具体选择评估公司是东郊农场操作的。

2011年集团的董事会上,马某某做汇报提到地坛医院土地开发的情况,我记得他汇报的土地价格是3.3个亿,我说可能评4个亿,他们就得拿出4个亿。我没有具体指社会公司出资的标准就是4个亿,只是举例说明的数额,还是以中介公司评估数额为准。中冠宝是东郊农场自己找的公司。我记得当时中冠宝公司的注册资金才1000万元,我对该公司合作的能力有疑问,当时在会议上我问过中冠宝公司是哪来的,资信怎么样,实力怎么样,人品怎么样,当时我对这件事情很抵触。我让下面的部门去审核中冠宝公司的情况,后来反馈的消息说中冠宝做过世界五百强企业的项目。我听说合作方认识当时的集团董事长张福平。东郊农场汇报地坛医院旧址的开发是养老项目,这个是东郊农场自己的意思。合作是增资扩股的形式,东郊农场占股51%,中冠宝占股49%,是经集团同意,此前也有这种合作模式的先例。

4.证人于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至案发前,我任农场副场长,主管投资发展部。2013年农场找首佳公司(对地坛医院旧址地块)进行了一次增资扩股评估,这次评估由我牵头。这次评估中应该是我有一次到了投资发展部部长宛某的办公室,她跟我说评估结果是4.3亿元,我向马某某汇报了,马某某意思是别跟2012年的评估价格差太远了。我就跟宛某回复了。另外,我记得评估公司卫某也给我打电话说评估的价格是4亿多,当时我在马某某的办公室,王某1也在。我就直接跟马某某说了4亿多元的价格,马某某当时就说这个价格太高了,价格在3.6至3.7亿元靠谱。我当时就给卫某打了电话,说4亿多元的价格太高了,3.6至3.7亿元的价格合适。马某某还跟我解释了3.7亿元的价格怎么来的,我记得是2005年的评估价格是1.7亿元,每年增加2000万元,加上6000多万元的出让金,一共是3.7亿元左右。2013年的最终评估结果是宛某跟我说的,说最终是3.7亿元,我向马某某汇报了,这个结果符合之前马某某的要求。

5.证人宛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的资产评估具体是我负责的。于某让我和首佳资产牛某对接评估工作的具体事项。于某还对我说,“这次的评估值不要偏离上次的评估值太多,但是也不能低于3.5亿”,并让我把这个要求说给牛某。2013年4月牛某联系我,给我传了一个评估值为4.3亿的资产评估结果分类汇总表,征询我农场的意见。我将结果汇报给于某,于某就说“评那么高,谁能有那么多钱,这事还干成了,干不成”,接着于某让我和评估公司说少评点。然后我就如实将于某的意见转达给了牛某,牛某告诉我4.3亿元这个数就是按照2012的评估方法算出来的,就这么多,没法少,牛x说他再和领导汇报一下再回话。没过几天,牛某电话和我联系,说他们专门开了内部评审会,因为知道我们的项目是做养老,可以往公益事业上靠,调整K3系数,即从1降低为0.7,并告诉我们系数调整后,评估值大概为3.7亿元,继续征求我农场的意见。随后,我把牛某的反馈汇报给于某,于某同意了这个方案。我又联系牛某,说领导同意了方案,可以出报告了。后来我们就收到了牛某发送的3.7亿元的评估报告。

6.证人卫某的证言证明:2006年至2013年我在首佳公司工作。2013年的时候,高xx安排我联系东郊农场,我联系于某之后发现这次评估需要国资委认可的资产评估资质,根据公司的业务划分,就把这个信息转给了蔡某所在的评估公司。评估完成后,蔡某让我把初稿结果反馈给于某,我就告知于某初稿结果大概是4亿元左右,于某说已经和民营公司谈好合作了,4亿元太高,合作对价约3.7个亿。我就把于某的意见告诉蔡某,后来首佳公司关于东郊农场对评估结果的意见开了会,高xx、蔡某、王xx等人参加,高xx说还是要达成甲方要求的3.7亿元的评估结果。

2013年做的是北京方泽融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公司整体资产的评估,和2012年的评估报告完全不一样。但是2013年的评估报告中,对单项资产土地使用权的评估,采用了拆迁评估方法656号文,K3取了0.7,如果当时没有确定地块项目是重点工程的话,K3系数不应该取0.7的。2012年同样采用了拆迁评估方法656号文,K3取的是1。

7.证人蔡某的证言证明:我2007年到首佳公司,刚开始任资产评估部的部门经理,2015年或者2016年的时候变更为法人。地坛医院旧址进行评估的这个项目是首农集团下属的东郊农场委托的,好像是他们找的首佳房地产评估公司的卫某,卫某来找的我,当时他介绍说东郊农场在2012年的时候委托首佳房地产评估公司进行过一次拆迁咨询,当时做的价格是3.5亿元,东郊农场按照这个价格与一个投资方进行合作,已经谈好了,让我们的评估价格别有太大的差距。我理解,在我们评估的土地评估价格这方面,3.5亿元对我们的价格是有影响的,不能高很多。在这个项目中,我们先计算了一个数出来,比3.7亿元高,当时牛某好像也把评估初步结果发给了东郊农场。同时,我也把计算结果告诉卫某了,卫某给我反馈说,东郊农场觉得评估价格偏高,要求价格在3.7亿元左右。接到这个消息以后,我把东郊农场的意见也告诉牛某了,我研究了一下,发现计算公式当中的K3系数可以从1调整为0.7,我就让牛某把系数改了,最后出具了报告,最终的结果是3.7亿元。在2013年评估时,这个地块作为医卫慈善用地,还不属于北京市重点工程,当时是东郊农场的人跟我们说的,要做养老院,我就觉得是属于社会公益性用地,所以我就认为可以用0.7了。因为通过卫某那里得到的消息是,东郊农场觉得评估结果偏高,要求在3.7亿元,所以我就把最终的评估结果降低了。

8.证人牛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至2014年我在首佳公司工作,历任评估助理、项目经理。2013年3月左右的某天蔡某找到我说有一个东郊农场的项目,让我和同事高xx共同完成,并让我们尽快做。高xx是项目经理,我是项目助理,蔡某是项目总负责人。这次评估目的是委托方北京东郊农场要对方泽融坤公司的全部股东权益进行评估,为其拟增资扩股提供价值参考。

当时这块地土地及房屋建筑物的评估我采用的成本逼近法,依据《北京市非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技术标准》采用拆迁补偿价格来确定该块土地拆迁安置费用,具体计算公式为土地拆迁安置费用=拆迁补偿单价×建筑面积,拆迁补偿单价的计算公式为拆迁补偿单价=区位价格×K1×K2×K3,区位价格我记不清了,以评估报告为准,K1指的是容积率,K2指的是房屋用途调整系数,K3是规划用途调整系数。当规划用途为市政府确定的市政府公益事业而且属于重点工程的,K3才取值为0.7,其它情况取1,这两项条件必须全部符合。我在草拟的报告中将K3取值为1。草拟报告后,蔡某说东郊农场反馈地坛医院项目未来规划属于市政府重点工程,又是公益事业,应该考虑未来规划对土地的影响,K3取值应为0.7,当时听蔡某这么一说我觉得有道理,但我并没有去核实,再加上她又是我的领导,所以我只能服从了,最后把K3取值从1改成0.7。

9.证人荣某的证言证明:我负责2012年东郊农场委托的关于北京市东城区地坛公园x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拆迁补偿价格进行评估。关于K3取值的事情我公司没有在一起商议讨论过,我们对这个K3取1没有异议。当时这个地块的规划用途不是市政府重点工程。

10.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我是中冠宝公司股东。2009年或者2010年左右,我在张xx的办公室认识了东郊农场的场长马某某。2010年左右,我跟首农和东郊农场探讨,我提出地坛医院旧址这块地做养老项目肯定能赚钱。关于土地合作价格,我记得是在地坛医院周围有类似的项目可以参考,我经过测算认为价格在4亿元左右是可以接受的,因此最终评估的价格我们都认可。2013年这一次评估结果是3.7亿。

11.企业工商材料证明:(1)中冠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于2007年7月2日,法定代表人张xx。2013年12月17日投资人变更为王某1。2015年12月7日企业名称由北京中冠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中冠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北京方泽融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2月14日,法定代表人马某某,出资人北京市东郊农工商联合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实收资本10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2013年11月19日,股东变更为北京市东郊农工商联合公司(出资额人民币5100万元)、北京中冠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人民币4900万元)。

12.《首农集团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证明:该办法收录于首农集团管理制度汇编2011年版,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事项,该办法规定企业在取得集团公司或市国资委的批准文件后,应立即成立相应的资产评估工作小组,并通过公开、公平的招投标形式委托中介机构,并规定集团所属企业违反本办法,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材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3.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检材蔡某持有的移动硬盘中提取出文件“方泽融坤评估报告4.3.doc”,该文件修改时间为2013年4月3日。文件内容包括:首资评报字(2013)第0759号,本项目K3取值为1,得出评估结果如下:资产评估值43 999万元,净资产评估值43 693.83万元。

14.(1)北京首佳联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北京方泽融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拟增资扩股涉及股东全部权益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首资评报字(2013)第xxxx号证明:评估对象为北京方泽融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拟增资扩股涉及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基准日为2013年3月31日,委托方为北京市东郊农工商联合公司,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得出评估结果如下:资产评估值37 675.67万元,净资产评估值37 370.5万元。

(2)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评估报告(京价纪认【2019】xxxxxx号)证明:该份价格认定标的为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地坛公园x号土地使用权面积32 538.06平米、建筑面积4117.26平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以2013.3.31为基准日,采用成本法确定标的公开市场价格为人民币488,450,000元。

(3)北京市朝阳区监察委员会提请北京市资产评估师协会核查评估的函及复函证明:2019年10月8日,朝阳区监委就北京首佳联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中的评估方法选用、相关系数取值的合规性提请北京市资产评估师协会进行核查。2019年10月12日,北京市资产评估师协会复函称,第xxxx号报告测算过程中选取的参数K3=0.7。论证分析认为,选择0.7和1,不是一个评估专业判断的问题,而是对政策文件的理解和应用是否有依据的问题。经核实,评估基准日时点该评估委托方并未取得市政府确定的市政公益事业等重点工程的相关批件,该评估结论在其他因素和相关系数不变的情况下,直接导致评估差异:[7500×2.906×5.166×0.8×(1-0.7)]×4117.26+0(地上物补偿价)≈11125.79万元,未在评估报告中做披露。

15.东郊农场向首农集团、北京市国资委上报方泽融坤公司评估结果的请示和北京市国资委批复、核准表证明:东郊农场于2013年4月16日将对方泽融坤公司增资扩股评估结果报集团公司进行请示,汇报评估结果为评估价值37 370.5万元。该请示由宛某拟稿,经于某同意后,由马某某同意签发。北京市国资委对该请示予以批复。

16.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颁布的《北京市非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技术标准》(京房地评字[1999]xxx号)证明:该文件规定,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价格=区位价格×K1×K2×K3×建筑面积+地上物补偿价,其中:K1为容积率调整系数,K2为房屋原用途调整系数,K3为规划用途调整系数,当规划用途为市政府确定的市政公益事业等重点工程时取0.7,其他情况取1.0。

17.北京市发改委、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北京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京发改[2006]xxx号)证明:该办法规定北京市重点项目分为重点推进前期工作项目和年度重点建设项目。重点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汇通市建委,商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和市委常委会批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该办法自2006年3月15日起施行。

18.《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13年重点工程计划的通知》及附件证明:北京市2013年重点工程计划表中所列项目不包含方泽融坤公司相关项目。

19.方泽融坤公司出具的《关于融坤养老中心项目被列为北京市重点项目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请示证明:方泽融坤公司于2014年7月向东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将融坤养老中心项目列为北京市重大项目。2014年底该公司取得了融坤养老中心项目的《绿色审批通道确认表》,项目正式被列为北京市重大项目。2016年融坤养老中心项目录入北京市重点工程调度与服务平台。

20.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证明:我一直负责东郊农场全面的经济工作,开展评估工作、确定评估公司、签订委托评估合同、支付相应的评估费用、评估结果的最终确定,最终都得报到我这里。2005年,地坛医院用安定门外大街地坛医院旧址的土地资产和我农场提供的地块置换,签订了置换协议。2008年底举行了交接仪式,当时地坛医院旧址地上建筑还有锅炉房、配电室,加起来大概有4000多万资产,也一块做了交接。2010年农场的老领导宋xx和我说当时首农集团的董事长张xx推荐了一个叫中冠宝公司的民营企业,该公司想要和农场合作开发地坛医院旧址地块,发展方向是高端商业项目。我和宋xx、农场的班子成员小范围的看了该公司负责人王某1的方案,都觉得挺好的,就确定了合作意向。2011年4月,我农场向首农集团报申请,合作模式是增资扩股,农场成立全资子公司把土地资产转入项目公司,然后以增资扩股的形式吸纳中冠宝公司入资,中冠宝公司以现金出资,最终达到农场占股51%、中冠宝公司占股49%。当时中冠宝公司找了一家评估公司,初步预估地坛医院旧址的资产值3.3亿多元。首农集团批复后,我们先成立了全资的项目公司方泽融坤公司,2012年,我们委托首佳公司对地坛医院地块项目做了评估,评估结果是3.5亿余元,但是这个结果不能用,因为当时土地资产还没转到项目公司里并且这次是房地产评估。2013年,这个土地资产经批准转入了方泽融坤公司,我们就又委托首佳联合资产评估公司来对方泽融坤公司做资产评估,我认为这两次评估就是一回事。

在这次评估期间,有一天副场长于某来到我办公室,和我报了首佳公司说的一个数,大概4个多亿,我就要求他去和评估公司说在合理范围降低评估值,降低到大概3亿多。最终,首佳资产评估公司也评出了3.7亿元的结果。我觉得评估报告和结果还要经过国资委审核和批准,如果有问题国资委会给我们指出来的。

二、挪用公款罪(略)

三、受贿罪(略)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的部分予以确认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现对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评判如下:

一、关于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的事实和认定

关于被告人马某某提出其未干预评估的辩解,经查,证人卫某、蔡某、牛某、于某等人的证言均证实系因马某某的要求直接促成了评估定稿违规改变调整系数K3取值,进而致使评估价值降低至3.7亿余元,马某某的辩解同事实不符;关于被告人马某某提出尚有专业人士及领导把关的辩解,辩护人提出马某某行为与调整评估结论无因果关系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在被告人马某某作为负责人提出了特定的倾向性意见后评估结果即按照其意见落实,其他因素介入也并不能导致因果关系中断。故辩方上述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

关于国有资产损失金额的认定,经查,因马某某滥权干预,对评估意见进行直接控制,中冠宝公司因此少支出对价,国有出资企业中国有资产影响范围因此缩减,这是认定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客观依据。辩护人所提因此而减少的支出并非马某某滥权行为的评价内容,辩方对于损失金额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二、关于挪用公款的事实和认定(略)

三、关于受贿的事实和认定(略)

关于辩护人所提受贿系自首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到案缺乏主动性,在被留置期间供述的内容也是针对调查机关掌握的线索,不能认定自首,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其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退缴违法所得,可对其所犯受贿罪依法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国有企业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构成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严重,构成挪用公款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马某某受贿之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根据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二、在案人民币一百二十九万零八百五十三元,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刑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十六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公安厅关于确定部分经济犯罪的数额及情节认定标准的会议纪要

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属于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中规定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推荐资讯
山西多式联运示范工程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

山西多式联运示范工程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

陕西***朱泽内中转示范点工程建设建设项目 资本金利内区 提出申请基层单位:陕西***金润……
2024-05-02
重磅:《江苏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正式印发

重磅:《江苏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正式印发

备受瞩目!刚刚,浙江省中央政府正式宣布正式发布《浙江省中央政府股权投资建设项目分散建设项目建设管理组织机构工作配套措施》(浙江省中央……
2024-05-02
2023年服务型制造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开启

2023年服务型制造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开启

棕果蝠民营企业最低可获100多万元补助金 漳州网6月1日讯(本报记者黄文珍通讯员叶许仙)本报记者从市工信委获悉,2023年复合型锻造产业发……
2024-05-02
2023年度重庆市万州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

2023年度重庆市万州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

2023年9月6日,四川省垫江县由鲁任委和北碚中国经济产业发展发展局联合发布了有关《开展2023本年……
2024-05-02

咨询热线

0755-86358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