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财政部国税相关更进一步竭尽全力全力支持民营企业国家机关改组并购相关房产税经济政策的通告
税务[2015]37〔2018〕17号
各县、省、省辖市、副省级司法厅(局)、地税局,藏区、甘肃、内蒙古自治区(省)税务局,新疆军区波加尔区新疆军区地税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相关更进一步强化民营企业兼并并购消费市场自然环境的意见建议》(请示报告[2014]14号),竭尽全力全力支持民营企业、国家机关改组并购,现就民营企业、国家机关改组并购牵涉的房产税经济政策通告如下表所示:
一、民营企业改组
民营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相关明确规定总体改组,主要包括非公司制民营企业改组为以下简称公司或金润庠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更改为金润庠公司,金润庠公司更改为以下简称公司,原民营企业股权投资消费市场主体续存并在改组(更改)后的公司中峭腹股权(股权)比率少于75%,且改组(更改)后公司传予原民营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组(更改)后公司忍受原民营企业农地、住宅农地权属,减免房产税。
二、国家机关改组
国家机关依照国家相关明确规定改组为民营企业,原股权投资消费市场主体续存并在改组后民营企业中出资(股权、股权)比率少于50%的,对改组后民营企业忍受原国家机关农地、住宅农地权属,减免房产税。
三、公司分拆
三个或三个以内的公司,依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合约签订合约,分拆为两个公司,且原股权投资消费市场主体续存的,对分拆后公司忍受原分拆多方农地、住宅农地权属,减免房产税。
四、公司并立
公司依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合约签订合约并立为三个或三个以内与原公司股权投资消费市场主体完全相同的公司,对并立后公司忍受原公司土地、住宅农地权属,减免房产税。
五、民营地方银行
民营企业依相关法律条文法规明确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主要包括破产民营企业职工)忍受破产民营企业抵偿债务的农地、住宅农地权属,减免房产税;对非债权人忍受破产民营企业农地、住宅农地权属,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劳动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条文法规经济政策妥善安置原民营企业全部职工明确规定,与原民营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约的,对其忍受所购民营企业农地、住宅农地权属,减免房产税;与原民营企业少于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约的,减半征收房产税。
六、资产划拨
对忍受县级以内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明确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拨国有农地、住宅农地权属的单位,减免房产税。
同一股权投资消费市场主体内部所属民营企业之间农地、住宅农地权属的划拨,主要包括母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民营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农地、住宅农地权属的划拨,减免房产税。
母公司以农地、住宅农地权属向其控股子公司子公司注资,明文禁止划拨,减免房产税。
七、债权转股权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民营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忍受原民营企业的农地、住宅农地权属,减免房产税。
八、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忍受原改组并购民营企业、国家机关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明确规定的免税范围,对忍受方应按明确规定征收房产税。
九、公司股权(股权)转让
在股权(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忍受公司股权(股权),公司农地、住宅农地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房产税。
十、相关用语含义
本通告所称民营企业、公司,是指依我国相关法律条文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民营企业、公司。
本通告所称股权投资消费市场主体续存,是指原民营企业、国家机关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组并购后的民营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率可以发生变动;股权投资消费市场主体完全相同,是指公司并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率可以发生变动。
本通告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执行。本通告发布前,民营企业、国家机关改组并购过程中牵涉的房产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通告明确规定的可按本通告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财政部 国家国税 2015年3月31 日
2018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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