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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增资及股权转让方式收购…

作者: admin 发布日期: 2023-01-2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简要内容: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隆达”)拟以自有或自筹资金人民币10,000万元向宜春丙戊天成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收购其持有的江西省丙戊天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丙戊天成”)16.67%股权;并以自有或自筹资金人民币出资15,000万元对丙戊天成进行增资,认缴新增注册资本1,500万元(即丙戊天成增资后16.66%)。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丙戊天成33.33%股权。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的交割完成尚需履行一系列前提条件,交易具有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理性判断,注意投资风险。

一、交易概述

(一)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与宜春丙戊天成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宜春亿源锂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董爱华及李锦萍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以自有或自筹资金人民币10,000万元向宜春丙戊天成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收购其持有的丙戊天成16.67%股权。同日,公司与宜春丙戊天成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宜春亿源锂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丙戊天成、董爱华及李锦萍签订了《增资协议》,以自有或自筹资金人民币出资15,000万元对丙戊天成进行增资,认缴新增注册资本1,500万元(即丙戊天成增资后16.66%)。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丙戊天成33.33%股权。

(二)2021年10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增资及股权转让方式收购江西省丙戊天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33.33%股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本次交易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当事人情况介绍

公司董事会已对交易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交易履约能力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

(一)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宜春丙戊天成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7BJ97G32

注册资本:4200.00万元人民币

执行事务合伙人:宜春丙戊天成创业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2021年09月28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股权结构:截至目前,宜春丙戊天成创业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持有97.14%的股权(董爱华持有75%的股权,李锦萍持有25%的股权),邓鹏翔持有2.86%的股权。

2、公司名称:宜春亿源锂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7BJB820E

注册资本:1800.00万元人民币

执行事务合伙人:董爱华

成立日期:2021年09月28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股权结构:截至目前,董爱华持有75%的股权,李锦萍持有25%的股权。

3、董爱华,男,身份证号:6******,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所: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为丙戊天成实际控制人。

4、李锦萍,女,身份证号:2******,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所: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

5、交易对方的其他情况说明

2021年9月28日,股东董爱华、李锦萍分别与宜春丙戊天成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宜春亿源锂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分别约定:董爱华以1,350万元的价格向宜春亿源锂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转让自身持有丙戊天成22.5%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为1,350万元);李锦萍以450万元的价格向宜春亿源锂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转让自身持有丙戊天成7.5%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为450万元);董爱华以3,150万元的价格向宜春丙戊天成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转让自身持有丙戊天成52.5%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为3,150万元);李锦萍以1,050万元的价格向宜春丙戊天成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转让自身持丙戊天成17.5%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为1,050万元)。并于2021年9月29日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本次交易对方与公司之间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三、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一)标的公司简介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江西省丙戊天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5K9318T

注册资本:60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董爱华

成立日期:2016年08月25日

住所: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黄金堆工业园嘉美路6号(承诺申报)

经营范围:环保材料研发销售;非金属矿产品(含尾矿、废弃矿)加工销售;碳酸锂生产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权属状况说明

标的公司的房屋建筑物尚有7房屋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标的公司承诺产权归其所有,产权无争议。截至2021年8月31日,标的公司有银行抵押借款12,000,000.00元,系由标的公司不动产提供的最高额抵押。详细内容可参见中瑞世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中瑞评报字[2021]第号资产评估报告。

除上述事项外,标的公司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以及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3、标的公司有优先受让权的股东已放弃优先受让权。

4、标的公司的主要财务指标

根据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1年10月15日出具的中汇会审[2021] 7322号《江西省丙戊天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丙戊天成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5、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的股权结构

(1)以股权转让方式

(2)以增资方式

(二)标的公司的资产评估情况

根据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中瑞世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10月15日出具的中瑞评报字[2021]第号《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增资事宜涉及的江西省丙戊天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具体情况如下:

1.评估事项概况

评估基准日:2021年8月31日

评估方法:收益法、资产基础法

评估结论选取方法:收益法

评估结论:江西省丙戊天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总资产账面价值9,727.65万元,负债账面价值5,690.22万元,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4,037.43万元,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60,100.00万元,增值56,062.57万元,增值率1388.57%。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收益法)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2.评估过程概况

①收益期的确定

收益期采用无限年期评估,确定预测期为5年一期,即2021年9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收益期为无限期。

②收入预测

根据企业历史生产销售情况、目前已经签订销售合同或订单、企业“十四五”规划(或者财务计划)、生产能力、结合企业及行业发展情况等,根据以上分析江西省丙戊天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制定了未来5年1期的销售规划,并考虑一定的竞争因素,未来年度业务收入预测如下表:

主营业务收入预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③成本预测

主营业务成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燃料动力、制造费用。制造费用具体可以分为车间管理人员工资、折旧和摊销、物料消耗等。未来预测情况如下:

主营业务成本预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④各类费用预测

各类费用中折旧费,按照预测年度的实际固定资产规模,采用直线法计提。永续年度按年金确定资本性支出,同时确定当年的折旧费用。

其他费用根据其在历史年度中的支付水平,以企业发展规模和收入水平为基础进行预测。

⑤折现率

本评估报告的折现率采用加权资金成本WACC,即期望的总投资收益率,为期望的股权收益率和所得税调整后的债权收益率的加权平均值。

四、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一)《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出让方):宜春丙戊天成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乙方(受让方):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宜春亿源锂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丁方1:董爱华

丁方2:李锦萍

(以上丁方1、丁方2合称“丁方”)

1、标的股权的转让以及转让价款

1.1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转让标的股权,而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甲方所持有的标的股权。

1.2标的股权的定价为壹亿元人民币(小写:¥100,000,000.00)。

1.3因标的股权的转让而发生的各种类型的税费,根据现行有效的税则各自承担。

2、转让价款的支付

2.1乙方按照以下方式分三笔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2.1.1在本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叁仟万元(¥30,000,000.00);

2.1.2在丙戊天成关于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肆仟万元(¥40,000,000.00);

2.1.3在标的股权变更登记到乙方名下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尾款叁仟万元(¥30,000,000.00),同时定金转为股权转让款;

2.2甲方的指定收款账号为:

账户名称:宜春丙戊天成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账户号码:1508 2401 0900 0234 557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高支行

3、声明、保证及承诺

3.1甲方向乙方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3.1.1甲方具有完全的权利及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协议,其已取得为签署及履行本协议所需要的一切批准、许可和授权;

3.1.2自签署本协议并至标的股权交割日时,标的股权为甲方合法取得并实际拥有的股权,并且在该股权上未设置质押、托管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也不存在冻结、查封等权利受到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标的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已有或潜在的纠纷;不会因甲方的原因导致标的股权不能合法转让到乙方名下;

3.1.3甲方应依法对丙戊天成履行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作为股东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

3.1.4非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在标的股权上新设或允许存在任何债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或其他担保权益;

3.2乙方向甲方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3.2.1乙方具有完全的权利及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协议,其已取得为签署本协议所需要的一切批准、许可和授权;

3.2.2乙方所投入的用于支付转让价款的资金来源是合法的;

3.2.3乙方已经对丙戊天成进行了充分尽调和确认,知悉丙戊天成的经营情况、股权价值及交割前后的相关安排。

4、标的股权基准日及交割

4.1 双方确认2021年8月31日为标的股权定价的基准日。丙戊天成的资产负债状况以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为准,基准日至交割日丙戊天成正常生产、经营引起的资产负债变化,标的股权的转让价款不做任何调整。

4.2甲方应于收到定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请召开丙戊天成关于本次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并形成现有股东同意本次转让的股东会决议。

4.3甲方在收到第二笔股权转让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配合乙方办理标的股权的交割手续。在交割手续的办理过程中,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积极配合丙戊天成向原登记机关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标的股权变更登记受理之日,即为标的股权转让交割完成日。

4.4标的股权对应之资产、负债、权利、税费、义务等均以交割日为界,分别由甲方、乙方承担和享受,未分配利润由全体股东承继。

5、业绩承诺

5.1甲方、丙方承诺,丙戊天成在2021年、2022年、2023年(以下简称“利润承诺期限”)内实现的净利润(本协议中,净利润指合并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税后净利润,分别不低于肆仟陆佰万元(¥46,000,000.00)、玖仟柒佰万元(¥97,000,000.00)、壹亿肆千柒百万元(¥147,000,000.00)(本条中,以下简称“承诺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税后净利润,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2008)》的规定为准。

各方同意聘请乙方认可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审计机构对利润承诺期限内每年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丙戊天成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的差额应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确定。

5.2若经乙方认可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审计机构审计,丙戊天成在利润承诺期限内累计3个会计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未能达到3年承诺净利润目标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30日内以现金方式对乙方予以补偿,应当补偿金额=(3年承诺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3年承诺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3年承诺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投资款金额。丙方、丁方对甲方的现金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任何一期丙戊天成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不足5.1条所述当期承诺净利润的70%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回购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丙戊天成股权,回购价格为乙方实付出资价款+实付出资价款*8%回购利率*持有年限–乙方持股期间从丙戊天成获得的分红款项。

丙方、丁方对上述甲方的回购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乙方实付出资价款的含义为:乙方已经支付给甲方的股权转让款。

5.3为保证前述回购义务的履行,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剩余丙戊天成股权全部质押给乙方,质押登记手续在标的股权交割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

5.4 丙戊天成三年实际实现净利润总额达到承诺净利润总额的95%可视为完成业绩承诺,业绩承诺方不需要进行业绩补偿。

6、违约责任

6.1如不能归责于乙方的原因,甲方在收到第二笔转让款后1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标的股权交割,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除应退还已收股权转让款外还应承担转让款总额20%的违约金,并赔偿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6.2如因甲方原因,或因甲方未充分披露标的股权抵押/质押或诉讼等情况导致本次股权转让不成功,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除应退还已收转让款外还应承担转让款总额20%的违约金,并赔偿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6.3如乙方未能及时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每延迟一天应承担未付金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任何一期延迟超过15个工作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由乙方承担股权转让总价款20%的违约金,并赔偿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6.4如因乙方其他原因,致使本次股权转让不成功,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由乙方承担股权转让总价款20%的违约金,并赔偿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承担甲方因为转让发生的所有费用。

7、争议的解决

7.1本协议双方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争取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7.2如果争议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起因于或涉及本协议或本协议的违约、终止或失效(包括本协议的效力、适用范围和可强制执行性)的任何争议或权利要求,均提交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

(二)《增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1:宜春丙戊天成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乙方2:宜春亿源锂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以上乙方1和乙方2合称“乙方”)

丙方:江西省丙戊天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丁方1:董爱华

丁方2:李锦萍

(以上丁方1、丁方2合称“丁方”)

1、本次增资

1.1 各方同意,本次增资中,丙方的投前估值为60,000万元人民币,投后估值为75,000万元人民币。

1.2 丙方拟增加注册资本1,500万元,受限于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甲方同意以货币15,000万元(以下简称“投资款”)全额认缴该等新增注册资本(其中1,500万元为注册资本、13,5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乙方确认,就本次增资,乙方放弃优先认购权。

1.3各方同意,投资款仅可用于丙方日常经营及建设新的生产设施,不得用于偿还银行借款,或用于向包括其关联方在内的任何主体提供借款,或与丙方关联方进行往来。

1.4本次增资完成后,甲方合计持有丙方33.33%股权(对应持有丙方2,500万元注册资本)。

1.5 各方同意,本次增资中甲方的相关义务的履行应以如下先决条件(以下简称“本次增资先决条件”)均得以满足或被甲方书面豁免为前提:

(1)丙方的股东会按照所使用的表决规则通过了同意本次增资事项及本协议内容的决议,该决议已获得适当签署且其原件副本已向甲方提供。

(2)甲方已取得与本次交易相关且必需的批准并完成与本次交易相关且必需的内部程序,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内部决策机构的批准、任何第三方的批准、所有相关监管机构及政府部门的批准(如需)。

2、增资

2.1 当本次增资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之日,保证人应就该等增资先决条件的满足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增资通知”),并向甲方递交证明信函、证书、文件及其他书面资料的原件或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2.2 在甲方收到增资通知并确认本次增资先决条件全部满足或书面豁免相关先决条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各方同意甲方前期支付的意向金3,000万元转为本次增资款。

2.3 各方同意在增资先决条件的满足5个工作日内完成本次交易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包括但不限于丙方股权、股东变更登记、新公司章程备案等)。前述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受理之日为本次交易的交割日(“交割日”)。

2.4 后续的投资款人民币12,000万元在交割日后由甲方根据丙方的扩产项目建设进度需要分次实时支付到位,但全部增资款即人民币15,000万元最迟不晚于交割日后6个月内由甲方全额缴足。

2.5自交割日起,甲方即依据本协议成为增资股权的合法所有者,对该等股权依法享有完整的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

3、过渡期管理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至交割日期间为本次增资的过渡期。过渡期内,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或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保证人保证:

3.1勤勉诚信地采取所有合理必要的措施以实现本次增资先决条件以及各方约定的所有其它条件;同时,乙方不应且不允许丙方从事、允许或促成任何经合理预期会导致任何该等条件无法实现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

3.2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丙方应当确保,且乙方应促使丙方进行正常的业务经营,并尽最大的努力保持现有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设施、设备、工作条件、商标及商誉,与经销商、供应商、客户、雇员和顾问之间的业务关系)的特点和质量,按照与过去惯例相符的正常业务经营方式经营主营业务,及时履行与其业务有关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并保持主营业务在所有重大方面的完整性。

3.3 丙方不进行利润分配,不以其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得开展对外投资,不进行非法转移、隐匿资产等行为。

3.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保证人不进行任何可能影响本次交易的转让、赠与、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丙方股权或在丙方股权上设定任何担保权益及第三方权益,不将丙方股权转让给除甲方或甲方指定主体以外的其他方,或引入除甲方或甲方指定主体以外的其他方作为投资人。

3.5乙方及其控制的除丙方以外的关联企业,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与丙方的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征得甲方事先同意后按照公允方式进行。

3.6保证人及其各自的任何关联方、高级职员、董事、代表和代理人均不会:(a)招揽、发起、考虑、鼓励或接受任何主体提出的关于下述事项的提议或要约: (i)取得或购买丙方或其子公司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股份或股权,或取得或购买丙方或其子公司的资产,(ii)与丙方或其子公司进行任何兼并、合并或其他业务联合或联营,(iii)与丙方或其子公司进行资本重组、结构重组或任何其他非正常的业务交易,或 (b)就前述事宜参与任何讨论、交谈、谈判或其他交流,或向任何其他主体提供与前述事宜有关的任何信息,或以任何其他方式配合、协助或参与、方便或鼓励任何其他主体试图进行前述事宜的任何努力或尝试。保证人自身应当立即停止,并应促使终止所有现有的、与任何主体在本协议之前就前述任何事宜开展的讨论、交谈、谈判以及其他交流。如有任何此等提议或要约被提出,或就此向任何主体进行了任何质询或其他接触,保证人应当立即通知甲方。

3.7 丙方遵守其资产或业务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

3.8 保证人及时将有关对生产经营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变化或导致不利于交割的任何事件、事实、条件、变化或其他情况书面通知甲方。

3.9 乙方保证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促使丙方符合以上保证的相关要求。

4、业绩承诺

4.1 保证人承诺,丙方在2021年、2022年、2023年(以下简称“利润承诺期限”)内实现的净利润(本协议中,净利润指合并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税后净利润,分别不低于4,600万元、9,700万元、14,700万元(本条中,以下简称“承诺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税后净利润,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2008)》的规定为准。

4.2丙方应聘请甲方认可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审计机构对利润承诺期限内每年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丙方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的差额应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确定。

4.3 若经甲方认可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审计机构审计,丙方在利润承诺期限内累计3个会计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未能达到3年承诺净利润目标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的30日内以现金方式对甲方予以补偿,应当补偿金额=(3年承诺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3年承诺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3年承诺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投资款金额。丁方对乙方的现金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4 如任何一期丙方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不足4.1条所述当期承诺净利润的70%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回购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丙方股权,回购价格为甲方实付出资价款+实付出资价款*8%回购利率*持有年限–甲方持股期间从丙方获得的分红款项。丁方对乙方的回购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甲方实付出资价款的含义为:甲方已经支付给丙方的增资款以及甲方已经支付给乙方1的股权转让款。

4.5 如果若经甲方认可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审计机构审计,丙方在利润承诺期限内累计3个会计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超过3年承诺净利润目标的,超出部分的50%作为奖励金用于奖励给乙方及丙方管理团队,乙方及丁方承诺奖励金额中的50%在发放后的6个月内应用于购买甲方的股票。

4.6 丙方三年实际实现净利润总额达到承诺净利润总额的95%可视为完成业绩承诺,业绩承诺方不需要进行业绩补偿。

4.7为保证前述乙方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及回购义务的履行,乙方同意将其持有的剩余丙方股权全部质押给甲方,质押登记手续在标的股权交割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

5、转让限制及优先购买/认购权

5.1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除已披露的事项外,丙方无对外担保及资产受限情况。

5.2 各方一致同意,除非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在甲方持有丙方的股权或权益期间,乙方不得出售、转让、清算或以其它方式处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的丙方股权/权益,且乙方不得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的丙方股权/权益设置质押等任何权益负担,或允许上述权益负担存在。但是,经甲方同意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而向员工转让股权的除外。

5.3如果乙方拟向一个或多个第三方直接或间接转让其持有的丙方的股权(甲方同意的除外)(以下简称“转让股权”),或在任何时间乙方持有的丙方股权被非自愿地转让给一个或多个第三方,甲方可就全部或者部分转让股权先于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因实施经甲方同意的丙方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而进行的股权转让除外。

(1)在乙方按本款规定转让其持有的丙方股权前,乙方应就其进行该转让的意向首先向甲方和丙方发出书面通知(以下简称“转让通知”)。转让通知应当载明其已自拟受让的第三方处收到确定的要约,并且基于善意确信其可以根据转让通知中的条款和条件就该转让达成具有约束力的协议。转让通知应同时包括任何书面建议、条款清单或意向书或其它有关拟定转让的协议的复印件。转让通知应当包括:

(a)对拟转让的股权的描述,包括但不限于转让的注册资本数额、转让价格、转让价格支付期限等;

(b)拟受让股权的第三方的身份,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的姓名(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如果该等第三方为公司)等;及

(c)该转让涉及的其他主要条件。

(2) 甲方有权在其收到转让通知后30日内(以下简称“甲方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向该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发出书面购买通知(以下简称“购买通知”)。购买通知应当说明甲方以转让通知中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优先购买转让通知中所描述的全部或者部分拟转让股权的意向。各股东应配合甲方办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股权转让手续。

5.4 在乙方拟向一个或多个第三方直接或间接转让其持有的丙方股权的情况下(甲方同意的除外),如果甲方未行使或放弃本协议第5.3款规定的优先购买权,则在甲方收到转让通知之日至甲方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届满后30日的期间(以下简称“共同出售权行使期间”)内,甲方可向乙方和丙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按照转让通知中所列明的股权的价格以及其他条款和条件优先将其所持有的丙方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在转让通知中确定的拟受让股权的第三方。如果前述转让通知中确定的拟受让股权的第三方拒绝购买甲方拟转让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或该第三方未能在完成对乙方所转让股权的购买之前或同时完成对甲方拟转让的股权的购买,则乙方不得向该第三方转让股权,除非乙方在该等转让完成之前或同时按照转让通知中所列明的股权的转让价格以及其他条款和条件完成对甲方的该等拟转让的股权的购买。共同出售权行使期间届满后,丙方应配合拟转让股权的乙方及/或甲方办理法律规定的所有股权转让手续。

6、公司治理

6.1丙方承诺在股权增资完成后全面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引入甲方的先进管理体系,进一步优化各项生产经营管理流程。丙方应当将每月财务报表与经营情况,以标准会计准则为准向甲方通报,重大事项如实向全体股东披露。

6.2本次增资后丙方改设董事会,董事会由5名成员构成,其中甲方提名2人,乙方提名3人,董事长由甲方提名人员出任。法人和总经理由乙方提名人员出任。《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重大事项经全体董事五分之四以上表决权审议通过。

6.3乙方及丙方的高级管理人员承诺遵守竞业禁止义务,未直接或间接地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相类似或有任何其他竞争关系的业务,未受雇于任何从事竞争业务的任何实体或从事公司业务(合称为“竞争业务”),或对该等实体进行任何形式的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成为该实体的所有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以其他方式拥有其权益)。

7、保密

7.1 各方同意并承诺对本协议所涉及事宜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除为履行本协议所必须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外,不得向任何协议各方以外的其他人披露有关本协议的任何信息。对于本协议及有关本协议的任何文件,各方应谨慎保管。

7.2 前款规定不适用于一方就本协议所涉及事宜而向聘请的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士进行的披露(但应保证该等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士负有同等保密义务),同时亦不适用于已进入公众领域的信息(但因一方违反保密义务而进入公众领域的信息除外)。

7.3 上述第7.1款至第7.2款不因本协议解除、终止或无效而终止或无效。

8、第八条 陈述、承诺及保证

8.1 甲方就本协议的签署、履行做出陈述、保证与承诺如下:

(1) 甲方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有权签订并履行本协议。

(2) 在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向丙方支付相关款项。

(3) 甲方向其他方提供、披露的所有信息,以及在本次增资谈判过程中,或在其他方及其代表签订本协议前所进行的任何调查过程,甲方以书面或电子形式提供给乙方的所有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重大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8.2 保证人就本协议的签署及履行做出如下陈述、保证与承诺:

(1) 保证人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根据中国法律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实体或非法人组织,有资格、权利和授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具备承担本协议项下法律责任的民事行为能力。

(2) 保证人签署本协议或执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协议或其他组织性文件的规定。

(3)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除第5.1条披露的信息外,丙方工商变更手续合法完备,丙方的股权未设定任何质押、担保权、选择权、优先购买权利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权益或其他任何限制性义务,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或潜在权属纠纷,也不存在任何质押、查封、冻结或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形;若因丙方在交割日前股权变动历史沿革存在的瑕疵导致交割日后对丙方或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及丙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丁方对乙方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4)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丙方已取得开展经营所必须取得的经营资质、许可及获准、依法纳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等,若因交割日前丙方经营合法性方面存在的瑕疵导致交割日后丙方受到任何处罚或给甲方、丙方造成任何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及丙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丙方已获得的经营资质和许可的效力不会因本次增资而受到不利影响;如果本次增资需要获得相关经营资质主管部门必要的审批(包括但不限于:批准、授权、许可或同意等),由乙方协调并提供相应文件并获得相应的审批,若因未获得政府审批而影响经营资质和许可的效力而给甲方、丙方造成的任何不利后果及损失,乙方应赔偿甲方及丙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丁方对乙方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5)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除第5.1条披露的信息外,丙方经营所需资产无任何瑕疵,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益,未设置抵押或其他任何权利负担,不存在被司法冻结或权利受限的情形,未涉及诉讼、仲裁和其他争议。若因交割日前丙方自有资产方面存在瑕疵或发生任何权属纠纷导致甲方、丙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丙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丁方对乙方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6) 在交割日后任何时间,若因交割日之前既存的事实或原因导致丙方因职工劳动保障权益、社保购买、住房公积金缴纳不足等出现诉讼、仲裁、处罚及其他责任或损失、或上述情形虽发生在交割日前但延续至交割日之后,均由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负责处理;如因前述事项导致甲方、丙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在法院、仲裁或行政机关出具生效文书或签订和解协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形式向甲方、丙方补偿或赔偿。丁方对乙方的现金补偿或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7)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除本协议约定的情形外,丙方未与员工签署任何关于员工购股计划、股权激励计划等意向或合同,未与任何第三方签署过有关限制自身业务竞争、划分市场区域及其他任何可能导致丙方无法从事现有业务的相关意向或协议。

(8)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除第5.1条披露的信息外,丙方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形;若因丙方存在对外担保而产生的责任和后果全部由乙方承担,如甲方、丙方因此而遭受直接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丙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9)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不存在任何可能禁止或限制任何一方完成本协议或其他最终协议项下交易的有效禁令或类似法令。

(10) 在交割日后任何时间,若因交割日之前既存的事实或原因导致丙方出现诉讼、仲裁、债务、或有债务、应付税款、处罚、罚款、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及其他责任或损失、或上述情形虽发生在交割日前但延续至交割日之后,均由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负责处理;如因前述事项导致甲方、丙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在法院、仲裁或行政机关出具生效文书或签订和解协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形式向甲方、丙方补偿或赔偿。丁方对乙方的现金补偿或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11) 保证人承诺尽快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促使本协议生效及履行本次增资的交割,包括但不限于签署任何法律规定的文件、承诺及声明,以及取得相关审批机构在内的一切所需的批准。

(12) 保证人向甲方及其聘用的中介机构提供、披露的所有信息,以及在本次增资谈判过程中,或在甲方或其代表签订本协议前所进行的任何调查过程,保证人以书面或电子形式提供给甲方及其聘用的中介机构的所有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重大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13) 保证人应保证其在前述第(3)项至第(10)项承诺的丙方状态持续至交割日。

9、违约责任

9.1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不履行、不完整履行本协议之义务或承诺或履行本协议之义务或承诺不符合约定的,则该方被视作违反本协议。

9.2 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9.3 在甲方支付第二条约定的各笔投资款之前,如发生保证人违反本协议约定且应向甲方支付赔偿、补偿、偿还、返还款项的,对于甲方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款项,由甲方在支付各笔投资款时予以扣除。

9.4 若保证人未能在本协议第2.3条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本次增资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每逾期一日,保证人应向甲方支付全部应付投资款的万分之一作为违约金。

9.5 若保证人违反其在第三条和第八条所作出的陈述和保证,导致甲方或丙方受到损失的,乙方及丁方应连带地对甲方受到的全部损失予以赔偿;

9.6 如甲方未按期支付增资款,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丙方支付全部应付投资款的万分之一作为违约金。

10、不可抗力

10.1 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可抗力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协议签署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瘟疫、交通意外、罢工、骚动、暴乱及战争(不论曾否宣战)以及政府部门的作为及不作为,电力、天然气等能源短缺或者限制供应等。

10.2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时,该方应立即将该等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协议其他方,并在该等情况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供详情及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

10.3如因不可抗力事件,一方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将不构成违约,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该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影响持续30天或以上并且致使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则任何一方有权决定终止本协议。

10.4若因国家政策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本协议签署后发生调整而致使直接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或者是不能按约履行时,协议各方均无过错的,不追究协议各方在此事件发生后未履行约定的违约责任,按其对履行协议影响的程度,由各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协议或者延期履行协议。

11、其他条款

11.1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论,争议和要求,包括关于本协议的存在和有效性的争议(以下称“争议”),协议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在一方书面通知其他方有关争议后的三十日之内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

11.2管辖法律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

11.3转让与分割

除非在本协议中另有明确规定,未经其他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认为无效或不可执行,则此类条款在无效或不可执行的范围内丧失效力,但本协议其余条款的效力不受其影响。协议方应尽所有合理的努力用尽可能接近原意的有效或可执行的条款来替换此类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条款。

11.4 放弃及终止

(1)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赋予的任何权利或救济措施,并不损害也不意味着放弃或变更此类权利和救济措施,其在以后的时间里仍然可以行使此类权利和救济措施。如果其只是部分行使了有关权利和救济措施,也不会影响其继续和进一步行使有关权利和救济措施。

(2) 本协议生效后,一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其义务的,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其他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3) 截至2021年11月30日,本次增资先决条件非因甲方原因未被满足或被豁免,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4)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各方协商一致书面同意,方可书面终止本协议。

11.5 通知

所有在本协议下需要发出或送达的通知或要求均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以预缴邮资的特快专递、传真、电子邮件或专人送递的方式发至本协议有关方。本协议各方的通知地址和联系方式详见下表,各方同意且认可该送达方式及地址为各方产生争议时争议解决程序及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并对其具有约束力。

11.6 协议效力

(1) 本协议中关于日期、时间和期限的规定,包括依本协议或协议方的约定而对有关日期、时间和期限所做的更改都是本协议的要件。

(2) 本协议在各方适当签署(自然人签署方签字,非自然人签署方盖章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3) 本协议文本一式七份,各方各执一份,其余交甲方留存。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涉及收购资产的其他安排

(一)本次交易不涉及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亦不存在与关联人产生同业竞争的情形,本次交易后如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三)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

六、收购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标的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硫酸锂溶液提炼的生产企业。公司通过增资及股权转让方式收购标的公司股权,有利于公司突破现有产业瓶颈,拓展现有经营范围,以进一步实现转型升级,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方向和实际经营需要。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不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根据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及增资协议,如业绩承诺方承诺的标的公司业绩能如期完成,预计对公司的业绩将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优化上市公司财务状况。

七、风险提示

1、本次交易虽已签订了协议,但尚需办理股权过户、工商变更等手续,交易过程中交易各方可能出现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交易实施存在不确定性风险。

2、本次收购完成后,综合标的公司丙戊天成将来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宏观经济、行业政策变化、市场竞争环境、运营管理整合等诸多不确定因素,从而影响其盈利能力,导致商誉产生减值,影响公司财务指标的风险。

3、丙戊天成原股东对标的公司2021年至2023年的净利润作出承诺,若丙戊天成未来业绩不能实现,将触及业绩补偿条款,可能存在补偿不能按期兑付风险。

公司将密切关注标的公司的运营管理,积极采取有效的对策和措施,不断完善标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有效保障其经营稳健,尽最大努力降低和防范上述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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