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郭亚男
创业者与最终目标公司签定注资协定并交纳注资款后,即使最终目标公司把创业者列为股东注册登记表、创业者始终以股东为名参加最终目标公司股东会,若最终目标公司始终不办理手续注资事项的税务更改相关手续,创业者以最终目标公司存在根本偿付行为以致创业者合约目的不能实现为由,明确要求高等法院裁决中止注资合约、最终目标公司退还投资款的,高等法院一般会支持创业者的诉请。
案 情 简 介
刑事案件来源:珠海市东莞市Wasselonne人民高等法院,任贤齐、东莞市裕达木业非常有限公司等新注资本配售纷争民事诉讼二审民事诉讼裁决书[2021)粤07民终2373号]
1、2015年原告李某时与原告最终目标公司裕达木业公司签定《注资凌桥合约书》,签定合约李某时出资120多万元向最终目标公司增资。裕达木业公司接到李某时出资款后,向任贤齐开具《出资证》,并允诺在注资凌桥顺利完成后办理手续税务注册注册登记更改。
2、2015年7月15日,李某时依《注资凌桥合约书》的签定合约提款缴付了120多万元。翌日,裕达木业公司开具《股东出资证》,确认李某时Ensisheim交纳了出资,并Ayen日起独享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
3、2015至2017本年度,裕达木业公司向李某时缴付了创业投资本息。
4、期间,原告以裕达木业公司股东身分应邀出席股东会。但截至原告控告时,原告裕达木业公司仍未将原告在备案上注册登记为原告股东。原告坚称,由于2016年后被告方控告扣押了裕达木业公司股权,裕达木业公司无法按前述的股东出资顺利完成备案。但李某时前述履行职责了股东基本权利,享用了股东基本权利,应视作裕达木业公司已经履行职责全部职责。股东资格证书的判定并不以办理手续税务注册注册登记更改为关键所在。
该案中,二审高等法院裁决原告李某时中止裕达木业公司的注资协定,裕达木业公司向李某时退还出资款。二审重审。
法 院 裁 判 观 点
一二审高等法院均认为,自李某时出资至今已逾5年,裕达木业公司并无办理手续税务注册更改注册登记,应判定裕达木业公司存在根本性的偿付行为,以致无法实现合约目的。因裕达木业公司持续偿付,李某时至今控告仍未超过诉讼时效。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约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判令中止《注资凌桥合约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约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约中止后,裕达木业公司应向李某时退还出资款。
法律辨析
(一)股东资格证书的判定
结合该案,值得辨析股东资格证书的确认准则,以及股东姓名或名称在公司注册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的意义。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记载于股东名称的股东,可以行使股东基本权利;可见,记载于股东名称是股东资格证书的表现。在该案中,最终目标公司向原告李某时发放了《出资证》,该证明书明确李某时可以享用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基本权利,李某时已经具有股东资格证书。
(二)注资的税务更改基本权利
李某时有了股东资格证书之后,最终目标公司的基本权利就顺利完成了吗?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最终目标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注册登记机关注册登记。此为最终目标公司的法定基本权利。该案中,虽然李某时已经具有最终目标公司的资格证书,但原告最终目标公司向公司注册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的基本权利并没有顺利完成,高等法院将此情况判定为根本偿付。毕竟,注册登记具有强对抗作用。一般来说,有的公司不单独制作股东名称,或者不开具股权证书,仅做税务更改。我们认为,税务更改时章程中都会注册登记新股东的名称,只做税务更改,新股东也完全拥有了股东资格证书,即使没有单独制作股东注册登记表,也不会被认定为根本偿付。
同 类 案 件 索 引
创业者配售追加出资后,最终目标公司始终不更改备案的,高等法院基本都会判定为根本偿付,支持创业者中止注资合约、退还注资款的诉请。同类案例如下:
案例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高等法院,陈金芳与上海皇城医疗仪器非常有限公司其他合约纷争民事诉讼二审刑事案件民事诉讼裁决书[(2021)沪0115民初66012号]认为:“原告签定《股权配售合约书》后,原告前述仍未进行注资,原告交付股权配售款后欲成为原告股东的投资目的也不能实现,故原告控告明确要求中止双方签定的上述合约书的主张,本院应予支持。”
案例2: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高等法院,真卫东、云南诺蕾花卉非常有限公司新注资本配售纷争民事诉讼二审民事诉讼裁决书[(2021)云0111民初3712号]认为:“对于原告所配售股权,从企业公示信息来说,原告仍未办理手续注资注册登记,在‘回购’或退还投资款情形下,原则上不发生损害最终目标公司其他债权人利益后果。故原告明确要求退还配售款不违反‘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强制性规定,相应请求于法有据。”
刑事案件3:重庆市丰都县人民高等法院,周伟与重庆盈昇农业开发非常有限公司,袁世利等新注资本配售纷争二审民事诉讼裁决书[(2021)渝0230民初3502号]认为:“《注资协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 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定的签定合约行使基本权利履行职责基本权利。协定签定后,周伟Ensisheim向盈昇公司账户打入了50000元注资款,盈昇公司接到 后仍未将周伟注册登记注册为股东,也未实现《注资协定》签定合约的将注册资本增加至1亿元的最终目标。相反,盈昇公司在接到注资款后,在未通知周伟的情况下,单方将公司注册资本由8000多万元减少至2000多万元,与《注资协定》将注册资本由8000多万元注资到1亿元的主要目的相悖,已构成根本性偿付。诉讼中,本院于2021年6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诉状副本,故周伟请求中止《注资协定》的理由成立,该《注资协定》于2021年6月9日中止。”
法 律 链 接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非常有限职责公司应当置备股东注册登记表,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编号。
记载于股东注册登记表的股东,可以依股东注册登记表主张行使股东基本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注册登记机关注册登记;注册登记事项发生更改的,应当办理手续更改注册登记。未经注册登记或者更改注册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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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约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中止合约:
(一)因不可抗力以致不能实现合约目的;
(二)在履行职责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职责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职责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职责;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职责债务或者有其他偿付行为以致不能实现合约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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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中止合约:
(一)因不可抗力以致不能实现合约目的;(二)在履行职责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职责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职责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职责;(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职责债务或者有其他偿付行为以致不能实现合约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来源:郭亚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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