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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丨股权被冻结后,公司还能否正常增资_

作者: admin 发布日期: 2023-01-26

生菜沙拉项目组按

在公司股东峭腹股份被注销后,到底公司若想恒定注资,一直存在争论。近几年指出无法注资的看法(“驳斥说”)隐约占有绝对优势,但目前“驳斥说”的地位愈来愈难堪;愈来愈多的看法转为可以注资(“的确说”),或指出应“事例推论”,无法矫枉过正,应在防止股份价值Kaysersberg的情况下,认同公司自治权,容许公司注资。

责任编辑将列出与该问题有关的规章文档、课堂教学事例,并予以剖析、旁述,供大家参照。

责任编辑概述

· 行政管理北欧国家机关的“的确立场”及变动

· 北京市高级人民高等法院的“驳斥立场”及变革

· 2018陕02行再1号典范案及先期探底回升

· 民事诉讼课堂教学转为“的确说”及“事例推论”

· 华东地区民事诉讼行政管理联合撰文后的未来展望未来

节录

1. 原北欧国家北欧国家版权局/市监局的的确立场及变动

2011年9月19日,原北欧国家北欧国家版权局开具《有关未被注销股份的股东若想减少出资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回复意见建议》(税务法字〔2011〕188号)

该《意见建议》写明:“注销某股东在公司的股份,并不构成对公司和其它股东注资凌桥等基本权利的管制。公司注册登记法规、民事诉讼继续执行相关法规对部份注销股份的公司,其它股东减少出资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没有违犯明确规定。因此,在法无明令禁止明确规定的大前提下,公司注册登记北欧国家机关应依提出申请立案并批准未被注销股份的股东减少出资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更改注册登记。”

该《意见建议》坚持不懈地容许公司在部份股份被注销的情况下进行注资。

2014年10月10日,最高等法院、原北欧国家北欧国家版权局发布的《有关加强信息合作规范化继续执行与存证的通告》(法〔2014〕251号)

该《通告》第12条明确规定:“股份、其它投资合法权益被注销的,未经人民高等法院许可,不得转让,不得设定质押或者其它基本权利负担。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份被注销期间,税务行政管理管理北欧国家机关不予办理该股东的更改注册登记、该股东向公司其它股东转让股份被注销部份的公司章程备案,以及被注销部份股份的出质注册登记。”

该《通告》也并未明令禁止公司在股份被注销的情况下进行注资。

民事诉讼课堂教学中,存在部份事例对前述《通告》进行“不适当”地扩张解释,如四川眉山彭山高等法院(2020)川1403行初47号行政管理判决书指出:参照北京市高级人民高等法院(2013)执他字第12号回复及前述《通告》12条明确规定,水电公司的部份股权在人民高等法院注销期间,被告(即公司注册登记北欧国家机关)本应对水电公司提出申请其注册资本和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持股比例的更改注册登记不予办理,但被告对水电公司的上列更改注册登记提出申请作出准予更改,并将原告沈某的持股比例由20%更改注册登记为1.82%,其更改注册登记行为与上述明确规定不符。生菜沙拉律师指出,前述《通告》仅禁止被注销股份的股东进行股东身份更改注册登记、股份转让的公司章程备案注册登记、股份质押注册登记,并未明令禁止公司注册资本更改,以及注册资本更改导致的股东持股比例更改。更何况股东持股比例本身并非“公司应注册登记的事项”,前述判决对《通告》第12条的解释存在错误。(有关北京市高级人民高等法院(2013)执他字第12号回复的内容,将在后文“北京市高级人民高等法院的驳斥立场及变革”中展开讨论,此处仅讨论有关《通告》第12条的理解)

2017年10月10日,原北欧国家北欧国家版权局发布《有关公布规章文档清理结果的公告(2017)》(税务办字〔2017〕205号)

该《公告》仍然将《有关未被注销股份的股东若想减少出资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回复意见建议》(税务法字〔2011〕188号)确指出“继续有效的规章文档”。

由此可见,截至2017年10月10日,原北欧国家北欧国家版权局对“股份注销后,公司若想注资”的问题,仍持的确立场。 

2019年12月27日,北欧国家市监局就公众提问进行回复

就公众留言提出的题述问题,北欧国家市监局公开回复称“在股东股份被注销期间对公司注资,将使被注销股份权利内容产生变动,因此无法更改注册登记”。至此,北欧国家市监局对题述问题的一贯的确立场似乎发生了变动。

需要指出的是:该公众留言回复并非正式的规章文档,故仅依据该公众留言回复,即断定北欧国家市监局的立场已然发生变革,可能略显武断。建议读者在课堂教学中再做观察。

2.北京市高级人民高等法院的驳斥立场及变革

2013年11月14日,最高院发布《有关股份注销情况下若想办理注资凌桥更改注册登记的回复》((2013)执他字第12号)

该《回复》明确:“在人民高等法院对股份予以注销的情况下,公司注册登记北欧国家机关不得为公司或其它股东办理注资凌桥更改注册登记。”

2014年10月1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高等法院、原北欧国家北欧国家版权局发布《有关加强信息合作规范化继续执行与存证的通告》(法〔2014〕251号)

从该《通告》的第12条明确规定看(前文已详述),并未明令禁止公司在股份被注销的情况下进行注资。北京市高级人民高等法院在该《通告》中的立场,已经明显区别于其在“(2013)执他字第12号”回复中的立场。

2016年3月1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高等法院官网刊文,表示“(2013)执他字第12号”回复“拘束力仅限于事例本身,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2017年12月2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高等法院作出(2017)最高法执监332号裁定书

该案中,王某持有的集盛星泰公司股的股份(持股比例0.7559%)被高等法院注销并进行民事诉讼拍卖,高等法院发布拍卖公告后,集盛星泰公司通过注资决议,引入新股东,注资后王某峭腹的股股份比例被稀释为0.6652%。北京市高级人民高等法院在该裁定中,并未提出集盛星泰公司在王某股份被注销后形成的注资决议违反任何明确规定,反而指出“虽然集盛星泰公司在王某的股份注销时进行了注资凌桥,从而导致该股份占比由0.7559%更改至0.6652%,但股份价值没有Kaysersberg,而且占比变动幅度很小,对申诉人(即股份的买受人)基本权利也未产生实质影响”。

3.备受关注的陕西铜川中院(2018)陕02行再1号案,经抗诉后改判,最终未采纳“驳斥说”

2019年1月,铜川中院作出(2018)陕02行再1号行政管理判决,引起了诸多讨论。铜川中院在该判决中指出:

股份注销的目的在于管制被注销股份的处分,保持被注销股份的财产价值和基本权利状态不受变动,使诉前保全被提出申请人的偿付债务能力不被减弱,防止该部份股份价值被人为灭失或Kaysersberg,确保诉前保全提出申请人胜诉后裁判文书的顺利继续执行。而市税务局两次批准该公司注资凌桥,对该公司注册资本更改注册登记,导致被注销股份从5%变为0.9679%,该更改注册登记行为明显不当,应予撤销。

该判决作出之后,陕西省检察院向陕西高院进行抗诉。2020年8月,陕西高院作出(2020)陕行再20号行政管理判决书,撤销铜川中院前述(2018)陕02行再1号行政管理判决书。对题述问题,陕西高院指出:

铜川市税务局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进行更改注册登记,并非是对被注销股份的更改注册登记,亦未对被注销的股份进行转让或设定质押及其它基本权利负担。铜川市税务局的更改注册登记行为并未违反《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北欧国家北欧国家版权局有关加强信息合作规范化继续执行与存证的通告》第12条明确规定;股份比例发生变动,但其所对应的出资额并未减少,不影响债权实现;没有证据能证明铜川市税务局的更改注册登记行为导致被注销股份价值贬损、偿债能力减弱的相关证据。

4. 生菜沙拉观察:“驳斥说”日渐式微,民事诉讼课堂教学转为“的确说”及“事例推论”

生菜沙拉律师指出,不若想认课堂教学中可能存在被注销股份所在公司注资,导致被注销股份稀释,从而影响股份价值的情况出现。例如:

(1)在公司净资产大于注册资本的情况下,被注销股份的股东与公司其它股东、其它主体恶意串通,以低于每股净资产的价格注资,从而使得被注销股份对应的净资产降低,被注销股份价值贬损。

(2)在被注销股份的股东持股比例较高的情况下,公司注资,使得被注销股份的股东持股比例稀释,相应的,其享有的表决权大幅降低,对公司影响力大幅减弱,导致股份价值贬损。

若为防止前述特殊情形的出现,而在没有法律违犯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直接“矫枉过正”地指出股份被注销之后公司不得注资,有因噎废食之嫌,也损害了公司自治权。而从目前的民事诉讼课堂教学来看,愈来愈多的高等法院也不再持“矫枉过正”的“驳斥说”。

部份高等法院转为“的确说”,例如:

(1)宁夏银川中院(2019)宁01行终86号案

高等法院指出:北京市高级人民高等法院(2013)执他字第12号回复“属于具体事例的请示回复,其法律拘束了仅限于事例本身,而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而依据《北欧国家税务管理局有关未被注销股份的股东若想减少出资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回复意见建议》认定公司注册登记北欧国家机关有权办理注资注册登记。

(2)江西南昌铁路运输高等法院(2019)赣7101行初486号案

高等法院指出:市审批局只是对公司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更改注册登记,并未对股份被注销的股东办理更改注册登记,不影响高等法院对该股东认缴出资额的注销。市审批局更改注册登记,本质作用是信息公示,并非股份确权。造成该股东峭腹股份比例降低的直接原因不是更改注册登记,而是公司股东会有关注资凌桥的决议。如果原告因该股东峭腹公司股份比例变动而遭受损失,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诉讼维护合法合法权益。

另一部份高等法院,则指出应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分析注资是否存在恶意、是否会造成被注销股份的价值贬损等,进行综合认定。

如前文提及的最高院(2017)最高法执监332号案,因被注销股份的股东对公司持股数量很小,北京市高级人民高等法院直接认定了该案中的注资行为对股份价值没有Kaysersberg,并认可公司注资行为的效力。

同样是前文提及的陕西高院(2020)陕行再20号案,因该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公司注资的更改注册登记导致股份价值贬损”,故陕西高院指出税务注册登记北欧国家机关在部份股份注销的情况下,办理公司的注资注册登记行为不存在违法。

此外,广东深圳中院(2019)粤03行终1440号案,也为处理题述问题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即市监局在决定是否予以注册登记时,作实质审查。在该案中,高等法院指出:

虽然现有法律、法规对股份出质与减少注册资本的关系和衔接方面尚缺乏明确明确规定,但基于保护质权人利益的考量,市市场监管局在审核东银房地产公司提出的减少注册资本提出申请时,可通过征询质权人意见建议,要求提出申请人提交评估报告、资产清单等进一步补正材料以表明质押股份实际价值在注资凌桥前后变动情况,甚至必要时组织听证,以使质权人、出质人、目标公司、注资股东等各方利害关系人有机会参与到行政管理程序中陈述意见建议和提交材料,以排除相关减少注册资本提出申请存在导致质押股份价值实质明显贬损以致足以影响质权人通过行使质权实现主债权的情形。

(该案虽然是针对存在质押的股份的公司注资,但对责任编辑讨论的情况,亦有借鉴意义)

5.上海高院、上海市监局《有关进一步规范化存证机制的会议纪要》第三条的理解

该《会议纪要》第三条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人民高等法院的存证要求,对已被注销全部股份或者控股股份的被继续执行人所投资的目标公司,应暂停立案目标公司办理出资比例更改、注资、凌桥等业务提出申请。人民高等法院应在存证文书内容上列明具体要求协助的事项。”

该明确规定并非“市监局无法办理”,而是要市监局“按照高等法院的存证文书列明的具体要求,进行办理”,即市监局对能否办理注资不做推论,若高等法院要求其明令禁止目标公司办理注资的,市监局按高等法院要求继续执行,若高等法院未提出该要求的,则市监局可以办理。

而市监局作为“股份注销协助公示北欧国家机关”,接收的是“协助公示通告书”和“协助公示继续执行信息需求书”。从北京市高级人民高等法院目前公布的民事诉讼诉讼文书样式来看,这两份文书上都没有“暂停立案目标公司办理出资比例更改、注资、凌桥等义务提出申请”的内容。换言之,该《会议纪要》如何落地,还有待观察。

股份注销系列往期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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