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海珠区住房建设局发布了《广州市海珠区旧村改造项目公开引进合作企业和合作意向企业工作指引》的通知,称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不得转让股权。转让股权的,视为合作改造,应当按照本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指南明确规定,合作企业和合作意向企业应具备以下资质:
一是实收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以验资报告为准),具有二级以上房地产开发资质,具有与改造地块相匹配的开发能力。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相关经济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中中级以上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领导具有相应的中级专业职称。
二是近三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国家一线城市完成或正在推进至少一个城市更新综合改造项目。
第三,对于资金实力,企业总资产不设面积小于60万平方米的项目,企业总资产不低于200亿元;建设面积大于60万平方米的项目,企业总资产不低于300亿元。企业净资产不低于50亿元。
四是具有与改造地块相匹配的产业布局和产业引进能力,符合《广州市城中村改造合作企业引进退出指引》(穗建规定〔2021〕1号)第八条的规定。
此外,企业应当自签订合作意向协议或者合作协议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按照标准支付合作意向协议履约金或者合作企业竞选保证金:土地面积小于30公顷的,应当支付不少于2亿元(现金)履约金或者保证金;土地面积大于(等于)30公顷的,应当支付不少于3亿元(现金)履约金或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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