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全文
钟迎春是保钟公司的大股东,保钟公司一直积欠君本公司的股份睿安特,钟迎春就策画让保钟公司承购,其中钟迎春认缴数额增加了170多万元,保钟公司承购时未直接通告君本公司,但在报纸上公告了。后君本公司控告保钟公司缴交股份睿安特败诉,但强制继续执行时保钟公司已没有个人财产N4891F。于是,君本公司以保钟公司及大股东钟迎春承购时未履行通告义务,导致其债务人受到经济损失,明确要求大股东钟迎春分担控股股东。钟迎春怕承担责任,找了一个私有技术总数额170多万元作为有形资产出资,这种就把之前承购部分填塞了。这时,君本公司若想继续明确要求大股东钟迎春分担控股股东?XT736PA高等法院如何裁判员!
股份故事(真实事例改编)
2012年8月23日君本公司诉保钟公司案于2013年4月19日做出001号民事诉讼裁决:“一、保钟公司于裁决施行之日10日内退还君本公司股份睿安特1600多万元;二、保钟公司于裁决施行之日10日内缴交君本公司本息经济损失;三、……”。
以上裁决施行后,君本公司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继续执行,高等法院于2014年8月做出继续执行判决:因未发现被继续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亦未提供其它N4891F个人财产线索,并提出申请就此结束本次继续处理程序,判决就此结束001号民事诉讼裁决书的继续执行。
这时,保钟公司在001号民事诉讼裁决书项下除了一万多多万元的本息及本息未交还。怎么办?难道就这种无疾而终吗?君本公司找到专精辩护律师咨询,看除了什么办法。经专精辩护律师指点后,他们就开始进行调查保钟公司的全部承购、股东出资信息,以查明公司承购、股东出资方面是否有小毛病,如果有小毛病,也许还可以让股东分担偿还债务职责。经过认真全面的进行调查,查明了如下表所示事实:
保钟公司于2011年1月成立,注册资本500多万元,分期付款缴交时间为2013年1月3日。详细情况如下表所示:
表1:保钟公司2011年1月成立时股东出资情况
股东认缴数额实缴金额出资形式股份比率钟迎春400多万元80多万元汇率80%钟常青100多万元20多万元汇率20%合计500多万元100多万元/100%2012年8月23日君本公司诉保钟公司案第一次宣判后不久,即2012年10月8日,保钟公司全体股东钟迎春、钟常青形成股东会决议,提议先将注册资本息资本从100多万元增加到450多万元,然后将注册资本息资本承购到330多万元;将注册资本500多万元增加到330多万元。
2012年12月,钟迎春用两个非专利技术总数额270多万元出资;钟常青用一个非专利技术总数额80多万元出资。次月,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了变更登记,保钟公司注册资本500多万元,详细情况如下表所示:
表2:保钟公司2012年12月股东用非专利技术总数额出资
股东认缴数额实缴数额出资形式股份比率钟迎春400多万元350多万元非专利技术、汇率80%钟常青100多万元100多万元非专利技术、汇率20%合计500多万元450多万元/100%2012年11月28日,保钟公司在《扬子晚报》上刊登承购公告,表明保钟公司拟将注册资本从500多万元减至330多万元,债务人人可自公告之日45日内明确要求公司清偿付务或提供担保。
2013年4月8日,保钟公司全体股东形成股东会决议,同意将注册资本500多万元增加到330多万元,注册资本息资本450多万元增加到330多万元,其中钟迎春认缴出资额400多万元增加到230多万元,注册资本息资本230多万元。同日,保钟公司全体股东出具关于对公司承购前债务担保的说明,内容为:保钟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决定对本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承购处理,由原注册资本500多万元,减到现注册资本330多万元;已按《公司法》明确要求于2012年11月28日在《扬子晚报》上进行了公告,距今已过45天,现股东承诺,对承购前本公司的债务分担偿还债务职责。钟迎春在该说明上签名,保钟公司在该说明上加盖公章。
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5月9日批准保钟公司的承购登记,承购后,保钟公司注册资本330多万元,详细情况如下表所示:
表3:保钟公司2013年5月9日批准承购登记情况
股东认缴数额实缴数额出资形式股份比率钟迎春230多万元230多万元非专利技术、汇率80%钟常青100多万元100多万元非专利技术、汇率20%合计330多万元330多万元/100%进行调查到以上情况后,经专精辩护律师分析,君本公司知道还可以明确要求股东分担部分偿还债务职责。于是向一审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钟迎春对保钟公司尚欠君本公司的债务在1000多万元本息范围内分担连带清偿职责;2、诉讼费用由钟迎春分担。
一审期间,保钟公司于2014年4月10日形成股东会决议,决定将注册资本由330多万元增加到500多万元,注资部分由钟迎春以私有技术”数据防火墙”总数额170多万元作为有形资产出资。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5月4日批准保钟公司的注资登记,保钟公司注册资本由330多万元增至500多万元。另外,保钟公司的这次注资,资产评估事务所2014年2月20日还出具了《数据防火墙私有技术评估报告》,”数据防火墙私有技术”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80多万元。
一审高等法院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裁决:一、钟迎春自裁决施行之日10日内对保钟公司尚欠君本公司的债务在170多万元范围内分担偿还债务职责;二、驳回君本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钟迎春不服一审裁决,他认为自己不应对本案债务分担职责,于是提出上诉,请求:1、二审改判驳回君本公司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君本公司分担。
最就此结束果
二审高等法院经审理认为,钟迎春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高等法院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决如下表所示: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决。
法律分析
争议焦点:钟迎春是否应对保钟公司的债务分担清偿职责,如分担,职责范围应如何认定。
钟迎春应在170多万元承购范围内对保钟公司的债务分担清偿职责。理由如下表所示:
一、保钟公司承购未依法履行对债务人人君本公司的通告义务。由于公司承购增加了以公司资产分担职责的能力,直接影响到公司债务人人的利益,所以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增加资本规定了比增加资本更为严格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就是在于有效保护债务人人的利益。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公司应当自做出增加注册资本决议之日十日内通告债务人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务人人自接到通告书之日三十日内,未接到通告书的自告知之日四十五日内,有权明确要求公司清偿付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的规定,公司承购时,应当采取及时有效的形式通告债务人人,以确保债务人人有机会在公司职责个人财产增加之前做出相应的权衡并做出利益选择,公司则根据债务人人的明确要求进行清偿或者提供担保。
上述行为既是公司承购前对债务人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同时也是股东对公司承购部分免责的前提。保钟公司承购时,未就承购事项以有效形式告知君本公司,仅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应认定其未依法就承购事项向债务人人君本公司履行告知义务,损害了君本公司的权益。另外,保钟公司做出承购决议时,君本公司已对其提起诉讼,保钟公司对于其所欠君本公司款项应为明知,其关于双方债务人债务须经高等法院施行裁决认定,否则不能确定君本公司为其债务人人,故而可以不通告君本公司的理由不成立。
二、保钟公司的承购行为侵害了君本公司的债务人。保钟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将注册资本500多万元增加至330多万元时,君本公司已对保钟公司提起诉讼,保钟公司所欠债务高达1600余多万元,钟迎春、钟常青在明知公司大额债务未付清的情况下,仍然通过股东会决议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向工商行政部门提交承购文件时未提供公司资产负债表和个人财产清单,未如实陈述其负有大额债务未清偿的事实,而取得工商部门准予承购的批复;对于债务人人君本公司未就承购事项采取合理、有效的形式告知,保钟公司的上述行为明显存在逃避债务的恶意,直接导致保钟公司以自身个人财产偿还债务君本公司债务能力的下降,损害了君本公司的权利。因保钟公司未就承购事项通告债务人人,使得债务人人丧失了明确要求公司清偿付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权利,而公司承购系公司股东会决议的结果,承购的受益人是公司股东,该情形与股东抽逃出资对于债务人人的侵害有着本质上的相同,因此,对于公司承购未通告已知债务人人的职责,应比照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职责进行认定。
三、钟迎春应在承购范围内对案涉债务分担职责。钟迎春系保钟公司承购行为的直接受益人,已取得公司承购个人财产,该行为亦导致保钟公司对于君本公司偿付能力的下降,故钟迎春应在承购范围内分担职责。虽然其于保钟公司承购时承诺对承购前的公司债务分担偿还债务职责,并未明确职责范围,但因该承诺系针对公司承购行为所做出,故应依据公司法有关有限职责公司性质以及承购行为所导致债务人人权利受损的后果等对其承诺做出时的真实意思进行综合认定。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分担职责,而钟迎春系为公司承购行为所作承诺,故其分担职责的范围应以承购数额为限较为恰当。2013年4月8日,保钟公司注册资本由500多万元增加至330多万元,其中钟迎春认缴出资额由400多万元增加至230多万元,因此,钟迎春应在承购额170多万元范围内对保钟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分担赔偿职责。
四、钟迎春不能因保钟公司2014年5月4日的注资而免责。钟迎春主张即使2013年4月8日的承购导致公司注册资本息资本增加,使得公司对外偿付能力降低,但其在2014年5月4日以价值180多万元的”数据防火墙私有技术”对公司注资,也使得公司注册资本恢复至500多万元,公司偿付能力因此恢复,其即不应分担偿还债务职责。
本案系债务人人因债务人承购行为导致其债务人实现受损而主张的侵权赔偿之诉,损害结果在承购行为做出时即已实际发生。高等法院继续执行判决认定,因未发现被继续执行人保钟公司其它N4891F的个人财产而就此结束该继续处理程序。故保钟公司的私有技术注资仅证明其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完善了公司注册资本登记,但对于债务人人债务人的实现并无影响,君本公司的债务人亦未因2014年5月4日注资得到相应清偿。故对于钟迎春的上述理由,不予支持。
辩护律师锦囊
一、股东可以用来对公司进行出资的东西包括哪些?
法律规定股东可以用汇率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个人财产(包括个人财产权利)总数额出资。但对非汇率个人财产总数额出资,规定了两个原则限制:一是可以用汇率估价,即可以用汇率评估、计量并确定其价值,无法估量其价值的,如人的思想、智慧等不宜作为出资;二是可以依法转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个人财产,如禁止转让的文物等及根据其性能不可转让的个人财产,不得用于出资。另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用于出资的个人财产,股东应当遵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十四条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个人财产等总数额出资。”
对于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汇率个人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总数额,核实个人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总数额。下面重点谈一下知识产权总数额出资。
二、哪些知识产权可以用来出资,怎么办理转让手续
我国法律规定知识产权出资形式包括工业产权(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理论上,除此之外的其它知识产权,如私有技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业秘密权等,除因其本身性质不宜作为出资外,在具备出资条件时,也可以作为知识产权出资。
用知识产权私有权出资,一般都需要办理登记才能施行。如以专利提出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出资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转让自登记之日施行。以注册商标出资的,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向商标局提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商标专用权转让完成。以著作权出资的,结合《物权法》对知识产权出质的规定来看,应当认为转让著作权亦应办理登记,且登记为转让行为的施行要件。
如果用知识产权使用权出资,一般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但除了签订书面出资协议为外,还应当办理备案手续。如用专利实施许可出资,应当自合同施行之日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用注册商标许可出资,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
作者简介:
胡礼新,高级合伙人,擅长公司法及股份相关业务。央视云访谈《崛起中国》节目唯一连线辩护律师。出版专著《中小企业股份激励实操》和《股份冲突预防与应对策略》(本文选自该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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