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将他们保有的或他们研制、出让的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通过评估结果总金额,个人财产迁移,转化成民营企业减少注册资本,同时达到长期considerations的作用。
专利技术大概包括:
Ø 发明者专利
Ø 发明者专利专利
Ø 外观专利
Ø 计算机硬件版权
Ø 非专利技术
民营企业的投资人在合乎政策的大前提下,能用他们的专利技术展开注资,这种注资方式能为民营企业增添以下益处:
从民营企业视角来说专利技术注资的竞争优势: 1、 许多想新办民营企业的人,虽然资本金短缺而难以开设新公司时,能用无形资产做为一部分注册资本金展开注册,特别是许多高技术类的民营企业,亦然;许多民营企业虽然注册资本截叶,从而给民营企业的网络营销组织工作增添十分困难,希望减少注册资本,但又缺少资本金,这时就能用无形资产总金额投资入股来解决这个十分困难。 2、利用无形资产注资,不仅体现了民营企业的形像和整体实力,而且也把民营企业的技术商业价值这样就为民营企业引进外资、密切合作提供了帮助。 3、随着技术型民营企业的发展,今后可能将会涉及许多工程项目招标的组织工作,较低的注册资本金能提升民营企业的竞争优势,进一步增强市场对民营企业的忠诚度。在相同行业的技术型民营企业中,可能将较高的注册资本金,其科技计划性在招标、对内密切合作一定竞争优势。民营企业在工程项目招标时也获得更多的招标机会。 4、许多职教技术民营企业,在对内经济活动中展现出我们在技术各方面的能力,将民营企业保有的部分注册商标、专利、私有技术无形化,以汇率商业价值的形式展现出来,并注资到民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棒粉,进一步增强客户对民营企业的简单第一印象。
公司股东能以汇率出资,也能以铜器、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能以汇率成交价并能司法机关受让的非汇率个人财产总金额出资。
用专利技术出资,除专利技术使用权之外,一般也能用专利技术使用权出资。但,虽然专利技术使用权在出资人基本权利范围、许可证使用形式、交货形式等各方面都有其局限性,因此,在组织工作中,以专利技术使用权出资可能将存在潜在性的法律条文信用风险,责任编辑拟对专利技术使用权出资及其相关法律条文信用风险作一对症下药,德博瓦桑县大家参照。
第一,专利技术使用权出资的可行性。
根据《公司法》的上述规定,用于出资的资产应当具有“能汇率成交价”和“可司法机关受让”特征。
另外,根据《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用非货币个人财产出资的,应当司法机关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第一,专利技术使用权具有“汇率可兑换”的特征。出资方允许公司使用出资的专利技术展开日常生产经营,并获得相应的收益。这类专利技术使用权的商业价值包括为公司增添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使用费等。例如,根据《专利资产评估结果准则》第11条,专利资产评估结果业务的评估结果对象是指专利资产权益,包括专利使用权和专利使用权。专利权的使用权是指专利实施许可证的基本权利,具体包括专利权的独占许可证、排他许可证、普通许可证和其他许可证形式。这说明了专利技术使用权具有“物有所值”的特征。
二是专利技术使用权具有可司法机关受让的特征。如果打算用专利技术使用权展开投资,注资人通常会与公司签订相关的许可证使用合同,明确规定打算用专利技术使用权展开投资的许可证内容、许可证期限(如独占、排他、普通等许可证形式)。这种协议通常能被看作是专利技术使用权合法受让的一种形式。为了加强这类受让的公示效力,对以专利、注册商标等专利技术使用权出资的,还能向投资主体和公司所在地专利技术局办理备案登记。
另外,结合向部分地区有关部门(如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咨询,以专利技术使用权出资在组织工作中一般也不存在操作上的障碍(例如民营企业注册主管部门)。
基于以上考虑,专利技术使用权投资是可行的。
专利技术使用权出资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通过以上的分析,虽然专利技术使用权出资具有可行性,但在出资的过程中还会存在许多特殊的问题,需要引起特别的重视,下面我们将对此展开详细的阐述和分析。
出资人应有权许可证他人使用有关出资的专利技术。
在专利技术使用权投资中,通常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投资主体是专利技术所有者,二是被许可证使用人。当出资人只是被许可证使用权人时,应特别注意他是否有权许可证他人使用相关专利技术,即他是否保有分许可证权。
例如,根据《专利法》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他人实施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证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证人没有基本权利允许合同规定之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该专利展开实施。所以,被许可证使用人并不一定一定要有分许可证权。
通过对相关司法案例的分析,发现在组织工作中,专利权人在没有许可证他人使用专利权的情况下,所签订的相关许可证使用合同可能将会被认定无效。在无锡科诺勒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丁永平的专利合同纠纷案件中,双奇公司与科诺勒公司签订了《民营企业密切合作合同(专利帐户使用)》,约定由科诺勒公司授权双奇公司将UNILIN公司保有的专利权和科诺勒公司保有的使用基本权利贴附到其生产的产品上。但,法庭在审理中认定,根据科诺勒公司和UNILIN公司签订的许可证协议,该公司没有再许可证的基本权利。而且双奇公司也很清楚。所以,法院最终认定,科诺勒公司和双奇公司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当事人,该密切合作合同(专利帐户)应属无效。
另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出资人只是被许可证使用人的情况下,出资人出资行为的稳定性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基础许可证关系的稳定性,即不仅受制于专利技术基本权利人给予出资人许可证的稳定性,而且受制于专利技术基本权利人是否连续给予了出资人分许可证权。换句话说,虽然专利技术所有人和被许可证人在基础许可证问题上产生纠纷,导致其中任何一个许可证出现缺陷,出资人的出资行为都会失去法律条文依据。所以,如果出资人只是被许可证使用权人,则公司应特别注意在这种出资行为背后的基本许可证关系的稳定性。
(二)对“专利技术使用权”的出资形式展开明确
鉴于出资人以专利技术使用权出资无需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故以专利技术使用权出资本身在公示效力各方面较弱。因此,为避免后续“出资人是否已充分履行出资义务”“出资人出资标的为专利技术使用权还是使用权”等潜在性争议,建议出资人及公司在授权许可证使用协议、股东出资协议等文件中做出明确且具体的约定。
经我们检索相关司法案例,实践中因出资人是否已充分履行出资义务、出资人出资内容为专利技术使用权还是使用权等相关争议较多,部分具体案例情况如下:
结合上述案例,我们理解,在认定专利技术使用权出资的问题上,法院采用了形式结合实质的认定标准,即一各方面关注相关出资协议及工商登记文件中对于出资内容的约定,另一各方面也会结合使用权出资的实质对出资的具体内容展开判断。
因此,我们建议:1. 若以专利技术使用权出资的,要在出资(密切合作)协议、股东协议等相关文件中做出约定,并最好就使用权的交货形式做出进一步的明确,如“在出资人与公司签署完毕相关授权使用协议并由出资人将相关重要技术资料交货、传授给公司时起视为交货”;2. 出资人应及时与公司签署专利技术授权使用协议,若以注册商标、专利等使用权出资的,建议可在国家专利技术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3. 在以使用权出资的情况下,出资人应谨慎考虑收取专利技术使用费的问题,通常情况下,许可证使用费应在出资对价中予以考量,更加符合使用权出资的实质。
(三)明确专利技术使用权出资的许可证使用形式及期限
许可证使用形式具体包括独占许可证、排他许能及普通许可证。在以专利技术使用权出资的过程中,出资人以他们享有使用权的专利技术出资的,具体许可证使用形式并没有特殊限制,但可能将存在不同许可证使用形式下评估结果商业价值及对应出资额的差异。
但若出资人仅为出资专利技术的被授权使用权人,则还需要注意其用于出资的许可证使用形式不应超过基本权利人对出资人的授权使用范围及分许可证授权范围,否则仍可能将导致出资争议及出资行为无效等法律条文信用风险。
此外,许可证使用期限也要结合公司的经营期限及出资人对拟出资专利技术的基本权利期限展开综合考量。对于被投资民营企业,若许可证使用期限短于公司的经营期限的,应提前就此后许可证使用期限到期后的出资充足性问题展开安排,最大化地保障公司权益。
(四)就出资的专利技术使用权展开评估结果
对拟出资的专利技术使用权展开评估结果同样非常重要。一各方面,评估结果报告中所评估结果出资个人财产基本权利的范围系认定出资资产的具体内容的重要证据之一。另一各方面,在评估结果商业价值与出资额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下,特别是使用权评估结果商业价值远远低于拟出资额的情况下,不仅会引发出资不实的法律条文信用风险,也会导致出资形式是使用权出资还是使用权出资的争议与纠纷。
1. 评估结果报告中所评估结果出资个人财产基本权利的范围系认定出资资产具体内容的重要证据之一
除了上文中提到的在相关出资证明文件中对出资内容展开明确外,评估结果总金额的范围与内容同样是认定出资内容的重要证据之一。
譬如,在上海伟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汉光陶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中,针对股东上海汉光是否全面履行了其对江西汉光的无形资产出资义务的问题发生了争议,故诉至法院。虽然根据相关《工程项目密切合作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无法明确上海汉光的出资义务为私有技术使用权出资还是使用权出资,但法院认为,根据上海汉光提交的《部分资产出资评估结果报告》记载:“……二、评估结果目的:上海汉光陶瓷股份有限公司拟以私有技术使用权投资,投入江西景德镇汉光陶瓷有限公司,以此需对该私有技术使用权在2012年10月31日的投资商业价值展开评估结果,并提供商业价值参照依据。……三、评估结果对象和评估结果范围:本次资产评估结果的对象是产权持有人截至评估结果基准日所拥有的私有技术使用权展开出资的投资商业价值。”并且,该等评估结果报告已在工商部门展开了备案,具有公示效力。
2. 评估结果商业价值与出资额是否存在较大差异亦会影响出资内容的认定
此外,评估结果商业价值与出资额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同样会影响出资内容的认定。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条文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以技术成果向民营企业出资但未明确约定权属,接受出资的民营企业主张该技术成果归其享有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予以支持,但该技术成果商业价值与该技术成果所占出资额比例明显不合理损害出资人利益的除外。”换言之,无论用于出资的专利技术系使用权还是使用权,其商业价值应与出资额相当。
譬如,在汕头海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泉州泉港海洋聚苯树脂有限公司的技术合同纠纷案中,原被告双方就用于出资的S.O.E.二代技术系私有技术使用权出资还是许可证使用权出资问题发生争议。
法院认为,S.O.E.二代私有技术经评估结果确认2004年11月25日的商业价值为33,993万元,而汕头海洋投资公司以该技术投资入股海洋聚苯树脂有限公司的出资额为4,589万元,技术成果商业价值显著高于该技术成果所占出资额。最终法院认定汕头海洋投资公司是以技术成果使用权出资,而并非使用权。
因此,我们理解,对专利技术使用权评估结果总金额要具有客观性,避免高估或低估,对于使用权出资的性质认定同样具有重要作用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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