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cury问:2013年,我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100多万元并司法机关交纳了新税,2014年2月公司承购20多万元,2015年1月民营企业再注资30多万元,换句话说公司那时的注册资本为110多万元。我公司应按10多万元却是30多万元交纳新税?
答:依照《新税实施办法明订》([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七条的明确规定,记述资本金的簿册桃木后,之后本年度资本金总值比已桃木资本金总值减少的,减少部份应原则上桃木。
因而,若该民营企业因有确凿证据断定2013年已按100多万元交纳过新税,所以2015年注资时只需按10多万元交纳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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