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洋公司控告家居用品外贸公司分担纰漏出资职责
管碧玲:(2019)最高法民再104号
裁判员要义
股东在注资时限期满前展开股权受让的,如无明晰约定,则原股东的注资权利将由受方 全部承揽。
基本此案
汉白玉公司系企业法人经营企业,1993年12月16日,汉白玉公司经行政部门批准注资凌桥,注册资本为800亿美元。汉白玉公司章程写明,美方股东家居用品外贸公司注资至240亿美元,占注册资本30%(以原料、机械设备资金投入,严重不足部份用钱款资金投入)。1995年7月20日,美方股东家居用品外贸公司将其赠与所持的20%的汉白玉公司股权受让给Radegonde股东,受让后家居用品外贸公司所持汉白玉公司10%的股权,出资额为80万美元。1994年12月7日至1995年8月11日,汉白玉公司向莆田华夏银行银行贷款共计300亿美元,因汉白玉公司未偿还债务该贷款,莆田华夏银行判令高等法院,高等法院全力支持莆田华夏银行诉请。2004年9月,莆田华夏银行将上述负债人受让给马可波罗金融资产莆田办。2011年10月9日,马可波罗金融资产莆田办对包括案涉负债人在内的金融资产包展开现场公开竞拍,汇洋公司出让负债人金融资产包。
裁判员理由
一审
汉白玉公司在1993年注资凌桥后,家居用品外贸公司认缴出资减至240亿美元,Canillac钱款出资额仅有108亿美元,但汉白玉公司章程已明晰记载家居用品外贸公司240亿美元的出资是以原料、机械设备资金投入,严重不足部份用钱款资金投入,且家居用品外贸公司于1995年7月将其所持的20%汉白玉公司股权受让给Radegonde股东后,其所占股权仅为10%,对应出资额为80亿美元,故汇洋公司提倡家居用品外贸公司注资严重不足,并进而要求家居用品外贸公司对汉白玉公司的负债分担补回索赔职责,没历史事实及法律条文依据。一审高等法院裁决:否决汇洋公司的诉请。
一审
2012年汉白玉公司注册资本金仍为800亿美元,没确凿证据断定汉白玉公司已经展开了托管并注销。因此汉白玉公司的股东注册资本不妥当的情况仍在延续,股东补回注资的权利和相应的法律条文职责依然存在,故该案可以适用旧有的有关公司的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家居用品外贸公司递交的确凿证据只能断定其注资108亿美元,至于以原料、机械设备注资并没确凿证据予以全力支持,故家居用品外贸公司提倡其30%的注资已经妥当,缺乏历史事实依据。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第三款:“公司负债人人请求未履行职责或者未全面履行职责注资权利的股东在未注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负债不能偿还债务的部份分担补回索赔职责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以全力支持”的明确规定,家居用品外贸公司应在132亿美元范围对汉白玉公司负债不能偿还债务的部份分担补回索赔职责。虽然家居用品外贸公司将20%的股权受让给顺都公司,但是没确凿证据断定顺都公司补齐了注资的差额。根据《证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未履行职责或者未全面履行职责注资权利即受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职责注资权利、受让人对此分担连带职责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以全力支持;公司负债人人依照本明确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向该股东提控告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分担连带职责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以全力支持。”,故案涉的30%股权所对应的240亿美元出资,仅妥当108亿美元,还有132亿美元的注资没妥当。因此即使家居用品外贸公司将20%股权受让给顺都公司亦不能免除在注资不妥当的范围内,对负债人人汇洋公司的负债分担补回索赔职责。一审高等法院裁决:家居用品外贸公司在132万美元的范围内,对汉白玉公司结欠汇洋公司的负债分担补回索赔职责。
再审
争议焦点为:家居用品外贸公司对于汉白玉公司注资是否已经妥当,如注资未妥当是否在未注资范围内对汉白玉公司负债分担补回索赔职责。
最高院再审认为,基于原莆田县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注资的批复以及汉白玉公司注资报告,家居用品外贸公司第一年注资至180万美元的权利未完成,但由于第一年顺都公司多注资部份金额,汉白玉公司总出资减至576亿美元,与批复的第一年须注资至600亿美元相差24亿美元,该金额应属于汉白玉公司股东注资未妥当金额。1995年7月20日,家居用品外贸公司受让其所持的汉白玉公司20%股权给顺都公司获得行政部门批准。因在该部份股权受让时,家居用品外贸公司第二年注资时限尚未期满,尚不具有注资权利,相应的注资权利应由顺都公司承揽;家居用品外贸公司对该部份注资所负权利不属于《证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的股东未履行职责或者未全面履行职责注资权利情形。基于上述分析,若根据股东注资不妥当对外分担职责,家居用品外贸公司也仅应在24亿美元范围内对外分担职责,至于因此与另一股东因注金融资产生的问题系股东内部事务,不属于汉白玉公司对外职责考虑范畴。同时,由于家居用品外贸公司将汉白玉公司20%股权转给顺都公司后,尚保留汉白玉公司10%股权,对应出资金额80亿美元,相对于已出资108亿美元,超出28亿美元。在此情况下,汇洋公司提倡家居用品外贸公司在原约定的全部注资132亿美元范围内对外分担职责,与上述历史事实不符,一审裁决未全力支持汉白玉公司的诉请正确,应予以维持。
家居用品外贸公司曾作为担保人替汉白玉公司向案涉原始负债人人莆田华夏银行偿付银行贷款430万元人民币和120.8亿美元,相应取得对汉白玉公司的追偿负债人,但由于汉白玉公司已经丧失偿债能力,该部份追偿负债人已经难以实现。家居用品外贸公司作为股东,基于对汉白玉公司注资不妥当对外分担的职责与基于为汉白玉公司提供担保对外分担的职责,在法律条文上确实有所区别,或者说不是同一法律条文关系,但家居用品外贸公司对外分担的上述两种职责,目的都是增加汉白玉公司的偿债能力,从而保证汉白玉公司负债人人利益。即便家居用品外贸公司对后续注资132亿美元负有注资权利且注资未妥当,亦不应再苛求家居用品外贸公司继续在注资不妥当范围内对案涉负债人分担偿付职责,否则有违公平和诚实信用的法律条文原则。最高院再审改判,撤销一审裁决,维持一审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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