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副标题:胆小!以注资凌桥名来,向44人违法筹资2641多万元被判
以注资凌桥为名,透过各种手段进行宣传品,向44人违法筹资2641多万元。日前。合肥市合肥市萧县人民高等法院以筹资盗窃罪,判刑原告某生物制药金润庠公司罚款三十多万元;原告人刘某徒刑十三年三个月,并徒刑人民币三十多万元。
经该案查清
2015年以来,原告某生物制药金润庠公司在不具备“新三板”上市条件,需经省里部门核准且资金链明显脱落、公司股东无经济整体实力增发股份的情况下,采取歪曲公司利润,并给与中介机构公司巨额招商费的形式,由上海、苏州、深圳等地的数家中介机构公司,透过电话、口耳相传、导入app推展信息等形式肆意向社会不某一人员宣传品。
该公司以增资凌桥为名违法筹资,并允诺每年以入股数额为绝对值按年化8%至12%的比例缴付股利,两年内公司已上市的情况下,允诺由公司大股东超额增发股份。
原告基层单位透过上述形式向三十一名筹资参与人或投资机构违法筹资2641.1多万元,所筹资的钱款大多用作缴付中介机构公司的招商费、偿还负债公司前期负债等,只有小量筹资款用作公司前述经营方式活动。
原告人刘某系该公司的前述经营方式人,在原告基层单位违法筹资过程李将重大决策及关键作用。
高等法院认为
原告基层单位某生物制药金润庠公司以违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欺方法违法筹资,数额特别巨大,其犯罪行为已构成筹资盗窃罪。原告人刘某作为该公司的前述控制人,具体操作筹资诈欺犯罪行为,系公司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员,应分担筹资盗窃罪的民事责任。检察院国家机关控告的罪成立,第十四条恰当,高等法院不予接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以上裁决。
干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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