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股权受让一向是课税争议的多发地带。实践中,很多高净值人士受让股权时设计了复杂的交易模式,试图避免出现大笔所得税经济负担。当中,很多酝酿合理利用了税赋政策优惠,起到了良好的图利效果。很多则免不了,不仅没有达到节省税赋成本的目的,还因未及时处理备案或所得税税金,受到纳税的处罚。
事例撷取
近日就有这样一起事例:原告之间先签署了注资协定,在股权更改注册登记完成后,又将注资协定更改为股权受让协定。在民法典上,这种更改VA51原告意思自治权的专业领域,但是在劳工法上,一次简单的合同更改就会带来巨额的税赋经济负担。所涉原告因未及时处理履行税金免交义务,被税务局判处7700万未准及罚金。
A公司成立于1994年4月,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1248多万元,注册登记在A公司赠与的私有财产主要有Y县的矿权、矿权。甲、乙、丙原是A公司股东,分别持有A公司80%、10%、10%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998多万元、125多万元、125多万元。
2011年6月,甲、乙、丙与B公司签定了《注资合同书》,签订合同B公司分四期向A公司注资,第一期3亿、第四期1亿、第四期2.6亿。第一期3亿注资后,即按照甲8%,乙1%,丙1%及B公司90%办理手续税务更改注册登记。其后,B公司准时展开了第一期和第四期注资,总计4亿。当中,11,944多万元最终用作偿还A公司债务,剩余钱款由甲自行主宰并提款用作甲其他资金采用。
2011年9月,A公司办理手续了税务更改注册登记,注册资本变更为12480多万元,股东更改为甲8%(998多万元)、乙1%(125多万元)、丙1%(125多万元)、B公司90%(11232多万元)。紫苞者人由原来的甲更改为B公司指定的丁。
2011年9月,甲(代表者其整体利益方)与B公司(代表者其整体利益方)又签定了《及的更改和补充协定》,签订合同如果B公司不再展开第四期注资2.6亿,则以后已注资的4亿变为收购甲股权的本息,甲与B公司对A公司的持股比例相应变化为46%、54%,B公司已经缴付的注资款将交予甲采用和主宰。
2012年4月,因B公司始终未缴付第四期注资,A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案,提议B公司在A公司的36%股权受让给甲大部份。会议与此同时决议案,提议乙、丙在A公司总计2%的股权受让给甲大部份。
2012年6月,丁与甲签定了《受让合同书》,甲以2.6亿的价格将A公司46%股权受让给丁大部份。与此同时丁代表者B公司确认B公司以后增投的4亿是54%股权的受让本息,整体6.6亿股权受让总本息所涉及的所得税、增值税等全部税赋概由B公司、丁承担和交纳。
2012年8月,丁通过其关联企业C公司分七次,向甲指定的D公司账户缴付了2.6亿股权受让款。
2014年7月,Y县地方税务局Z税务所向甲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补充通知书》,载明甲于2011年至2012年取得股权受让款6.6亿,当中4亿付至A公司赠与,2.6亿付至甲赠与的D公司赠与,并已收讫,至今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手续纳税备案〔按(6.6亿—206多万元)×20%备案〕,限于2014年7月29日前予以改正。
2019年6月,X市税务稽查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丁于2012年6月与甲签定《受让合同书》,受让甲拥有的A公司46%股权,金额2.6亿,丁是法定代缴代扣义务人。应所得税未所得税股权受让所得税5156.2多万元,未按规定交纳印花税13多万元。经X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后,决定对丁判处应扣除未扣除股权受让所得税50%的罚金,金额2578.1多万元,判处未备案交纳的印花税50%的罚金,金额6.5多万元。共计2584.6多万元。
2019年12月,丁因不服该处罚,向S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S省税务局于2020年7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X市税务稽查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丁诉至S省T市W区法院。
2020年12月,W区法院判决驳回丁的诉讼请求。丁向T市中级人民法典院提起上诉。2021年4月,T市中级人民法典院作出裁定,认为原审判决对处罚决定中股权原值的认定及计算方式未予查清,属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结语
本案虽然取得了发回重审的结果,但发回的原因是股权原值没有查清,换句话说,法院并未否定甲将A公司46%股权受让给丁应当承担纳税义务,丁作为本息缴付人应当承担所得税义务。因此,本案经过重审可能会调整未准及罚金的金额,但不会改变对丁作出处罚的决定。结合全案来看,甲自始即具有股权受让的目的,实为以注资名义实施股权受让,然而本不需要交纳所得税的6.6亿注资款,变为需要交纳所得税的6.6亿股权受让款,可以说是税赋酝酿的重大失当。
大状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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